單位消防安全制度11篇 "加強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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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是管理單位消防安全的一項重要制度。它通過規定單位內的消防設施、人員組織、應急措施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員工和財產的安全。該制度還要求單位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演練和檢查,不斷提高單位的消防應急能力。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11篇

第1篇

一、消防工作是學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到全體師生的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的安全,全體師生都必須高度重視,人人都有責任搞好學校消防工作。

二、學校消防工作的指導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嚴格遵守《消防法》。

三、學校成立消防工作領導小組,校長擔任組長,主管副校長擔任副組長,各處室主任為組員。消防領導小組的責任是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宣傳,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檢查和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組織和採取應急手段,確保學校消防安全。

四、校長為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校長應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是:

1、貫徹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2、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3、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4、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分管副校長為學校消防安全的管理人,應履行的職責是:

2、擬定年度消防計劃,制定學校消防安全措施,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確保滅火器材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確保消防安全標誌完好。

六、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主管領導與各處室、教研組、班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各處室主任、教研組長與教職工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層層落實責任到人。

七、對消防重點部位如實驗室、微機室、圖書室、主控室、電教室、財務室、配電室等實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自職責,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安全標誌,定期檢查、檢驗、維修、更新滅火器藥品,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並對有關人員定期進行消防滅火技能的培訓,掌握滅火器材的正確操作。

八、堅持每日防火巡查、夜間巡邏制度,落實到人,由總務處負責安排和檢查並建立記錄。

九、堅持對全校師生進行經常性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增強消防安全意識,自覺遵守消防安全法規,嚴禁學生攜帶煙花、爆竹、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進校,不準在校內隨意亂燒舊書本、廢紙等。

十、與消防部門保持密切聯繫,主動接受消防部門的檢查和指導,不斷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設施,杜絕火災隱患,杜絕一切不安全因素。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11篇

第2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廣大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頒發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福建省消防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發展的總體規劃,使消防安全工作與學校的發展相適應。

第三條學校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校長領導下的逐級防火責任制,校長為學校防火安全責任人,各院部、各部門主要行政領導為本單位防火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防火委員會,由分管副校長擔任防火委員會主任。防火委員會下設防火安全辦公室。各院部、各部門成立防火工作領導小組或指定專人負責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條學校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制止違反消防安全法規和規定的行為、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學校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制安全教育規劃,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增強師生員工的消防意識。

第七條學校所屬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八條學校防火委員會將對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和易發生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場所或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第九條辦公樓、教學綜合樓(含實驗室、研究室)、圖書館、學生宿舍、學生活動中心、網絡中心、培訓中心、會議中心、食堂等一切公共場所的防火。主管單位應制定嚴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張掛於顯見地方。要配足滅火設備,並有專人管理,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應停止使用。

(一)應有足夠的安全出口,並設有應急燈及明顯標誌,疏散通道須保持暢通。

(三)對樓內消防設施要加強管理,分工明確,定期檢查。高位消防水池要確保水源充足,應急照明系統要保持良好狀態。

(五)報警系統要有專人值班,值班人員要做好日常檢查與記錄,並與校保衞處值班室保持聯繫。

(六)樓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隨意違章裝修,改變房間用途;不得隨意拉線、改線、超負荷用電;樓內嚴禁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道口、廁所、走廊等處焚燒垃圾。

(八)各辦公室、實驗室等要做到人走燈滅,關閉空調及各類電器電源。

(九)禁止在電梯內吸煙,不準學齡前兒童單獨乘坐電梯。

(一)秋冬季節、天乾物燥,嚴禁焚燒雜草、落葉、垃圾等。

(二)校園內臨時動用明火,須經保衞處檢查同意,方可動火,並有專人負責。

(三)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校園,如工作需要時,須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萬無一失。

