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專題輔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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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貫徹新《條例》

  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 完善黨內選舉制度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專題輔導報告

6月29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條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對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規範完善黨內選舉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有力推動了基層黨組織建設。《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是新時代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的基本遵循。

今天,我們就用大約一個小時的時間,從制定和實施《條例》的意義,《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切實抓好《條例》宣傳貫徹三個方面,共同對《條例》進行一次專題學習:

一、制定和實施《條例》的意義

《條例》是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與時俱進、改革創新的重要制度成果,是做好新時代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的基本遵循。《條例》的制定和實施,認真貫徹黨章要求,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對於發揚黨內民主、尊重和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規範基層黨組織選舉,增強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力,具有重要意義。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全黨460多萬個基層黨組織,廣泛分佈在各地區各領域,量大面廣、層級不同、類型多樣,構成了黨執政大廈的穩固地基。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對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規範完善黨內選舉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有力推動了基層黨組織建設。

當前,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健全維護黨的集中統一的組織制度。黨內選舉制度在黨的組織制度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要規範完善基層黨組織選舉制度機制,嚴格選舉程序,嚴明紀律規矩,選好乾部配強班子,把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羣眾、推動改革發展的堅強戰鬥堡壘,鞏固黨長期執政的組織基礎。

(一)制定和實施《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有助於優化基層黨組織幹部隊伍。基層黨組織中的幹部隊伍是基礎中的基礎,很大程度上決定着整個基層組織的發展壯大,其主導作用不容小覷。《條例》對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進行了條清理析的嚴明規定,使選舉要求、程序、紀律監督等更加規範嚴格,使換屆選舉成為選優配強班子的重要機遇。嚴格實施《條例》規定,才能確保選舉出有活力、有實力,幹事創業、盡責擔當的黨員幹部,真正把政治堅定、實績突出、作風過硬、羣眾信任的幹部用起來,使基層黨組織幹部隊伍能力素質更強、更優。

(二)制定和實施《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有助於推進基層黨組織建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的工作最堅實的力量支撐在基層,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最突出的矛盾和問題也在基層,必須把抓基層打基礎作為長遠之計和固本之舉,絲毫不能放鬆。《條例》的頒佈和實施,約束基層組織做到更加正確地選人用人,這樣才能形成強有力的領導班子,才能使基層黨組織具有更強的生命力和戰鬥力;才能將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羣眾和推動改革發展的堅強戰鬥堡壘;才能促進各項工作創新發展,使黨執政的組織基礎更加根深蒂固。

(三)制定和實施《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有助於更好地發揚民主。過去,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不同程度存在基層民主制度及參與機制不完善,羣眾民主意識不強、參與積極性不高,監督監管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條例》的出台,在強調選舉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尊重和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外,強化了選舉過程的紀律監督,使選舉更加公開、透明、公正。這樣,才能更好地發揚民主,激發廣大黨員的選舉積極性,切實表達廣大黨員羣眾的真實意願,切實選拔出最優秀、最能幹、羣眾最公認的幹部,使選舉工作更加深入人心。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在《條例》編制過程中,起草組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特別是對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規範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要求,在《條例》制定過程中,着重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章為根本遵循,牢牢把握正確政治方向。

二是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組織領導把關作用,嚴肅紀律要求。

三是堅持民主集中制,發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發揮對黨員的教育引導作用。

四是堅持與其他黨內法規相銜接,體現黨內法規的嚴密性。

五是堅持貼近基層實際,增強針對性和操作性。

《條例》共7章41條,主要包括:第一章“總則”,明確《條例》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等,強調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增強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力。第二章“代表的產生”,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代會代表選舉工作的有效經驗,對代表名額分配、資格條件、產生程序等作出規定。

