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農民權益保護的民間非訟機制研究2篇 農民權益保護的非訟機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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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從農民權益出發,研究探討了民間非訟機制的實施及其保護效果。通過對現有權益保護機制的不足分析,並結合實際案例,提出了一些可行的非訟解決方案。

基於農民權益保護的民間非訟機制研究2篇 農民權益保護的非訟機制研究

第1篇

?論文摘要】在我國社會轉型中,貧富差距的擴大、社會分層的日益明顯,弱勢羣體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自身具有貧困性和脆弱性的弱勢羣體,生活壓力較大、抗風險能力較低,而一直以來政府和社會對他們的關注程度不夠、對他們各種權益的保障不足,由此導致弱勢羣體的處於邊緣化的狀況,日益成為我國社會發展的一大隱患。為此,從弱勢羣體的特徵及其成因、弱勢羣體權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來展開論述,並重闡述了保護弱勢羣體權利的基本方式和保護弱勢羣體權益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弱勢羣體/權益保護/基本方式/具體措施

構建和諧社會必須解決社會發展過程的隱患。弱勢羣體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發展的隱患。要構建和諧的社會主義中國,就不能不研究並解決中國的弱勢羣體問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是人人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該權利基本地位的確定對於弱勢羣體權益的保護尤其具有重要意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享有使國家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弱勢羣體提供享受勞動權,受教育權利的機會,甚至直接提供某些基本需要(如最低生活保障),使弱勢羣體能夠逐步實現經濟上的自立,並以此為基礎不斷髮展完善自己,趕上時代發展的步伐。筆者試從弱勢羣體的特徵及其成因、弱勢羣體權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對弱勢羣體權益保護的必然性等方面加以論述,並就保護弱勢羣體權益的基本方法、增強他們社會競爭力、提高他們生活水平的途徑進行一些探討。

在====年=月=日《政府工作報告》中第一次明確提出“對弱勢羣體給予特殊的就業援助”,並作為政府當年的重要工作。那麼什麼是弱勢羣體呢?“弱勢羣體”的涵義,目前,我國學術界對於“弱勢羣體”沒有統一認識。學者們根據自己的研究,從不同的角度對弱勢羣體進行各自的界定。有的學者從經濟能力角度,認為“弱勢羣體是由於各種外在和內在原因、抵禦自然災害和市場風險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產和生活上有困難的人羣”。[=]有的學者從政治和法律角度,認為“弱勢羣體是一個相對概念,是在經濟、文化、體能、智能、處境等方面,與另一部分人相比處於相對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 筆者認為,弱勢羣體是這樣一個特殊羣體,他們在社會資源分配上具有經濟利益的貧困性、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承受力的脆弱性和社會政治地位的邊緣性,而且他們創造財富、聚斂財富能力弱,就業競爭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較差。

縱觀學者們的論述,可以大致地將下列人員納入弱勢羣體的範疇:=.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滿==週歲的自然人,其從生理到心理都還處於生長髮育期,自我保護的意識、力量均有限,相對於成年人而言,屬於明顯的弱者。=.老年人。老年人在我國主要是指年滿==週歲的男人或年滿==週歲的女人,他們的生理機能與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獨立維持生計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賴他人或社會,需要全社會的關心與保護。與青壯年相比,他們屬於明顯的弱勢羣體。=.殘疾人。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們。他們需要社會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給予關懷和保護。與心理、生理健全的人相比,他們處於弱勢地位,在各種競爭活動中,他們的利益很難得到有效保護。=.婦女。婦女由於其生理特點和肩負的哺育人類後代的責任,與男性相比處於弱勢地位,尤其是在就業方面。故應將其歸入弱勢羣體,照顧其特殊性。=.失業人員。失去工作的勞動者喪失維持生活需要的經濟來源,其生命處於受威脅狀態,是市場經濟社會中不可避免的弱勢羣體。=.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從事農業勞動的農村勞動者。由於我國長期實行的城市傾斜政策導致農村發展滯後,制度上的藩籬造成社會的進步不能良性互動地帶動農村的發展。“農民”成了劣等人的代名詞,[=]也成了最底層的弱勢羣體。