第十一條儲存、運輸或使用、銷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審批手續。必須落實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報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併到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危險品庫房的選址和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經當地公安消防機關批准。危險品庫房必須按有關要求配備相應的防爆、消防設施和器材。非特定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十二條學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必須報經公安消防機關審核批准後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須按照消防要求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工程竣工後,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複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在學校公共場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單位事前應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內部裝飾裝修防火審批手續。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嚴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後,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複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具有易發火災危險性的場所禁止使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嚴密的防火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第十五條舉辦大型集會、文藝晚會等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並於舉辦日三天前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加強用電、用氣管理。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必須選用質量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必須指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任何單位、個人不準違章用電、用氣,不準私自接線、變更管道、換表和隨意拆卸控制裝置;出現用電、用氣故障要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報修。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七條學校成立防火委員會及各級消防組織,通過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增強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福建省消防條例》,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規劃,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代表學校與各單位簽定《防火安全部門領導責任書》;

(三)根據校園防火安全工作的特點,制定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就改進和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見;

(五)根據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標誌的配備、更換、維修等做出規劃,提出專項經費預算;

(六)依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設在保衞處調查研究科),既是學校防火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也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防火安全辦公室接受當地公安消防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其職責是: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和本規定及學校防火委員會的要求,擬定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對學校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向有火災火險隱患的單位發出《火災、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並檢查落實整改情況;

(三)對學校消防設施、器材、標誌的設置、配備、更換、維修、報廢提出意見,定期組織人員對消防設施、器材、標誌等進行檢查、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規範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特別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六)建立義務消防組織,指導義務消防隊的工作,組織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消防業務培訓和實戰演練;

(九)遵守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進行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就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十)定期向學校分管領導彙報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二)確定本單位及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與學校安全防火委員會簽定《防火安全部門領導責任書》;

(三)針對本單位特點對所屬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識;

(四)按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進行檢驗、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本單位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上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

(六)支持、配合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指導、檢查、監督職責,認真、及時整改本單位存在的消防安隱患,並將整改情況向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報告;

(七)發生火災及時報警並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

(八)協助有關部門查明火災事故的原因,認真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一條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防火領導小組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設置防火標誌,嚴格防火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必須的操作規範的文字內容,應在設備周圍明顯處上牆告示。

(四)建立義務防火組織,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消防知識,接受消防技能訓練,參加滅火演練,瞭解和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發生火災時的處置方法,能夠迅速撲滅初期火災或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第二十二條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和校保衞處值班室電話報警。任何單位、個人必須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二十三條失火單位和有關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滅火災、疏散人員、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物,並派人接應和引導消防車輛。

第二十四條學校將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裝備的配置和維護資金列入消防安全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校內承包單位和經濟實體所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該單位出資。並按照防火安全辦公室的要求統一配備、更換、維修。

二十六條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必須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質,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消防器材應放在消防箱內,置於通風、乾燥、便於取用的位置,並設有明顯的指示標誌。

第二十八條消防器材要定期保養、檢修、更換;要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檔案,及時記錄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檢修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配備的滅火器材,由單位防火領導小組指定專人管理;各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配備的滅火設施、器材,分別由各樓管理部門指定專人管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拆卸、挪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標誌,不得埋壓、圈佔消防水源,不準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況須報經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批准後方可變動。

第三十一條學校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一)防火組織健全並積極開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消防設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普及,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積極支援其他單位、居民撲滅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表現突出的;

(三)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火災隱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四)積極參與撲滅火災,搶救傷員和公共財產,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有下列問題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後果及應承擔的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先進、優秀的評比直至處分、處罰。

(一)施工人員不按防火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引發火險、火災的;

(二)防火工作負責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未落實有關規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時整改火險隱患,致使發生火險、火災的;

(三)值班人員失職或擅離職守,責任區發生火險、火災的;

(四)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引發火災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校屬各單位(含附屬醫院)、駐校各機構和企業,均須依據本規定,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做好本部門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工作特點和業務性質,制定消防安全實施細則。

