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農民權益保護的民間非訟機制研究3篇 農民權益保護的非訟機制研究

來源:巧巧簡歷站 1.27W

本文將探討基於農民權益保護的民間非訟機制,分析傳統訴訟模式面臨的困境,探索非訴訟機制的優勢和發展趨勢,旨在為農民權益保護提供可行性建議。

基於農民權益保護的民間非訟機制研究3篇 農民權益保護的非訟機制研究

第1篇

隨着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髮展和農村城市化進程的不 斷加快,在城市和農村的結合帶產生大量的失地農民,由於 其權益受到侵犯,不少農民不得不遊離於城市和鄉村之間, 形成了一個特殊的弱勢羣體,隨時都可能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和衝突。如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如何妥善解決失地農民 的長遠生計、發展致富和進行有效的政策與法律保護,是一 個至關重要的環節。

1農民權益保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徵地制度沒有充分尊重農民享有的權利根據《農村 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民是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其代表 是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法律的規定,任何個人和 組織擁有了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其就相應地擁有對該項財 產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但是,現行的徵地制度,在承認農 民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同時,在實際徵地時又剝奪了農民 對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及其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使農民 對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形同虛置,土地所有權利益得不到充分 保障。

?土地管理法》,我國現行的徵地補償費計算方式為“產值倍 數法”即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 ~ 10倍。安置補 助費為該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 ~ 6倍。這種測 算辦法對農民的説服力較差。

地相關的權益流失了。農民失地,失去的不僅僅是土地本 身,而且是其他一系列的權益:如生活保障和就業機會;與土 地相關的一系列權益等。因此,如果對農民權益問題不進行 有效的保護,就會導致農村、農業停滯不前。

2.1農民權益的政策保護是起點黨在制定路線、方針和政策時,應加大對農民權益的保護力度。目前,從中央到地 方應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出台,特別是在保護農民土地方面更 應當有具體的.改革力度。

2.1.1調整土地收益分配機制,加大農民就業扶持力度。 在目前的土地收益分配中,農民只得5 10 %村級組織得 25%~30%,政府部門得60% ~70%。現在這種徵用土地的 收益分配格局是:政府拿大頭、集體得中頭、失地農民拿小 頭。這種格局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必須徹底改變。應將 分配比例改為:政府拿大頭、失地農民得中頭、集體拿小頭。 也就是説政府佔60% ~70,,農民佔25% ~ 30%,村級組織 佔 5 10 %?

2.1.2完善土地社會保障機制,推行市場就業途徑。首先, 要強化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如果説完善社會保障是解決 失地農民生存權的問題,那麼,教育培訓就是要解決失地農 民發展權的問題。政府部門要建立一個佈局合理的人員培 訓網絡,要根據不同的年齡階段和文化層次區別對待,培訓 內容要有針對性。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城鄉一體化的勞動力 市場體系,積極拓展失地農民的就業途徑,具體措施有:一是 組織勞務輸出,借地發展農業;二是要繼續依託失地勞動所 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在原來村級集體或股份制企業發展的 基礎上,藉助徵地補償中村集體提成部分,用好用活這部分 資金,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的加工產業和服務行業,盡力吸 納失地勞動力就近就業;三是對於徵地較多的鄉村出台傾斜 政策,如撤村建鎮及配套設施建設的財政支持政策、土地留 用政策、房產安置政策等,以幫助社區增加就業機會,吸納部 分失地勞動力。

