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6篇 "探索勞動合同:解析規定、權益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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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規範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的一份法律文件,它體現了僱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文將介紹勞動合同的要素、簽訂程序以及變更與解除等相關內容,幫助讀者瞭解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提高勞動合同管理水平。

有關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6篇

第1篇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於這一規定,不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並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約定試用期時違反有關規定。那麼,什麼是試用期,它有什麼作用,勞動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確的約定試用期呢?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係。《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後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説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規章制度裏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餘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後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後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説,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説,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後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説,只要籤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裏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説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籤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勞動法》第21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於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於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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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對於有網友表示不好理解《勞動合同法》內的“勞動者”一詞,並對公務員算不算與國家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存有疑義,“勞動者”有狹義和廣義之分,我們都是勞動者,公務員是政府僱傭的勞動者。

就《勞動合同法》而言,因為法律有適用範圍,這個適用範圍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求得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我們可以把公務員排除在外,實際上他們不受《勞動合同法》的規範和約束,因為公務員行使的國家的勞動規範和合同,公務員不能算是《勞動合同法》裏的勞動者,但是他是廣義的勞動者。

而對於新聞單位從業人員是否《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新聞單位都是黨和政府的喉舌,如果他們吃“財政飯”的,有行政編制的,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應該是作為公務員的管理,有另外一個系統,適用行政法的管理。如果不是受行政編制,是另外一種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應該用《勞動合同法》的規範來管理。

所以現在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際上有兩種人,一種人就是依照《行政法》,就是作為公務員或者致力於公務員管理的,一種是作為普通的勞動者,受《勞動合同法》的規範和約束的這一部分人,所以各個單位都普遍存在。

第3篇

1、甲方與乙方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務合同,合同期限自 年月 日止,其中前15天為試工期。試工期滿後,部門主管簽署試工期的情況,表現基本可行後(詳見試工期轉正表格,加轉入試用期後留檔)進入試用期,時間為三個月,月薪為 元/月;三個月試用期滿後,部門主管簽署試用期的表現情況,能轉入合同期(未有上述表格不得進入公司)則轉入合同期直至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如雙方同意延續,應續簽合同。(試工期內即15天,雙方或單方不滿意其工作時,甲方不承擔乙方試工期間的工資,如有培訓費用產生,由乙方全額退還甲方,並承擔相應的損失;試用期內達不到工作要求離開的員工按計時2~2.5元/小時以內計算,中層及主管按月工資的70%結算)。薪資為工資加銷售提成。

2、根據公司安排乙方在相應的崗位工作,月工資為/月,銷售提成按所在部門規定執行。薪資為工資加銷售提成,此薪資以包含甲方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用工單位應承擔勞資關係項下一切費用,包括各類保險、加班工資、公休補貼及通訊補貼等。

1、甲方根據銷售經營需要安排乙方在部門崗位從事工作。

3、甲方根據銷售經營需要,以及依照乙方的能力(專業、技能)和工作表現可調整乙方工作崗位。

4、甲方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教育培訓,乙方必須接受甲方的培訓和考核。

本公司規定員工每月按 四 天休息安排,具體休息日由所在部門合理安排。

(2)員工超過公司規定的休息天數,則扣除休息日工資,計算方法為:超過休息天數×(基本工資÷30天),未經公司部門批准,超出休息,按天數工資*3倍處罰。

1、甲乙雙方都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乙方必須遵循甲方的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祕密,不能利用甲方的商業祕密為本

人或其它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利(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甲方有權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甲方有權即時終止勞務合同,並追究乙方給甲方所造成的直接、間接的經濟損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2、為保證本公司的技術培訓資源不外流,簽訂本合同的員工,在期滿後中止合同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參加與本公司相同行業工作,否則甲方將追究乙方違約責任及追罰乙方的違約金,經雙方認可違約金是乙方在公司裏工作時年薪工資3—10倍(可追至在公司期的全部年限)。

3、由於乙方人為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後果的甲方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4、乙方在經營銷售業務中,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任何違法違規所造成的後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5、乙方在操作業務中嚴格遵守財務規定,嚴禁直接涉及貨款現金,所有銷售款項必須採用銀行轉賬到公司賬户,貨款現金須直接匯到公司賬户。

6、乙方接受甲方培訓期間,已明知公司各類規章制度、銷售辦法規則及公司關於特殊崗位職員的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管理規定,上崗就職前須簽訂履約承諾書。

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服從仲裁決定,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在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2、本合同條款如與有關法律、法規不符,以法律、法規為準。