第3篇

餐廳(廚房)是重點防火安全部門,人員集中流量大,為了加強管理,確保安全,制定本消防安全制度。

一、定期對廚房工作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熟悉所配滅火器性能和使用方法,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逃生自救;所有廚房員工上崗前務必進行《燃氣使用操作規程》,《餐廳(廚房)消防安全制度》培訓合格,嚴格按照餐廳安全管理制度要求進行崗位操作。

二、餐廳(廚房)要配備有合格上崗證的電、水、煤氣的`維修工,經常對餐廳(廚房)的水、電、煤氣管道、閥門及爐具進行檢查,非專業人員不準擅自接、改拆電線、煤氣管道和電源、氣源。

三、消防器材配備足夠,完好有效,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得以任何藉口封堵安全出口,佔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安全警示標誌醒目。

四、進入廚房人員嚴禁攜帶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廚房內進行非食品生產及危害食品安全的操作。

五、不準在餐廳(廚房)內亂扔煙頭、火柴棒,工作人員不準在庫房、操作間區域吸煙。

六、每次開爐前,務必按《燃氣操作規程》,先檢查廚房所有燃氣閥門,確認全部關掉無誤後,與交班記錄核對,查看廚房(包括明檔)區域無異常狀況後;再按操作規範使用。

七、廚房工作人員下班時,要認真檢查廚房區域安全狀況,關掉門窗;切斷不用電源;拔出廚房機械、電器插頭(雪櫃除外);全部煤氣閥門,並做下班安檢記錄。

八、廚房員工要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使用明火,每班上、下班時都要對全部煤氣管道、管道閥門、爐具開關、淨化排風系統電源箱檢查一次並做安檢記錄,發現故障及時彙報。

九、廚房工程施工需要使用明火、用電時,務必經過嚴格的申報審批程序,有專人負責安全的監控下使用。

十、每一天專人進行安全巡查,每週組織人員進行安全檢查,每月25日前組織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大檢查。

第4篇

為了加強公共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無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一、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各場所要設立生產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認真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職責。制訂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府真填寫《公共場所安全工作記錄薄》。

三、定期開展防火安全檢查,組織職工開展學習自防、自救常識,引導疏散逃生技能,定期舉辦滅火演練。

四、嚴格保護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指示標誌應完好有效,不許擅自挪用、拆除、停用。

五、公共場所堅決杜絕攜帶凶器,嚴禁存入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學有害物品。不許使用電爐、液化汽等明火取暖、做飯。

七、營業時間不許佔用、堵塞疏散通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八、公共場所必須按規定時間營業,夜間不留從業人員或消費人員住宿。

九、文明服務、禮貌待人,堅決杜絕打架鬥毆事件發生。

十、法人和負責人要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學習和各種活動。

第5篇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普及教育,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分析和整改火災隱患,經常組織消防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和教育,做到“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同相鄰單位和羣眾組織搞好消防安全聯防工作。

二、防火巡查、檢查。預先編制相應的防火檢查表,規定檢查內容要點,檢查依據和檢查合格標準。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單位、科室負責人及職工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檢查結果記錄備案。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要配備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配備防火門和其他應急疏散設施,並定期進行檢修,保證完整、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須保障暢通,不得堵塞。

四、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消防器材的配置種類、數量及配置地點,應當由專人負責,配置地點應當有明顯標誌。消防設施和器材應當定期進行檢測,發現損壞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

(一)對於儲存或處理可燃氣體、液體、粉塵的設備,應當進行安全處理;

(二)敷設燃氣管線、電氣線路、安裝和維修燃氣、電氣設備,必須由正式參加特殊工種培訓人員承擔;

(三)電加熱設備必須有專人負責使用和監管,離開時要切斷電源;

(四)容易產生靜電引起火災爆炸的場所,應當安裝消除靜電的裝置;容易遭雷擊引起火災爆炸的場所,應當安裝避雷裝置,並應在雷雨季節來臨前,進行接地電阻檢測;(五)燃氣、電氣管線和設備應當有專人負責監管,定期檢查。