=.文化水平低、技術差。據有關部門抽查,在下崗職工中,按文化程度分,國中文化佔==%,國小及以下文化程度佔=.=%,高中佔=.=%;按技術素質分,初級技工及有技術等級的佔==.=%,中級技工佔==.=%,高級技工及技師只佔=.=%;按工作性質分,一線生產業務人員佔==.=%,服務人員佔==.=%,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佔==.=%。

=.經濟生活貧困。弱勢羣體的人員,大部分是中年人,他們上有老人要贍養下有孩子需要撫養,家庭開支比較大,僅能解決或勉強解決温飽問題。

=.社會地位低,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在某些私營企業中,工人的勞動時間長,強度大,工作環境惡劣,勞動報酬低,並且經常被無端地拖欠和扣發工資。

=.邊緣化。這是上述諸因素的綜合,使他們作為弱者,經常、長期甚至永遠處於社會的邊緣,與中心有相當距離。在心理上也被人家看不起,即使輿論為他們打氣,始終不能成為現實。也因此,他們有自卑感,有依賴心,有時會逆化為敵視社會和他人.

隨着農村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和城鎮勞動就業體制收入分配原則體制等的改革,在打破“鐵飯碗”、“大鍋飯”、“平均廣義”等的同時,城鄉居民亦從普遍貧窮的時代走向了貧富差距日漸擴大的時代。隨着社會的鉅變,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經濟的全球化之後,城市的失業、農村的破產將可能加劇。

其一,是由於個體在智力、體力等方面的差異。人天生的各種素質不同,加上受教育的程度不同,自然形成社會成員之間智力、體力等方面的差異某些身體素質較差,或者有殘疾等生理條件、自然條件的限制,他們在社會的競爭力相對較弱,這樣他們就不可避免地淪為收入水平低下的弱勢羣體。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就曾經説,人的智力和體力不同,贍養的家庭人口多少不同,那麼其富裕程度就會有差異。

其二,是利益分配機制的不公平。在市場化、全球化的過程中,在眾多利益的選擇中,政府無力保護所有社會成員使其利益免受損失,這樣就會使某些社會成員進入弱勢羣體。例如我國長期以來存在不平等的價格制度、不平等的城鄉投資政策,對比懸殊的收入差距、不平等的税賦、不平等的受教育權、不平等的醫療保障權、農民身份不平等,等等。

其三,是社會結構轉型和經濟體制轉軌的伴生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必然導致三個效應:第一,導入市場競爭,產生“優勝劣汰”效應。結果,既使一部人――一般情況下是社會精英,成為勝者和富裕者,又使一部分人――通常情況下社會大眾中的相當一部分混為失敗者和貧困者。第二,追求效率的正負“雙重效應”。正是追求效率,一些國有企業在分配體制上開始打破平均主義、消除大鍋飯現象,在分配上拉開檔次和差距,合理的差距是社會和企業保持活力所必須的;負效應是因為資源有限、資源的稀缺性,不能滿足所有社會成員的物質需要。第三,產業結構的調整效應,那些在沒有前途的產生中工作的職工,在調整過程中被甩出去了。所有這些趨勢在近期內不可能有根本的轉變。

=.研究弱勢羣體問題是鞏固國家政權的需要。大家知道,工人階級和農民階段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主要力量。我國政權的階級基礎和社會基礎就在於以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為主的廣大中國人民的擁護和支持。而目前我國弱勢羣體的構成主要就是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中的一部分。所以弱勢羣體如果得不到關注,在社會生活中長期處於無助的窘境,就會直接關係到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對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的合法性。這又勢必影響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否成功地構建。

=.研究弱勢羣體問題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諧社會所包含的本質內涵之一就是社會公正。具體列到我國現階段、貧困就意味着剝奪了弱勢羣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享有。這種剝奪是一種隱性的但又實實在在存在着事實。在當前,既要給強勢者提供施展創業才能的舞台,又要給弱勢者提供相應的生存保障和發展的機會,使社會成員既能合理享受自己的勞動成果。從社會進步的角度來看,保障弱勢羣體的權益和生活,讓弱勢羣體生活得更有保障和更好,是國家和社會的責任,是現代化文明社會進步的標誌。