2.1.3加大政策導向力度,保護失地農民的權益。一是實 施保護性就業措施。政府可以在推進城市化進程中創造大 量就業崗位,要回報、補償、優先錄用、安排因城市建設擴張 而失去土地的農民。新城區主幹道2側生態綠化任務繁重, 可組建由失地農民參加綠化、管護的公司。社區管理需要大 量的保潔工、保安員等,可適當向失地農民傾斜。社區服務 業就業空間大,應更多優先安排失地農民就業,特別是農村 城市化後,新形成的社區、社區服務業更應該是失地農民就 業的主要方向和領域。二是建立失地農民就業保障金。資 金來源,每個年度財政列支一塊專項基金,對經營性房地產 項目用地招標、拍賣所得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區、鎮分成中各 留一塊,社會各界的捐助,都可以納入失地農民就業保障金 的範圍。保障金要建立專門賬户統籌安排,用於專項開支。 三是鼓勵失地農民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失地農民手中的安 置費是自謀職業的最大本錢,要鼓勵農民通過創業來推動就 業。在扶持政策上,如果失地農民從事個體經營,工商部門 要優先辦理營業執照,並經核准,3年內免收工商管理費。通 過減免政策和個人自主創業信貸政策,提供就業扶持,促進 失地農民就業。四是儘快解決失地農民的身份以及相應的 社會保障問題。由於缺乏一種自然過渡的機制,目前失地農 民遊離於現行城鎮保障制度之外,與城鎮居民相比,目前在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方面和能否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等諸 多方面仍存在較大差異。農民失地後就不再是嚴格意義上 的農民,應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與城鎮居民享受同等的 待遇,讓這些失地農民進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這無論從資 金還是從技術上都是可行的。發展中小企業和個體私營經濟。在產業政策上,既要鼓勵發 展技術密集型產業,又要重視發展適度規模的勞動密集型產 業,進一步擴大就業容量。對中小企業、個體經濟在政策上 應加大支持力度。二是加快城市化步伐,搞好小城鎮的建 設,逐步放開大城市對農民就業的管制。尤其是積極推進工 業集聚和城市衞星鎮建設,發揮郊區城鎮的“增長極”效應。 集聚發展是工業現代化的重要特徵,也是解決失地農民就業 的有效途徑。三是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第三產業的最大特 點是勞動密集,其中一些工種對勞動者的素質要求不高。城 市的擴張會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從而為失地農民提供更多 更適合的就業機會和崗位。因此,與城市化相適應,把發展 第三產業作為調整就業結構的重點,除了發展傳統的交通運 輸、商貿流通業和新興的旅遊、信息、諮詢業等之外,要突出 發展社區服務業。四是建立“徵用和安置”並舉機制,儘量縮 短農民就業時間差。從農民的土地被徵用到找到工作,這裏 有一個時間差,如果這個時間差過長就會損害農民的切身利 益。因此,要建立市場化的徵地安置機制,減少等待成本,提 供更多的就業選擇。

2.2農民權益的法律保護是重點有了法律規定,當權益受到侵害時,農民可以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權益。

2.2.1尊重和保護農民基本的合法權益。各級領導要轉變 思想觀念和管理方式,不能再以無償、低價或者有條件地剝 奪農民土地為代價,以犧牲農民的合法權益為代價,來加快 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產權主體 的農民,應當有一個法律上的公平地位。政府要改變管理方 式,不能強制性地以低價徵佔土地,而應嚴格依法行政,遵守 法定的補償標準和徵地程序,增加政策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這樣既能提高政府的決策水平和自身形象,也能提高今後產 權交易的安全性,防止土地資產流失,保證社會長治久安。

2.2.2保證落實(〈土地管理法》徵地制度。當前要着重解決 好以下問題:一是完善徵地立法工作較為薄弱的補償安置、 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管理監督的規定,使之明確、具體、有可 操作性。二是政府出台土地方面的優惠政策,尤其是在土地 供應的價格上一定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規定,對內外客商一 律實行國民待遇,不能隨便優惠地價。三是要切實解決一些 重點工程、基礎設施項目徵地價格偏低的問題,特別是現在 不少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在投資主體多元化的狀況下,更應 強調這一問題,應當提高徵地成本,以保障農民和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的利益。四是當被徵地農民實際生活水平下降時, 應依照法律的規定,給予被徵地農民最高補償標準的補助。

2.2.3完善法律援助機制,實現農民自我保護。“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首先要求所有公民平等地站在法律 面前,即公民接近法律的能力不應受到其他條件尤其是經濟 狀況的影響。物質財富的擁有可以有先後之分,司法正義的 獲得,不能有先後之別。這就要求在保障失地農民權益時, 必須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社會弱者接近法律、實 現其行政救濟權的重要保障,它可以通過法律援助的形式以 確保失地農民在其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具有平等的接近法 律尋求保護的能力。

2.2.4完善農地創新機制,使建設用地進入市場。從法律 的角度看,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同為土地財產權,在法律允 許的範圍內,享有同等的權利。集體土地所有者可以用自己 的身份,將建設用地出租或作價入股,農民拿着集體建設用 地使用權參與分配,以獲得長久的土地收益,維護自己的長 期生存。應該堅持兩條腿走路,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保留部分 土地產權,允許保留的非農建設用地流轉,通過辦市場、建標 準廠房和商業用房、造停車場等,予以出租,也可以在國家、 省、市重點工程及企業集團用地中,把集體土地產權作價入 股收取年租金,給農民穩固的收人和就業機會。

2.2.5以法律手段切合實際重點安置。切合實際重點安 置,應將下列安置形式納入法制軌道並有機地統一起來,切 實解除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