第三章“委員會的產生”,重點對不同領域、類型和層級黨的基層組織的委員資格條件提出原則性要求,強調發揮上級黨組織領導把關作用。第四章“選舉的實施”,主要就會議條件、候選人介紹、選舉有效及有效票界定、報告得票情況等作出規定。第五章“呈報審批”,對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請示、人事安排方案請示和選舉結果報批等作出規定。第六章“紀律和監督”,強調嚴肅基層黨組織選舉紀律,明確執行情況納入巡視巡察監督工作內容。第七章“附則”,明確解釋權歸屬等。

下面對具體內容我們進行詳細學習:

(一)代表的產生

選舉產生黨代會代表是做好基層黨組織選舉的基礎性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突出政治標準,嚴格代表條件,嚴格產生程序,嚴格紀律要求,確保了代表整體素質。《條例》總結實踐經驗,對代表選舉產生作出規範。在代表條件方面,強調代表應當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的能力,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意見,代表黨員的意志。

(1)代表的名額一般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過300名。具體名額由召集黨員代表大會的黨組織按照有利於黨員瞭解和直接參與黨內事務,有利於討論決定問題的原則確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代表名額的分配根據所轄黨組織數量、黨員人數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優化代表結構,確保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比例。代表候選人的差額不少於應選人數的20%。

(2)代表產生的主要程序:一是從黨支部開始推薦提名。根據多數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提出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二是選舉單位就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與上級黨組織溝通,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採取適當方式加強審核把關,可以對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在一定範圍內公示。三是選舉單位研究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審查。四是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

(3)上屆黨的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序和資格進行審查。代表的產生不符合規定程序的,應當責成原選舉單位重新進行選舉;代表不具備資格的,應當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應當向黨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情況。經審查通過後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二)委員會的產生

黨的基層委員會作為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選好委員是配強班子的一項重要措施。《條例》結合加強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新要求,從有利於推動本單位工作和加強集體領導出發,就委員條件和產生程序、書記和常委會產生、委員增補等作出規範。

一是明確委員候選人條件,強調委員候選人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和班子結構合理的原則提名,同時提出不同領域、不同類型和不同層級基層黨組織可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這樣既滿足班子結構要求,也體現行業領域特點。

二是區分召開黨員大會和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基層委員會委員兩種情形,根據多年來基層實踐做法和工作慣例,就委員人選提出、審查、醖釀等作出具體規定。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由上屆委員會根據多數黨員的意見提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組織黨員醖釀確定候選人,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黨的基層委員會和經批准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產生,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組織黨員醖釀確定候選人,提交黨員大會進行選舉;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提請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由大會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組)醖釀討論,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人,提交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三是堅持差額選舉,明確基層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差額“不少於應選人數的20%”的底限要求,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照比應選人數多1至2人的差額提出。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上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全體黨員充分醖釀,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進行選舉。

四是貫徹黨章關於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由選舉產生的規定,強調基層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一般應當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補選。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三)選舉的實施

會議選舉是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的重要環節,是選舉取得成功的關鍵所在。《條例》總結吸收各地各單位探索積累的實踐經驗,就會議選舉的組織實施作出具體規定。

一在會議條件方面,明確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不少於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 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由上屆委員會主持。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進行選舉,由上屆黨支部書記主持。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或者各代表團(組)從代表中提名,經全體代表醖釀討論,提交黨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大會主席團指定1名新選出的委員主持;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委員會推薦1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二在候選人介紹方面,明確選舉前選舉單位的黨組織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以適當方式就候選人情況,向選舉人作出實事求是的介紹,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作出負責的答覆。選舉前,選舉單位的黨組織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以適當方式將候選人的簡歷、工作實績和主要優缺點向選舉人作出實事求是的介紹,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作出負責的答覆。根據選舉人的要求,可以組織候選人與選舉人見面,回答選舉人提出的問題。

三在寫票投票方面,明確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票上的代表和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畫為序排列,書記、副書記候選人名單按照上級黨組織批准的順序排列。選舉人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由本人委託非候選人按照選舉人的意志代寫。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黨員或者代表不能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或者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投票結束後,監票人、計票人應當將投票人數、發出選票數和收回選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由監票人簽字並報告被選舉人的得票數。選舉收回的選票數,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選舉有效;多於投票人數,選舉無效,應當重新選舉。每一選票所選人數,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實行差額預選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方可列為正式候選人。