=.研究弱勢羣體問題,是使整個社會充滿創造活力的需要。弱勢羣體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中的一部分。他們當中的相當大的一部分人員並不是不願工作或沒有技能。而是由於社會轉型以及產業結構的調整而造成的,是政策性的產物。例如國有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關注弱勢羣體,解決弱勢羣體,可以激發他們充分發揮其才能和創造力,使這一龐在羣體的智力資源得到充分而合理的使用。這樣,整個社會的創造力才是平衡的、完整的、沒有缺陷的,整個社會也才會是真正有活力的社會。

=.研究弱勢羣體問題,是維護社會穩定有序的需要。和諧社會應當是穩定的社會。我國目前正處於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快速轉型的關鍵臨界點,進入了社會矛盾凸顯期。這就使關注弱勢羣體、解決弱勢羣體問題具有更重要的意義。同時,目前我國弱勢羣體具有很強的集中性和羣體性。這個特點一方面使他們表達和追求自己的利益的能力增強。另一方面他們的利益如果被忽視或者處置不當,就會出現他們表達和追求自己利益的時候,採用非理性的方式,從而可能帶來更多的社會動盪的因素,使衝突和矛盾通過非理性的方式劇烈地爆發。因此,弱勢羣體問題必須引起整個社會的關注,弱勢羣體問題必須加以認真研究並得以認真解決。只有這樣,社會才能長治久安,也才能實現真正的和諧。

我國對弱勢羣體權益的保護和扶持方面存在不少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方面由於前幾年國家扶持力度不足,政策傾斜不夠,社會關注程度和社會保障力度不足,客觀上存在對弱勢羣體權益的保護不夠。同時由於國家和政府宣傳力度弱,致使整個社會對保護弱勢羣體的聲音比較小,沒有形成強有力的輿論支持。另一方面由於受市場競爭的影響,認為產生弱勢羣體是競爭的必然結果,是十分正常現象。對弱勢羣體問題認識不足,從而不能從維護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去看待這個問題。

一是現有法律適用對象非常狹窄:不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實踐中,能受立法保護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婦女、殘疾人、失業人員、退休人員,而對我國最需要保障的農村勞動者則幾乎沒有任何保障。我國憲法對農民這一弱勢羣體保護的規定嚴重不足。

二是現有法律對權利的規定過於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法律條文用語多屬於原則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實體的權利沒有實現的程序等於一紙空文。因此,對弱勢羣體權益的保護,不但要有立法,更重要的還要有法的實施,否則就導致弱勢羣體權益難以受到保護。

三是我國目前大量存在身份歧視、所有制歧視、户籍歧視等各種歧視。這歧視在我國已經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觀念,人們已習慣以此為標準進行判斷。例如,交通事故的賠償,在同等條件下,城市人的賠償額比農村人的賠償要高出很多,而且都有法律依據。這是人為地劃分生命的'貴賤,雖然合法卻是不合理的現象。只要類似的情況存在,必然存在特權,必然存在不公平正義。

新中國成立以來,保護弱勢羣體是我們的一項重要政策。多年來,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號文件都是關於三農問題。但是,問題在於我國缺乏憲法司法手段保護。現實中,弱勢羣體權利受到侵害而又得不到憲法救濟的情況並不少見。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即使建立了一整套公平競爭的政策,也會有部分社會成員由於受其本身各類條件的限制,經常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比如有些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等,對他們的權利保護還需要有一套實現其權利的有效機制。

社會學理論指出,當弱勢羣體將自己的不如意境遇歸結為獲益羣體的剝奪時,社會中就潛伏着衝突的危險。這方面,作為政府,要做好引導,大力宣傳,把保護弱勢羣體權益同建設和諧社會結合起來,把保護弱勢羣體權益作為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不但要從整體上重視對弱勢羣體的保護,而且要加強對弱勢羣體個體切實利益的保護和人文關懷。真正保護每一個弱勢羣體個體的利益,實現對弱勢羣體權益的有效保護。