2. 2.5.1貨幣安置。俗稱“ 一腳踢”、“買斷身份”。其優點在 於操作簡單,農民容易接受,適宜安置年輕人和己出外打工 的農民,但不適宜安置45歲以上羣體和勞動技能較低的農 民。在經濟發達地區,第二、三產業繁榮,失地農民還可以自 謀出路,可以選擇這種形式。但在一些經濟不發達的地區, 土地被徵用後,農民不僅失去土地,而且失去最低生活保障, 生活沒有出路,由於徵地補償費標準偏低,個別鄉村層層截 留,實際上到農民手中的補償費用很少,難以從根本上解決 失地農民的生活、就業和發展問題。因此,經濟不發達地區、 45歲以上羣體和勞動技能較低的農民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2. 2.5. 2招工安置。特點是失地農民能及時就業,有較穩定 的收入。但隨着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户籍制度、勞動 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農轉非等辦法,在實踐 中己失去原有的作用和意義。由於失地農民文化素質偏低, 沒有其他勞動能力,勞動紀律觀念淡薄,在競爭日漸激烈的 城鎮勞動力市場中處於不利局面。那些適應性較差的失地 農民即使上了崗,也容易下崗,面臨重新失業的風險。生活 前景的茫然,造成農民對政府徵地行為的牴觸情緒很大。

2. 2.5. 3資股安置。除青苗、地上物補償費發給農民個人 外,可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徵地款以股份的形式,集 中統一投資,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為失地農民提供就業和生 活保障。也可通過土地資源的資產化、股份化,以徵地后土 地使用權的合作方式,參與利潤分配,實現土地權益。但無 論以什麼方式投資入股,其市場風險、經營風險都難以避免, 即使經營再好,也應該尋求以社會保險來化解風險。

2. 2.5. 4住房安置。將集體土地徵為國有,以現代化城市小 區為標準,在城鄉結合部為農民建多層住宅,既可解決被徵 地農民的安居問題,又能靠出租多餘房子增加收入,加快失 地農民向市民過渡,這是儘快解決被徵地農民安置問題的有 效途徑。

2. 2.5. 5劃地安置。劃出一定面積的土地,給失地農民留出 生存和發展的空間,既可通過發展二、三產業解決部分失地 農民的就業問題,還可通過壯大集體經濟,為失地農民提供 多方面的保障,真正造福百姓。劃地安置能為失地農民的生 產和生活提供保障,能收到較好的效果。

2. 2.5. 6社保安置。將徵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購買 養老保險,逐步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險體系,這有利於解決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擾。社會保險安置將費用列入勞動 和社會保障部門設立的“安置費”專户,由勞動和社會保障 部門與被徵地對象簽訂安置協議,對符合繳納社會養老保 險統籌費條件的被徵地人員,為其設立社會保險個人賬户, 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月發放養老金。

基於農民權益保護的民間非訟機制研究3篇 農民權益保護的非訟機制研究 第2張

第2篇

統籌城鄉改革發展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的重點工作。根據區人大辦《關於開展統籌城鄉發展中農民權益保護情況調研的通知》要求,鎮人大主席團組織區鎮人大代表及相關人員,對轄區內農民權益保護情況進行了認真的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重慶户籍制度改革是自8月全面啟動以來,堅持以推動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轉户進城為突破口,相繼納入市委“十大民生工程”、“共富十二條”予以重點推進。經過全鎮上下的共同努力,熱情參與,目前,我鎮實現“農轉城”6000餘人,户籍制度改革相關配套政策體系已基本完善,各項政策執行情況良好,轉户居民合法權益得到政策和措施保障。

轉户居民在同等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五大社會保險、平等申請公租房、平等享受創業、就業政策扶持,子女平等地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權益均得到了實質性的維護。

退出宅基地的工作也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按照“方便羣眾辦事、保障羣眾利益”的原則,採取“一線工作法”,到村現場受理羣眾退地。截止6月底,受理213户,其中:區政府批覆同意126户,區土地整治中心正在審核68户,正在完善資料19户,已發放補償金371萬。退地養老保險正在辦理過程中,養老保險參保等户改關鍵環節出台了簡化辦理程序、縮短辦理時限、放寬准入條件等具體措施,方便、快捷地為轉户居民提供全流程服務。退地農民個個歡天喜地。

轉户居民可以繼續按規定保留種糧直補、農資綜合補貼、良種補貼等各項惠農政策,繼續享有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在規定期內繼續保留了農村生育政策等與農民身份相關的待遇。

美中不足的是,轉户居民承包地的處置尚未兑現原來的承諾。轉户居民退出宅基地後未能退出承包地,這給轉户居民真正融入城市生活設置了一個障礙。

總之,實踐證明,統籌城鄉户籍制度改革符合廣大羣眾的根本利益,符合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符合和諧社會的建設要求。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涉及到廣大老百姓最直接的利益,打破了過去“大鍋飯”式的分配方式,農民得到了實惠,能很大程度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為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完成,我鎮加大了經費的投入、工作人員的調配。經過各階段工作,我鎮對轄區16401户農户進行了確權,共計85302畝。