四在當選要求方面,規定差額預選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列為正式候選人,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多於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少為序,至取足應選名額為止。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再次投票,得贊成票多的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經半數以上選舉人同意或者大會主席團決定,也可以減少名額,不再進行選舉。

五在報告得票情況方面,堅持全面準確反映選票選項內容,反映黨員、代表選擇情況,保障黨員、代表知情權,規定報告得票情況包括得贊成票、不贊成票、棄權票和另選他人等。當選的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其名單以姓氏筆畫為序排列。當選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其名單按照上級黨組織批准的順序排列。

(四)呈報審批

一是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的請示,按照黨組織隸屬關係,報有審批權限的上級黨組織審批。召開黨員大會的,一般提前1個月報批;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一般提前4個月報批。

二是新一屆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一般於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1個月前,報有審批權限的上級黨組織審批。

三是選出的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准。紀律檢查委員會選出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經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後,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五)紀律和監督

一是加強對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的領導,堅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以及換屆工作紀律要求,強化制度意識、嚴格制度執行、維護制度權威,引導黨員和代表正確行使民主權利,保證選舉工作平穩有序。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禁拉幫結派、拉票賄選、跑風漏氣等非組織行為,嚴防黑惡勢力、宗族勢力、宗教勢力干擾破壞選舉,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選舉工作風清氣正。

二是《條例》由上級黨的委員會及其組織部門和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執行情況納入巡視巡察監督工作內容。

三是在選舉中,凡有違反黨章和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必須認真查處,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有關黨員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進行問責。

三、切實抓好《條例》宣傳貫徹

法規制度出台後,關鍵在於執行。黨中央對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條例》提出了明確要求。各級黨委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問責,確保《條例》落到實處。要認真抓好《條例》宣傳解讀,強化黨組織書記和黨務骨幹培訓,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深入領會《條例》精神,全面掌握《條例》內容,切實增強貫徹落實《條例》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要加強督促指導,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要求落到實處,不斷提升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

(一)《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基礎在“學習”內容。《條例》是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與時俱進、改革創新的重要制度成果,是做好新時代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的基本遵循。廣大黨員同志要深入學習領會《條例》精神,全面掌握《條例》內容,切實增強貫徹落實《條例》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二)《條例》的制定和實施,關鍵在“領會”精神。《條例》是全面落實新時代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的總要求,是更進一步充分發揚黨內民主、體現黨員意志、尊重黨員民主權利的一項制度,是規範基層黨組織選舉的具體舉措和必須遵循的準則。對增強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力,及時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羣眾、推動改革發展的堅強戰鬥堡壘具有重要意義。

(三)《條例》的制定和實施,重點在“落實”行動。《條例》必須用鐵的紀律保證選舉工作風清氣正。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換屆紀律,嚴肅監督問責,確保選舉風清氣正。就要壓實黨委的全面監督責任,紀檢監察機關的專責監督責任。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和班子結構合理的原則提名委員候選人,真正選出忠誠乾淨擔當的好乾部,配出結構優功能強黨和人民信賴的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

大海航行靠舵手,萬物生長靠太陽。東西南北中,黨政軍民學,黨是領導一切的。基層黨組織班子選優培強意義特殊,《條例》是開展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的行動綱領,學以致用是必經之路。要堅定團結帶領好廣大黨員幹部,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樹立領頭雁意識,引導抓好《條例》宣傳解讀,強化黨組織書記和黨務骨幹培訓,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深入領會《條例》精神,全面掌握《條例》內容;樹立一盤棋理念,對標對錶,以《條例》為首要指引進行選舉,強化組織領導,增強全黨上下的協作配合,確保《條例》真正落地生根、開花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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