經濟建設是解決貧困的根本途徑,只有經濟發展了,人民收入才會隨之增加,生活水平才會提高,弱勢羣體的生存環境才可能得到根本的改善。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只強調追求高效率,忽視社會公平,長期把社會公平放在“兼顧”的位置,勢必會造成人的發展困惑,最終影響生產和效率,也背離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價值。面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繁重任務,面對社會收入差距瀕臨警戒線的狀況,面對日益增多的社會弱勢羣體,各級政府在制定和出台各項政策、措施的時候,需要深入研究政策背後的理念和基本原則;在追逐高效率的同時要把社會公平作為重點考慮的因素;在政策條文中,必須包括體現社會公平的內容。只有這樣,才可能形成有利於整個社會弱勢羣體的政策環境,才可能從國家、政府行為層面保障社會弱勢羣體的利益。目前我國對於弱勢羣體的救助過多地依賴媒體的宣傳,但一個一個的個體行為只能解決個別貧困者的問題,只有完善的社會政策和完整的社會保障機制,才能從根本上使弱勢羣體擺脱困境。

(二)法律上,構建以弱勢羣體特別保護為核心的新弱勢羣體法學體系

據學者統計,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有十八項之多,但時至今日,只有其中九項基本權利制定了具體的法律加以保障,另外九項則長期停留在憲法字面上。在法治社會,基本人權應該得到國家法律的保障。人權得到最切實的保障,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根本目標和基本標誌。當代人權的主要內容為生存權和發展權,即讓所有人都過上體面的生活,讓所有人對未來都抱有真實的期待。這可以説是作為最低限度標準的人權。弱勢羣體在社會中處於不利地位,而法治的公正性要求對弱勢羣體予以公平的對待,法治的普遍性要求對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視,對弱勢羣體的人權保障要給予例外對待和特別保護。因為弱勢羣體是由每個人構成的,人權的基本價值是要對所有人予以普遍的尊重和保障,因而對弱勢羣體也要予以特別的關注、尊重和保護,並通過相應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縮小弱勢羣體與強勢羣體的差距。為此筆者建議:第一,憲法中應明確規定對弱勢羣體保護的根本性原則。第二,基本法應規定弱勢羣體的範圍、適用於所有弱勢羣體的一般制度。筆者建議制定《弱勢羣體保護法》作為弱勢羣體保護的基本法。第三,不同弱勢主體保護的特別法。由於不同的弱勢主體成因不同,需要保護的範圍和領域以及保護方式亦不相同,因此應制定單行的特別法加以保護。對農業勞動者的保護,應制定《農業產業促進法》,促進農業的發展,保護其經濟利益;制定《農村社會保障法》,政府和社會使弱勢羣體獲得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要的物質幫助。

對於具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繼續堅持開發式扶貧是正確的選擇。但是,開發式扶貧的內容則需要進一步拓展和完善。這包括:一是針對城市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也要採取開發式扶貧;二是從以自然資源開發為重點轉向以人力資本開發為重點;三是改革開發式扶貧的瞄準方式和組織方式,爭取做到扶貧到户;四是與開發式扶貧相關的制度安排和政府治理結構改革。對於開發式扶貧的開發對象的轉變,在農業增長乏力、資源開發遇到環境約束等背景下,開發式扶貧必須考慮開發方式的轉變。人力資本的開發也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在繼續從事自然資源開發的過程中,通過實用技術的教育來增強開發的技術含量,這樣既可以提高資源開發的效率,又可以更多地順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二是增強使農民適應市場能力和人口流動能力的開發,後者對提高貧困人口的非農業收入非常重要,因此可為是人力資本開發的主要方向。對於與開發式扶貧相關的制度安排和政府治理結構改革,主要包括減少政府主導程度、更多地引進非政府組織參與

=、沈紅:《中國貧困狀況與貧困形勢分析》,社科院貧困問題研究的課題報告。

=、孫立平:《關注我國的弱勢羣體》,《讀者》====年=月第==期。

=、[美]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社====年+。

=、[日]大須賀明:《生存權論》,林浩譯,法律出+社====年+。

=、仲大軍:《國民待遇不平等審視:二元結構下的中國》,中國工人出+社====年+。

=、[英]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中國社會科學出+社====年+。

=、《德國民法典》,鄭衝、賈紅梅譯,法律出+社====年+。

=、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社====年+。

基於農民權益保護的民間非訟機制研究2篇 農民權益保護的非訟機制研究 第2張

第2篇

當前我國農民權益這一問題的保護問題是解決“三農”問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關鍵所在。現階段如何保護我國農民權益這一問題受到越來越廣泛的關注。而長期以來農民權益之所以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護其根源就在於制度上的缺位。目前已基本完成起草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權益保護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次準備通過專門立法來保護農民這一羣體的利益的法律,這對保護我國農民權益無疑將有着重大意義。在這部對我國農民權益進行全方位保護的法律出台之前,有效地從法律制度層面來對我國農民權益保護進行全方位的制度設計並保證其和諧運行是非常必要的。