林地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抓好林業工作最重要的問題就是要明晰和穩定林權,讓農民吃上“定心丸”。林權證的發放工作,我鎮始終堅持依法登記換髮證原則、公開公正登記換髮證原則、規範統一原則、實事求是原則、“一地一證”原則和穩定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的原則。從申請、公示、現地核實、公示、造冊、審核審批、發證,環環相扣,確保《林權證》發放順利開展。我鎮共確權14000餘本,3500餘畝。

新一輪農村房屋確權3765宗,確權面積583畝,農村房屋確權工作相對滯後。

,社會養老保險的各項業務工作下放到各鎮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中心。自此,我鎮先後建立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簡稱居保)、超齡養老保險和徵地農民養老保障等各項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截止6月,我鎮各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0000餘人;徵地農轉非參保人數1200餘人,參保率達到96%以上;超齡人員參保人數達到500餘人;城鄉居保參保人數30598人,參保率達到90%以上,共有10051人領取養老金。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20參保人數51104人,參保率高達98.2%。

存在的問題:一是城鄉保障體系發展不平衡。二是城鄉保障制度之間缺少銜接和轉換。三是社會各方面的認識尚需進一步統一,職工參保率仍然較低。

建議:一是建立健全各種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制度;二是加強各種險種待遇的享受人員的比對,有效的防止重複領保。

進城務工農民工子女教育的問題,是我國社會轉型時期所遇到的特殊情況,它涉及到教育公平,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和解決。

農民工子女教育,包括兩部分:一是隨父母進城的子女,即流動子女的教育,二是留守兒童的教育。

1、流動子女讀書仍困難重重。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的核心是子女能適時入校讀書,這是每個父母的心願和責任。據統計全鎮的農民工隨父母進城的義務教育學齡人口總人數已經達到了5000人左右,這些農民工的子女廣泛分佈在全國各個大、中、小城市,他們的父母主要從事工商業、餐飲服務業,在城市中的批發市場、建築工地、小餐館、廢品收購商販、看門人、保安、送水人、小商鋪中到處是他們的身影,儘管收入水平在城市中偏低,但比家鄉的務農收入要寬裕。他們已經基本上在城市站穩腳跟,有了立足之處,所以把子女接進城裏。

農民工的子女即便隨父母進了城,也僅是生活於城市邊緣羣體的一員,上學同樣面臨諸多問題。城市裏高昂的學習費用令家長們難以承受。據調查,在重慶主城上國小的農民工子女年均學習費用超過3000元,是我鎮農村平均660元的學習費用的4.5倍。費用高的主要原因在於農民子女進城裏面的正規學校讀書一般要繳相當高的借讀費和補課費。由於收入原因,大量的農民工子女被拒之於公辦學校或條件相對較好的學校之外,只有選擇處於城鄉接合部,設施簡陋,師資無保證,收費低廉,只要交錢就能上的民辦學校――“農民工子弟校”。由於這些學校大多數地處城郊,教學設施較為簡陋,通常沒有住宿條件,因而農民工子女在城市中上學十分不便,相當一部分時間耗費在上學、放學的路上。同時,現實生活中,歧視農民、歧視落後貧窮人羣的觀念依然長期存在,由於近年來城市中兩極分化現象的加劇,這一觀念更加變本加厲,致使農民工子女受到社會、學校的進一步歧視。

2、居住環境惡劣影響其成長。在城市中站住腳跟的農民,多數人的收入水平雖然遠遠高於家鄉務農收入,但是他們中的絕大多數,按照城市收入水平衡量,絕對水平仍然偏低,在城市中生活較為艱難。據調查,帶子女進城讀書的農民,多數從事批發零售業、餐飲服務業和其它社會服務業,許多家庭是在城市中賣菜、賣米、搽皮鞋、拉三輪、看大門、收破爛等等,好一點的在城市中開小飯館、小商鋪,或在批發市場有一個小攤位。他們中多數或在城鄉邊緣合租廉價房居住,或住臨時工棚,開小飯館、小商鋪的白天開門做生意,晚上關門全家即在鋪內搭板睡覺。子女在這樣的“家”中談不上什麼學習環境,這與城裏的孩子相比,全然是天上地下之別。

3、城鄉差異使農民工羣體的子女心理壓力大。由於農民工子女家庭處於城市的邊緣地位,他們的心理也開始邊緣化。調查中,發現年齡較小的孩子由於不懂事,受影響較小,而年齡稍大的孩子與城市同齡人相比,顯得早熟、自卑和失落。與城裏同齡人相比,農民工子女總是自覺地把自己劃為城市中地位較低的羣體,並有這樣的羣體認同感,在這一羣體中自我封閉。