六、火災隱患整改。認真研究本單位存在的火災隱患,根據實際,制定一整套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按要求對存在的火災隱患進行徹底整改,對整改內容不清楚或是歷史遺留火災隱患,無法按時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彙報。

七、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規定本單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類別、品種和防火防爆場所,安排專人看管,嚴格收發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進入防火防爆場所手續,制定各類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防火、防爆和滅火措施。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建立健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機構,明確分工,相互協調,熟練掌握消防業務基本技能,能夠及時有效地撲救初起火災。發生火災後保護現場,積極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

第6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確保全體員工人身安全和單位財產不受損失。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特制訂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對新上崗員工或有關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培訓。對崗位調動應進行轉崗消防培訓。

3、消防培訓由單位人勞部門和消防職責部門共同組織實施,應有培訓簽到、記錄、試卷等形成工作台賬。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

(3)建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5)本場所的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5、單位應結合安全生產月活動、119消防日活動、重大節假日開停車和季節變化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活動。

6、消防宣傳應採取張掛消防橫幅、標語、圖片,出黑板報、消防宣傳專欄,內部刊物,開展知識競賽,組織參觀消防站等形式進行。

第7篇

1、明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

頻次、培訓對象、培訓形式、培訓內容、考核辦法、情況記錄等要點。

2、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

3、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單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

4、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的集中消防培訓至少每年組織一次,其中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新上崗員工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消防安全培訓的組織開展情況應做好記錄。

5、通過廣播、圖畫、消防刊物、樓宇視頻、單位局域網等多種載體宣傳消防知識;重要防火期和重大節日、活動期間應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6、消防教育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建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報告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本場所的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等。

7、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和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

1、明確防火巡查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確定檢查頻次,參加人員,檢查部位,檢查內容和方法,火災隱患認定、處置和報告程序,整改責任和看護措施,情況記錄等要點。

2、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檢查過程中應及時糾正消防違法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消除的應立即報告,並記錄存檔。

3、單位應當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等單位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4、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5、防火檢查應定期開展,各崗位應每天一次,各部門應每週一次,單位應每月一次。

6、防火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消防設施運行、記錄情況;防火巡查情況;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和完好、有效情況;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1、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

2、確定安全疏散部位、設施的登記、檢測和維護管理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1)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禁止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2)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和營業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3)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的啟閉狀態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8篇

第十三條下列範圍的顯著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顯著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顯著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顯著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八)顯著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顯著;

(十一)顯著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顯著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顯著重大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顯著。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築,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顯著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顯著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顯著集中的大型倉庫和顯著,國家和省級等顯著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顯著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顯著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顯著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顯著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顯著管理職能部門,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顯著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職責'target='_blank'>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顯著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顯著消防安全條件後,向當地顯著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顯著,經檢查合格後方可顯著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並經消防驗收合格;

(三)顯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顯著規程;

第十七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顯著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顯著消防安全條件後,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顯著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安全制度,經檢查合格後方可顯著。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顯著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顯著和保障消防安全的顯著規程,並公佈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顯著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顯著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顯著設備的檢查和管理(顯著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顯著考評和獎懲;其他顯著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9篇

第一條大型公共場所繫指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展覽館、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如影劇院、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遊藝遊樂場、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閒場所)等公共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場所”)。

第二條公共場所產權單位對所屬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與管理責任。

第三條公共場所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規定,自覺接受其所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機關的消防安全監督。

第四條公共場所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資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租賃、承包關係時,應明確其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六條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及內部維修、裝飾工程的設計、施工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建築設計防火等規範;開業前,應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批准。

第七條公共場所應按規定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建立義務消防組織。

2、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和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及時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7、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識,嚴格管理措施;

10、定期分析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研究解決實際問題。

第九條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全體員工應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滅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在新職工及轉崗人員上崗前,應接受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消防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經過專項培訓,經考試取證上崗。