(一)當前我國農民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我國農民權益保護問題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改革開放的20多年來,我國農業有了很大發展,農村有了很大變化,農民的社會地位也有了很大提高。當前,黨和政府高度重視農民問題,把農民問題作為社會建設的根本問題來看待,制定了一系列以增加農民收入、改善農民生活條件、提高農民社會地位等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的農村政策,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也應注意,在社會地位、經濟收入、利益保護、社會競爭力、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方面,農民的權益仍然沒有得到充分有效地保護,仍存在以下方面的問題:

第一,農民的選舉權、受教育權、身份平等權、遷徙自由權以及社會保障權等最普遍的社會權利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具體而言,在户籍身份上,農民進城打工受到各方面的不平等待遇;在選舉權和受教育權上,我國廣大農民及其子女並不能充分享有和城市居民同等的權利;在社會保障上,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再分配政策基本上沒有惠及農民,農民幾乎不能享受國家給予城鎮居民那樣全方位的保障。

第二,農民的最基本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特別是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有效保護。長期以來,户籍制度及城鄉二元結構客觀上造成了我國城市居民與農民身份上的差異,這使農民利益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護,因而需要公正的法律制度安排來維護農民的利益。財產權是公民最為基本的權利。對於廣大農民來説,顯而易見,土地可以説幾乎就是他們謀生的惟一手段。然而,現實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非法、強行徵用土地的現象極大地損害了農民的權益。

第三,農民享受司法救濟的權利也面臨着嚴重缺位。在實際社會中,廣大農民由於自身的經濟條件限制等原因,在司法活動中也處於不利的境地。在訴訟、仲裁中通過法律援助解決廣大農民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糾紛,使社會成員獲得公平的法律服務從而實現司法公正,是公民應該享有的社會權利,也是廣大農民實現其社會基本權利的重要途徑。

之所以出現以上方面的問題,從社會方面的原因來看,儘管為鄉規民約、宗教勢力控制的鄉土社會在當下已經發生了本質的變化,但其殘留影響仍然存在。與此同時,我國現代公民社會(其本質是法治社會)仍處於建設之中,社會處於急速轉型期,社會流動性強、社會心理失衡、社會控制的力量有所削弱。在廣大農村社會,這種狀態呈現得更為明顯。從政治方面的原因來看,一直以來,政治過度組織化貫穿於我國曆史的每一個時期,形成了國家對社會、政治對經濟的超強力干預的政治思維定勢。在法治化進程中,儘管我國正由權力型政府逐步轉向服務型政府,但這種轉化仍處於起步階段。廣大農民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時,並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這一武器來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從文化方面的原因來看,受我國傳統文化中無訟思想的影響,廣大農民法律意識淡薄,這就形成農民權益法律保護的消極氛圍:廣大農民對尋求法律的`幫助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存在心理阻礙,新的法治文化或公民文化的眾多先進理念還遠未深入廣大農民的思想意識中。從最為根本的法治方面的原因來看,我國法治建設無論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都還不夠完善。我國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並沒有很好地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中得到體現,這使得我國農民權益保護存在立法源頭上的空白和障礙。

(二)制度迴應:我國農民權益保護制度體系的架構。

無論是基於對歷史的回顧還是基於對現實的考察,架構農民權益保護制度體系都是我國保護農民權益的當務之急。之所以要架構整個體系,是因為在我國目前複雜的社會轉型期,僅僅依靠某項或某部分法律制度是很難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廣大農民權益的保護問題的。它需要全方位的法律制度支撐,以保證農民權益的保護具有堅實的法律基礎,即權利的保護問題要通過法律制度的規範轉化為實有權利。同時,“所有這些被承認的權利在某種程度上或在某些時刻可能發生衝突。對法律活動來説,也許重要的不是承認權利,而在於如何恰當地配置權利,並因此給予恰當的救濟。也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普通法上的權利一直同司法救濟相聯繫,有‘無救濟就無權利’之説法。”[1]對於廣大農民而言,使他們在權益遭到損害時能夠獲得司法上的救濟是社會公正的應有之義。法律制度是保障社會有效運轉的重要制度之一,從法律制度層面來全方位地對我國農民權益保護問題進行制度設計並保證這些制度的和諧運行,才能徹底和有效地解決我國農民權益保護問題。