據統計僅全鎮留守兒童的規模,現在已達到1200餘人,佔全鎮在校學生數的近70%,這是一個很大的數字,説明留守子女的規模已經達到政府不得不重視,社會不得不關注的程度。

1、留守子女面臨教育危機:儘管實行了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按生均拔付教育經費,但由於農村學校學生生源極少(希望國小全校才83名生),總體教育經費很少,只能維持學校基本運轉,最終形成的結果是:農村學校基礎設施有了變化,但欠賬依然較多,學校房屋失修、教學設施簡陋、圖書實驗器材全無、合格師資緊缺的現象依然大量存在。特別是近年來農村中的優秀師資大量向城鎮流動,農村學校師資嚴重老化,學科教師緊缺,教學質量進一步下滑,加之大量留守兒童的出現,進一步惡化了農村教育的基本環境,進一步加大了義務教育的難度。

2、留守子女心理壓力大。由於留守子女與父母長期分離,在生活、學習等方面都受到影響,尤其是親情缺失和隔代教育,使得留守子女這一羣體存在巨大的心理創傷,性格變得較為孤僻,學習成績下降。具體體現為:

(1)缺乏家庭這一重要教育環節。現代教育理論認為,家庭教育重於學校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父母對孩子的教育、情感的培養與成長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由於許多父母長期在外務工經商,甚至多年未與孩子謀面,很難與子女交流,使得孩子產生孤獨、寂寞、膽怯心理,形成孤僻性格。在調查中,發現67.5%的留守子女認為父母外出對自己的學習產生了不利影響。許多學校老師反映,從留守學生心理特徵來看,其心理、性格、智力、行為習慣等方面都具有與正常家庭學生所不同的特徵,如膽小、任性、孤僻、恐懼、習慣於防衞別人等等。

(2)隔代撫養,老人力不從心。調查發現,留守子女由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監管的佔70%。由於上一代的文化程度普遍較低,並且年老多病,通常都不能有效輔導孩子的功課。調查中,26%的留守子女認為父母外出對自己的學習產生不利影響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學習無人輔導,佔第一位;調查還發現,29.5%的留守學生在學習上遇到問題無人可問。老年人往往更容易縱容、溺愛孩子,管教不嚴,這使得孩子的不良學習和行為習慣較為突出。由於“代溝”現象的客觀存在,孩子與祖輩之間不易溝通,這使得老年人更不易瞭解到孩子的內心思想,不易察覺孩子的不良思想苗頭,難以盡到對留守學生的人格教育、道德養成、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管理責任,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和提高。

(3)學校難和家長溝通,教育脱節嚴重。家庭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環節,由於家長外出,學校不能與家長溝通,甚至學生的作業都沒有家長簽字,不瞭解學生動態,缺乏互動,不利於共同教育培養下一代。我鎮化澄金山村國小老師反映,大部分留守學生不願意參加學校組織的文體活動,也很少主動回答老師提問,他們性格內向,社交意識和能力較弱,在學習、生活中遇到困難時,不願意與監護人或老師交流、溝通。由於缺少家庭的約束,很多孩子學習成績不好,厭學、逃學、甚至輟學。鎮中心國小老師反映:有的學生在家不完成作業,爺爺、婆婆不但不追問,反而還到學校給孩子撒謊,編造不完成作業的理由應付老師;開家長會時,全班學生家長到校開會經常達不到三分之一,且來的大多數都是其爺爺、婆婆們。

(4)留守學生學習成績普遍偏低。據統計分析,留守學生自認為自己的學習一般、較差的佔61%。由於學習困難、交往困難、社會誘惑等因素,導致留守學生厭學、逃學、退學等現象的發生。對自己的未來也相當迷茫。被調查的留守學生中有18%的.人打算將來外出打工掙錢,不想繼續讀書。

(5)留守學生成為犯罪和受侵害的高危羣體。由於缺乏有效監護,使得留守子女很容易成為不法分子實施侵害的對象,同時也容易誤入歧途,走向犯罪道路。調查中各地都反映了一些相關惡性案件。我鎮方溪國小1名六年級留守女學生,年5月在放學回家的途中被犯罪分子姦污,另有多人次受到不良行為人威脅。許多學校反映,一些留守學生由於缺乏約束,養成自由散漫的習氣,時間觀念差,愛遲到、曠課,喜歡進網吧和遊戲廳。甚至一些孩子成了日不進校、夜不歸宿的流浪漢。