3、本公司制定相應的崗位責任制,經簽訂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制約。

第4篇

甲乙雙方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現就涉及家庭服務過程中的相關權利與義務造成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1、看護小孩:早、中、晚三餐;根據甲方要求喂牛奶、果泥、輔食;天氣好帶小孩下樓一到兩次;處理小孩個人衞生;配合給小孩洗澡等。

2、做家務:負責早、中、晚三餐;打掃室內衞生、如掃地、拖地、擦桌子;洗衣服等。

3、服務地點: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街(路)________號_________室

2、乙方每個月可休息2天;如遇5。1和10。1假期回家探親,準休4天,但與月休不享受重複使用;若5。1和10。1不回家,當月休息2天。

2、休息時間用於加班的,加班費100元/天;工作滿一年,僱主支付保姆年終x20xx元(人民幣);中途離職,無獎金。

3、甲方於每滿三個月最後一個工作日支付給乙方(甲方支付現金或匯款到乙方指定賬户內)。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簽訂協議時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如實説明健康狀況以及與健康安全有關的家庭情況(如家中是否有傳染病人等),並出示健康證或縣級(含)以上醫院的體檢合格證明等説明證件或文件。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新進行體檢,費用由甲方承擔;如體檢不合格則由乙方自行承擔。

3、負責提供乙方在服務期間的飲食。尊重乙方、不歧視、不x,保證乙方服務期間的人生、財產安全。

4、甲方不承擔乙方的醫療費用和養老保險、公積金等(乙方在上下班途中、服務期間內突發的疾病或其它傷害產生的費由乙方自己承擔,甲方不予承擔)。

5、甲方如發現乙方患有不勝任家政服務的疾病(傳染性疾病),有權解除合同,解聘乙方。

6、甲方有權拒絕乙方在其住宅從事與家政服務無關的活動,具體要求事項由甲方與乙方約定,甲方如發現乙方有損害甲方權益的行為或不勝任家政服務工作,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7、如甲方發現乙方造成小孩損傷或x小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2、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為其工作提供必備設備或條件;

3、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尊重甲方的合法權利,自覺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家務服務項目,熱誠服務。

4、安心做好家庭服務工作:如遇特殊情況(親屬患病,家有急事)需及時與甲方的溝通,不能擅自離崗,講究個人衞生,杜絕不禮貌的語言和行為。

5、合同期限為_________月,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6、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如中途解除合同,應提前4個星期與甲方商議,如擅自離崗,甲方不支付當月勞務費。

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不能協商情況下,由寧波市仲裁員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5篇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需支付給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為當地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基本生活費包含職工個人交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

勞動者還可以用人單位不能提供勞動崗位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具有勞動請求權,即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崗位。如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工作崗位。針對崗位調整的原則是一般應經勞動者同意,如沒有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或雖有變更但確屬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需要,且對勞動者的報酬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變更的,勞動者有服從安排的義務。

用人單位行使用工自主權是否合法,首先得看有無在勞動合同中或規章制度中規定;其次要確因生產經營需要且調整前後工資水平相當;最後要不具侮辱性或懲罰性質,也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用人單位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調崗,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補償金。員工不接受正當的調崗降薪決定的,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經營地址變更,勞動者是否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首先,變更後地址與變更前地址的距離大小;其次,單位有無給勞動者提供便利上班的條件;最後,變更地址是否有正當原因。

第6篇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這份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對簽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議而建立勞動合同關係。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即代表勞動合同成立,但是勞動合同的成立並不代表着合同生效。如果雙方當事人根據特定的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作出特別約定的,那麼當事人約定的期限或條件一旦成立,勞動合同即生效。

一份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些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一)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行為能力是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有法律上認可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説,一個10歲的小孩不具備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因為法律上認為一個10歲的小孩根本不能夠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含義。通常,年滿16週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的。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當事人不能約定,只能按照法律規定辦的權利義務。如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個月以上的試用期,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款將視為無效。

(三)勞動合同需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任何一方採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是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形式,也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直接的證據。在現實生活中,不少用人單位以種種理由拒絕將屬於勞動者本人的勞動合同歸還勞動者,這種做法直接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為勞動合同一般會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約定保守商業祕密或者競業限制等條款,這也是勞動者履行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依據和證明。如果勞動者手中沒有這個有力的證明,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則處於舉證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權益極易遭受侵害。因此,本法規定,勞動合同文本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指出:“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在大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時的。本條所規定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就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情況下,勞動合同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後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如果有一方沒有寫簽字時間,那麼另一方寫明的簽字時間就是合同的生效時間。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有時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會不一致,這時則應按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確認。當事人對勞動合同的生效作出的其他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無效有兩點需要注意:第一、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這一點常常被忽視。由於普通人對於無效原因的理解會發生偏差,法律將確認無效的權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訴訟,從而保障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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