憲法被稱為權利的脊樑,從憲法的角度來研究和實踐對農民的保護,是解決農民問題的最根本、最基礎的法源性問題[2]。目前,我國廣大農民的平等權、選舉權、教育權和自由權等諸多方面的權利都得不到充分行使。尤其是我國城鄉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是農民自由權受損,也是我國廣大農民在教育、選舉、社會保障等諸多方面遭受不公正待遇的直接原因。它不僅使公民平等權在這種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下顯得蒼白無力,而且一定程度上不利於剩餘農業人口的流動。這既阻礙了勞動力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又大大地延緩了我國城市化進程,減緩了市場的發育速度。因此,應儘快在憲法中恢復公民的“遷徙自由”和平等的選舉權,在憲法層次上確定國家和政府承擔農村全額免費義務教育的主要職責。這不僅是彌補公民基本自由權、實現公民追求幸福權利和實現平等權的需要,也是國家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政治民主,實現依法治國的需要,更是順應文明進步,遵守國際條約,履行國際承諾和義務的需要。

在保護農民權益方面,政府有着義不容辭的責任和法律義務。權利的最大危險不是來自個人權利的濫用,而是政治權力。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指出:“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權力都有一種天然的擴張慾望,政府的公權力也不例外。為求得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政府公權力會調動一切強力資源,甚至是合法的暴力。這就使政府的權力在保護人權的同時也可能與公民個體權利發生衝突[3]。而“如果政府不給予法律獲得尊重的權利,它就不能夠重建人們對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認真地對待權利,那麼它也不能夠認真地對待法律。”[4]我國農民權益的保護問題除了需要憲法這一最高母法的確認和保護,更需要我國行政法律制度的有力配合。我國法治建設要實現法治政府與法治社會的有機結合,在我國農民權益的保護上就必須尤其重視行政執法活動的規範化。

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及其組織化程度與其權益保護存在很大的關聯[5]。在我國,由於農民經營的分散性使得其市場主體地位受到諸多限制,這極大地阻礙了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民權益的保護。擁有合理的收益是農民的基本權益,要保護好農民權益最為根本的就是應想方設法增加農民收入和福利。在這方面,經濟法在農業補貼、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等農業政策的落實方面是大有可為的。

財產權是以財產為內容並體現一定物質利益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財產權是人的自然不可動搖的權利。公民沒有明確具體的財產權利,就會失去其作為人的尊嚴和條件。如果自然人失去了財產權,就可能會喪失人身自由權,進而危及生命權,更不用説發展權了。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財產權一經法律確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剝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財產權利中最為核心和重要的組成內容。當前,作為農民財產權利的核心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正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然而,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涵和外延,其在理論和立法等方面仍存在不足,特別是在憲法等方面還存在立法上的缺失:第一,表現為權屬主體的缺失。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來看,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所有”。“集體”是指什麼?“集體”與“農民”之間是何種關係?這裏的“集體”一般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結合《土地管理法》第十條的規定,“集體”一共有三種:“村農民集體”、“鄉(鎮)農村集體”、“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這種集體主體的不明確和多樣性,導致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模糊不清的現象比較嚴重,進而客觀上致使損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現象時有發生。第二,表現為權屬缺失物權法定的內核。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新型的用益物權,這一點《土地承包法》已有明確的規定,相信將頒佈的民法典也會作出相應的規定。但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當事人不得創設與物權法定的內容相異的物權類型。而事實上,《民法通則》、《農業法》、《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土地承包方與發包方可以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這顯然與物權法定要求相違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人對其權利在效力上的非自由處分性和管理債權化的特點,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效力上也欠缺物權法定要求。這些必將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內容的不確定、效力的不穩定、權屬的不穩定和交易安全無保障等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從民商法律層面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方面的基本內容,以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的財產權。