3、留守子女監護問題突出。父母是孩子天然的監護人,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和其他親朋好友都只是孩子的臨時監護人。較之孩子的父母而言,任何臨時監護人無論是在責任心,還是在精力、能力等各方面都不能與孩子的父母親同日而語。調查表明留守學生的監護存在着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臨時監護人責任不明確。留守學生的臨時監護人一般總是把監護責任理解為讓孩子吃飽穿暖,不發生安全事故等。普遍存在重吃穿、重身體、輕心理、輕性情、忽視孩子的心理健康和全面發展的現象,對留守學生的思想、道德、學習、行為習慣重視不夠。

(2)許多臨時監護人精力不夠,能力不足。臨時監護人不但要承擔繁重的農業勞動,還要承擔繁重的家務勞動,他們的精力受到了較大限制,很少有時間教育引導留守學生,更不要説進行學習輔導。同時作為留守學生的祖輩,由於觀念和教育方法滯後,存在明顯嬌生慣養、放任自流的隔代教育傾向,忽視孩子身心健康和人格塑造,造成了留守學生道德教育的缺失。

(3)單親教育對孩子成長極為不利。父親或母親外出務工,客觀上造成的“父親教育缺失”或“母親教育缺失”,都很不利於孩子的健康發展。如父親外出的孩子表現出膽怯、不像正常孩子那樣自信;母親外出的孩子表現出不細心、不像正常家庭孩子那樣善良、有愛心、喜歡學習、有良好的生活和學習習慣等問題。

總之,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情況現狀不容樂觀,儘管政府和社會各階層給予了高度關注,為此也出台了很好的政策,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統籌城鄉教育的大背景下影響農民工子女受教育的綜合因素有很多,包括政府、社會、學校、父母和孩子本身,他們之間是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缺一不可。在整個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上,政府是中堅力量,是其他因素不可替代的。政府要通過制定政策、全面規劃、興辦學校、加強管理、加大投入、多種補助並統籌各方面的力量來實現。尤其要以加大農村薄弱學校建設和改造力度,進一步優化師資結構,加強對農民工子女的心理干預,促進教育公平為切入點為農民工子女提供和城裏孩子等同的受教育環境,不過要真正實現這一善良願望,需要漫長的時間。

目前全鎮農村富餘勞動力19301人,城鎮各類失業勞動力約135人。為了解決上述人員的就業和再就業,我鎮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切實將統籌城鄉勞動就業擺上議事日程。一是根據市場用工需求及本鎮實際,制訂規劃,整合資源,創新培訓方式,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開展了一系列以強化技能為主,就近就地就業為輔的免費培訓。二是統籌城鄉就業服務平台建設有一定進展。目前,全鎮共有13個村(社區)均建立了勞動保障站,基本上做到了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個到位”,開展登記、培訓、職介發放等“一站式”服務。到2012年6月止已累計轉移就業19458人。

存在的問題:一是農村富餘勞動力求職期望值偏高、技能素質偏低,導致就業難。在有些人思想中不是“我要就業”,而是政府“要我就業”,對就業崗位挑肥揀瘦,喪失了一些合適的就業機會。二是業主用工要求偏高、勞動報酬偏低,導致企業招工難。

推進統籌城鄉就業的對策和建議:一是進一步加大勞動監察工作的力度。通過勞動監察執法,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二是增加就業經費,進一步完善就業援助政策。三要增加投入,建立就業信息網絡體系,解決村(社區)人員編制。四是企業招工應重點從高職校中招收,村(社區)級已基本無青年人員。

在實施退耕還林項目方面,我鎮做到了大量工作,指導退耕農户按技術要求對已種林木進行撫育管理,把政策宣傳到位,做到退耕農户家喻户曉,使退耕林地的撫育管護成為農户的自覺行為。退耕還林工程延長補助期生活費和管護費及時到位,涉及户數5200户,面積9240.100畝,金額1155014.14元;退耕還林工程補助糧食折現資金和生活補助費同步到位,涉及户數465户,面積3301.900畝,金額808965.69元。

糧食直補是惠農政策的重要部分。為把此項工作做好,我鎮召開了糧食麪積核查登記專題會議,佈置核查內容和方法,督促各村按時上報數據,嚴把審核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糧食基礎面積準確無誤,惠農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廣大農户手中。我鎮2012年發放種糧直補涉及農户12229户,補貼面積72300.921畝,補貼金額117851.78元,農資綜合補貼涉及農户12229户,補貼面積72300.921畝,補貼金額5280779.65元。

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種糧直補對象的界限較為模糊,個別沒有種糧的農村土地承包户也照樣領着種糧直補款,這多少偏離了種糧直補的目的。

建議:政府適時制定種糧直補款領取的規範性文件,讓國家的錢用在刀口上。

第3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益,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財產權益,是指農民在生產和生活中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以及依法行使財產權利而獲得的物質利益。