第十條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處檢修或在其附近擺放物品時,不應影響消火栓、疏散指示標誌、通道和出口的辨認與使用。檢修後,消火栓箱門與牆面顏色一致時,應設置明顯的消防標誌。室內消火栓箱門不應被裝飾物遮蓋。

第十一條不應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不應占用防火間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條對防煙排煙、消防給水、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電源等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查、日常檢查和檢驗、維修,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確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內的輸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模型與燈具應由取證電工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範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氣線路的敷設和用電設備的安裝應嚴格按有關規定要求施工,採取防火、隔熱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用電線路。

第十四條禁止在公共場所內動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動用明火作業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時,應按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相應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內嚴禁攜帶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蝕、劇毒等化學危險物品不宜在展覽館內實物展出,應展出時,其數量以不構成危險為限或用非燃燒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的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等不得在公共場所內。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應安裝報警電話並按規定配備消防通信設備。

2、嚴禁動用明火進行設備檢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3、演出、放映、展覽、比賽場所的舞台和觀眾廳內嚴禁吸煙;

6、活動結束後,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確認無隱患、切斷電源後方可離開。

第十八條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報警和按消防預案撲救;並認真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羣眾疏散的義務。

第十九條舉辦演出、舞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明確緊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確保人員生命安全,並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並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10篇

第一條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公安消防機關頒佈的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制定。

第二條本制度旨在加強我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通信設備、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第四條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門、車間、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分公司防火責任人按有關要求由各單位行政主要領導擔任,車間、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各車間主任、班組長擔任。

第五條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此外,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六條各級均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便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第七條公司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並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分公司、車間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部門的防火安全負責。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第十一條各施工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應能召之即來,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第十三條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為方針的原則,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條各單位在生產和工作中,都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消防機關頒佈的有關防火條例,並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幹部、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並組織業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六條各施工生產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其它各科室每星期做一次檢查;各分公司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七條各辦公大樓原設計安裝的消防設施,如消防龍頭、水管、煙感報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證有效,此外,還應給各施工和要害部位及本單位其他工作地點配置相應的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設備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對從事或僱請電工、燒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檢證方可操作,提出動火申請後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作業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規定由動火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按不同級別事前進行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本單位安技和保衞人員提出意見,經本單位的防火責任人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本單位保衞室或安技室提出意見,經本單位防火責任人審核,報總公司保衞部領導審批;三級動火責任人提出意見,經總公司保衞部審核,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准後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並要動火前做到“八不”,動火中做到“四嚴”,動火後做到“一清”和下班前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全體幹部職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一般不得使用電爐等電器。

第二十條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佈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更要嚴格按章妥善管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發現火險,都要及時、準確地向保衞部門或消防機關報警(火警電話119),並積極投入參加撲救。單位接到火災報警後,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第二十二條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1.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條件,促進了安全生產的。

2.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於同違章行為作鬥爭,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險,勇於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第二十三條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單位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11篇

1.施工現場必須備足滅火器。如手提滅火器。要求沒50m2建築面積設2m2一個。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果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施工單位必須負則防火工作,必須指定防火安全負責人,確保各項防火措施的落實。

3.各施工單位要對施工現場人員進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傳教育,使施工人員提高安全意識,自覺遵守有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制度。

2)各施工人員必須具有合格的電工證。焊工證。方可進行操作。

3)施工用電必須嚴格執行市用電防火管理條例和規程。

4)施工動火,一律參照執行市用電林臨時動火審批制度,到物業公司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動火作業人員必需嚴格遵守有關操作程序和安全規定。

未經批准,工地內嚴禁使用電爐,電炊具,電熱水棒等電熱設施。不準使用高瓦數燈照明。照明燈炮瓦數一般限制在100瓦以下,因施工人員需要使用碘鎢燈的,應先徵得物業的同意,並做好安全措施,人離燈滅。裝修工人使用電器設備時,務必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採用適當的決緣電線。臨時接線須保正一機一閘一個漏電開關,在施工完後及時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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