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依據一定的法律形式規定的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來保證全體公民享有平等權利和義務的制度安排。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受保障權的雙重標準,國家對社會保障制度的設立只以部分人即城鎮人口受保障為設計主體。並且即使農村流動人口實現了農轉非的職業轉變,社會保障也並沒有因此將他們納入其覆蓋範圍。因此,在現有的條件下,完善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和農村養老制度,結合農村扶貧政策和其他民政補貼政策,試行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並將其法律化,這對於保障當前我國農民的權益具有重大意義。目前,國家已出台了相關政策,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將逐步推行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和農村九年義務免費教育政策,這對於減輕我國廣大農民的醫療負擔及其子女的教育問題無疑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只有將這些保護農民權益的政策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制定保護農民權益的《社會保障法》,才能更好地為農民權益保護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撐。另外,進城農民工的權益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並且隨着我國現代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民工權益保護問題將會日益嚴峻。對此,我國《勞動法》應作出有力迴應,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保障廣大農民特別是進城農民工平等的勞動權、工資待遇權和保險待遇權。

“無權利救濟就無權利”,訴訟仲裁法律制度特別是其中的法律援助制度對於我國農民權益的保護也是必不可少的。目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只有政府(國務院和地方政府)進行的行政立法,且國家(全國人大及各級人大)並未進行專門立法。且現有立法無法協調、解決與法院、檢察院的相關關係問題,法律援助法實施後的社會效果大打折扣。鑑於我國農民權益保護問題正日益凸顯,並配合我國正準備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權益保護法》和《法律援助法》的即將出台,建議我國制定專門的農民權益保護法律援助法,並將其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權益保護法》和《法律援助法》的範圍和體系之下,對我國農民權益保護進行有效的制度安排。首先,確立基層司法所在維護我國廣大農民權益方面的核心地位。目前我國參加法律援助的主體是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在實踐中參與法律援助的主體主要是律師。由於律師事務所的營利性質,農民往往是無法或不願支付律師費用,而要求一種營利機構長期法定地負擔起公益性質的工作也不切實際因此,在我國廣大農村社會最適宜擔任農民權益保護法律援助機構的就是鄉鎮司法所。可在農民權益法律援助法中明確規定其對農民權益保護的核心功能,而輔之以調解工作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其次切實加強法律援助中心對農民權益保護的法律援助工作。現階段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的對象主要是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貧困者,範圍過於狹窄,削弱了法律援助的社會意義,應適當擴大援助的範圍以及援助金額,並更多地關注農民的權益保護問題。

現代科技的突飛猛進極大地密切了“地球村落”裏的各種關係,也引發了一系列全球性的問題,法律行為的產生、發展、結果也難以囿於一國境內,法律關係的涉外性與跨國性也明顯增強。()隨着公民生存空間的拓展,特別是我國廣大農村勞動力的國際轉移,農民權益保護國家間的合作也成為必要。為了分享合作所產生的更大利益,農民權益保護也應從單向國際化走向雙向國際化,並迅速走向多邊國際化。

(三)制度公正和制度和諧:我國農民權益保護的必要結論

我國9億農民的權益保護問題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社會工程,需要各方面制度的有力和有效配合。“法律是一個帶有許多大廳、房間、凹角和拐角的大廈,在同一時間裏想用一盞探照燈照亮每一間房間、凹角和拐角是極為困難的。”[6]誠然,現代的、作為制度化的法律或法治只是也只能對社會的權利作一種大致的公正的配置,它不可能保證一切損害都得到絕對公正的賠償,它所能實現的只是制度的公正,而不是也從來不可能是“無訟”或絕對地在每個案件中令各方面都滿意的那種公正[7]。現代法治的實施更多的是需要一片適宜法律生存的土壤,而這一條件的具備將是一個很長的歷史過程。目前,我國法治最為重要的職責就是在廣大公民之間儘可能地實現制度公正,對農民的權益保護進行必要的制度安排,給農民以公正的制度待遇。同時,制度和諧是社會和諧之根本,也是我國農民權益保護問題的根本所在。農民權益保護問題必須在我國憲法、行政法、經濟法、民商法、社會保障法、訴訟仲裁法以及國際法等法律制度全方位的制度保護框架之下並在其和諧運行中才能得到有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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