第三條 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限制農民依法行使財產權利,不得侵佔、損害農民依法獲得的物質利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貫徹執行有關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規範管理行為,依法行政,為農民行使財產權利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採取切實措施,強化為農服務意識,及時受理並依法處理農民的申訴案件和複議案件,制止、糾正和查處損害農民財產權益的行為,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損害農民財產權益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依法開展社會監督。

第六條 農民應當增強法律意識和權利保護意識,自覺履行法定義務,依法維護自己的財產權益。

第七條 農民對其合法取得的收入以及依法屬於個人所有的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農民的合法財產。

八條 農民平等地享有承包經營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山嶺、荒地、水面等自然資源和其他資產的權利。承包經營時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法簽訂的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嚴禁強行解除依法簽訂的未到期的承包合同。

第九條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農民依法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處置權和收益權。禁止非法干預農民的經營自主權。

第十條 農民對其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土地使用權,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鄉人民政府審核,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後,可以進行抵押。

第十一條 農民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可以繼承。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如家庭承包的,由家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個人承包的,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可由其具有承包經營能力的繼承人按承包合同繼續承包。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對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進行決策和監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財務會計、民主理財、內部審計、資產報告等管理制度,確保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維護農民集體財產權益。

禁止挪用、揮霍、浪費集體資產;禁止非法改變集體資產的權屬關係。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轉移的,必須由取得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集體資產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係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確認。所獲得的資產收益歸集體所有。

鄉村集體資產用於承包經營的,必須合理確定承包內容,民主議定承包指標。

鄉鎮集體資產用於股份合作經營的,應當參照評估價格作價入股或折股,不得將集體資產無償或者低償分給個人。

鄉村集體資產用於租賃經營的,應當確定合理的租賃基數,實行公開招標。

禁止低於評估價將集體資產發包、出租、折股或者變賣。

第十四條 由農民或者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地方財政或者有關部門共同投資興辦的社會公益事業,按照投資比例由投資者共同享受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排斥農民或者鄉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行使共有財產權。

第十五條 供銷社是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任意平調和處置供銷社及其所屬企業的財產,不得將供銷社的財產量化到職工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改變供銷社的集體所有制性質。

第十六條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農村社區性資金互助組織,為本社區農民提供資金服務。農村合作基金會不得辦理存、貸款業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農民在農村合作基金會入股,也不得強制農村合作基金會放款或者為其他單位貸款提供擔保;不得平調和侵佔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合法財產。

第十七條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賦予消費者的各項權利。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種子、化肥、農藥等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禁止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生產種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生產。經營種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申請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並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或者使用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的農藥。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向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正確説明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

經營化肥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省有關部門下達的指標和定價標準執行,不得截留、挪用或者轉為議價銷售,不得藉機強制搭銷其他商品。

第十九條 農產品的購銷逐步實行市場調節。糧食等重要農產品實行定購的,定購任務分解落實到農户,嚴禁層層加碼。

對糧食等重要農產品實行保護價收購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糧食風險基金。

收購農產品應當户交户結,收購單位及時向農民付清價款。任何單位不得在支付給農民的價款中強行扣繳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鼓勵、引導和保護農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農副產品收購、加工、批發、販運和零售活動。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為農民進城銷售農副產品提供方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攔路設卡,強行沒收或者收購國家允許農民進城銷售的農副產品。

第二十一條 國家和本省各級人民政府用於農業生產和提供給農民的各種貸款、補貼、預購定金、專項投資、農產品收購資金、救災救濟款、扶貧資金以及收購農副產品的掛鈎優惠物資等,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和對象使用和發放,嚴禁截留、挪用。財政、審計、民政等有關部門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支農資金和支農物資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向農民推廣的農業技術,必須是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的農業技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農民應用某項農業技術。

農民應用先進的農業技術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技術培訓、資金、物資和農副產品銷售方面給予扶持。

第二十三條 依法向國家繳納税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提留統籌費和勞務、繳納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是農民應盡的義務。農民應當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外,要求農民無償提供財力、物力和勞務的行為,均為非法行為,農民有權拒絕。

第二十四條 村提留和鄉統籌費總額,以村為單位不得超過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村提留和鄉統籌費應當按農民上年從事的產業和經濟收入承擔,不得平均攤派。嚴禁多報虛報農民的純收入。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農民負擔主管部門對本地區農民承擔的費用和勞務提取、管理、使用實施監督、指導。除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外,鄉統籌費開支項目由鄉鎮統籌安排,上級有關部門不得定比例或定額強制鄉(鎮)執行;嚴禁平調、挪用、擠佔村提留和鄉統籌費。

二十六條 農民依法承擔勞務。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以出勞為主,農民自願以資代勞的,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批准後,可以由農民出資自己僱請勞力,或者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以資代勞金,統一僱請勞力,完成本村的出工任務。

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向鄉村下達以資代勞指標;嚴禁強行要求農民以資代勞;不得將以資代勞資金上交縣、鄉有關部門和單位管理;除搶險救災、農田水利工程和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外,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不得跨鄉使用。

第二十七條 對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線以下的革命烈軍屬、傷殘軍人、失去勞動能力的復員退伍軍人和特別困難户,以及因病或者傷殘不能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的農民,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討論評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應當減免其應承擔的村提留、鄉統籌費和勞務,並不得要求其以資代勞或者以其他方式補償。

受災地區農民上交的提留統籌費應當適當調減。受災嚴重的農户,免交全部公益金和公積金。

第二十八條 鄉(鎮)行政機關、全民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必須嚴格控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範圍之內。設在鄉(鎮)的各種差額補貼或者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應當通過正當的服務收費和經營創收解決人員的工資報酬。禁止向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攤派。

第二十九條 財政、税務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向農民徵收税款。

農業税根據下達任務,按照承包土地面積分解落實到農户。農業特產税按照應税特產品種、實際收入和規定税率,由特產農户繳納,不得平均攤派。農業税和農業特產税不得重複徵收。

生豬屠宰税、自行車使用税等應當依法據實徵收,不得按人頭、按户或者按田畝平均分攤徵收。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費單位應當向農民公佈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並向農民出示收費許可證,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或者監製的收費專用票據。

禁止在農民辦理結婚登記、計劃生育指標、子女就學、建房等事項過程中違章收費、搭車收費或者代扣其他費用;不得向農民預收各種名目的押金和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電力、物價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採取措施,保障農村生產、生活用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得隨電費加收其他費用。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經濟、技術、勞務、信息等服務,應當堅持自願、低償、有效的原則,由服務單位和農民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服務合同,按規定或者約定的標準先服務後收費或者邊服務邊收費,嚴禁只收費不服務或者不按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三十二條 面向農民的集資,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堅持自願、適度、出資者受益、資金定向使用的原則。

政府各部門組織興辦的道路、電力、通訊、廣播電視等建設項目,不得向農民集資。

第三十三條 在農村開展保險、儲蓄、合作醫療,向農民發行有價證券、報刊和書籍,應當遵循自願原則,禁止向農民攤派,禁止以回扣等不正當方式代農民投保或者訂閲書報刊;禁止開展要求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各種達標升級活動。

第三十四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對農民進行罰款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沒有罰款設定權的政府和部門不得設定罰款處罰,沒有罰款處罰權的單位不得實施罰款處罰。禁止因未完成種植、養殖任務而對農民進行罰款處罰。

第三十五條 向農民徵收税、費,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嚴禁動用公安、武警、聯防隊和使用警械、警具向農民強制收糧收款;嚴禁非法沒收農民的財物或者非法剝奪農民的人身自由。

第三十六條 各級農民負擔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和《江蘇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督卡制度、農民負擔預決算制度和農民負擔專項審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屬於消費爭議範圍的,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消費者協會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並進行調解;屬於其他範圍的,可以向當地的農民權益保護組織投訴,接受投訴的組織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政府或者部門應當在10日內作出明確答覆。

第三十九條 農民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應當在法定的複議期限內作出複議決定。

農民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其他平等主體侵害的,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條 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農民合法財產的,必須立即停止侵害,並根據侵害程度,分別承擔排除妨礙、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對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人,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必須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挪用、拖欠、揮霍、浪費集體資產的,或者擅自改變農民集體資產權屬關係的,以及低價將集體資產發包、出租、變賣、折股的,必須立即停止侵害,返還挪用、拖欠的集體資產。被挪用不能返還的集體資產和被揮霍、浪費的集體資產,應當作價賠償。

侵害人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必須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發包方強行解除未到期的農業承包合同的,由農業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宣佈其解除或者調整行為無效,並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非法剝奪農民承包經營權的,依法追究發包方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農業生產資料的,責令其停止生產和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給農民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經營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的,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在先行賠償後,可以向生產者追償。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設置收費、集資、基金項目或向農民收費、集資進行各種攤派的,由農民負擔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並責令如數退還非法收取的款物。

鄉(鎮)人民政府有前款行為的,由縣級農民負擔主管部門報縣人民政府予以撤銷,並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款物。

對行政機關有第一、第二款行為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部門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以外的組織,非法向農民收費、集資、攤派的,由農民負擔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執行,已經收取的費用,全部退還給農户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對加重農民負擔的事件及其查處情況,必須及時、如實向上級人民政府和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隱瞞不報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對申訴人、檢舉人或者控告人進行報復陷害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