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後申請書精選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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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後申請書精選7篇

勞動仲裁後申請書篇1

案由:工傷待遇爭議

申請人:吉xx,男,20xx年8月12日生,漢族。

工作單位:xx省xx縣xx公司。用工性質:聘任制。

住址:xx省xx縣大槐樹鎮李堡村.

被申請人: xx省xx縣xx公司

地址:xx省xx縣

勞動仲裁請求事項:

1、請求裁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

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因工受傷的相關費用,合計105000元。具體如下:1、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000元×18月;2、一次性就業補助金3000元×9月;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000元×8月。

事實與理由:

20xx年8月6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作業時腿部嚴重受傷。經xx縣人民醫院診斷為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多處軟組織擦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傷勢進行了治療及護理,同時認定為工傷。在被申請人的組織下,申請人於20xx年1月經榆次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九級傷殘。

由於被申請人未能依照有關規定落實申訴人的工傷保險待遇,給申請人帶來極大的傷害.為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縣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簽名):吉xx

20xx年xx月xx日

勞動仲裁後申請書篇2

申請人:,男,漢族,1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x市x區路號。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路號。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請求事項:

一、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x元(月平均工資2600元*2)。

二、裁決被訴人向申請人支付x8年6月至x0年6月加班費共54455.15元,其中:1、延時工作時間加班費18670.34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4667.58元;2休息日加班費24893.79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6223.44元;。

以上二項合計:x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1995年10月進入被訴人單位工作,任司機一職至今。x7年12月28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申請人為總務部司機,約定申請人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為700元,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5天。但事實上,被申請人要求我除每週正常工作5天處,星期六、日還要求我隨時出車,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車均有打卡記錄,由公司保管,請仲裁庭要求被申請人提供我的x8年6月至x0年6月間的考勤記錄)。另外,休息日也是隨時出車加班,我早上6時30分出車接送公司員工上班,直到18時10分接公司員工下班,送完員工需要到20時,除去中午吃飯和休息時間1個小時、平均每日延長工作3個小時以上,同時,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隨時候命出車加班,具體時間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記錄為準。我為被申請人加班,但被申請人卻沒有按《勞動法》的規定給我安排補休,也沒有按規定為我支付加班費。從被申請人發給我的工資條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時數、加班工資均為零,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 940元(x8年7月1日雙方協商將我的合同工資變更為940元)為基數計算,x8年6月至x0年6月間,被申請人拖欠我延時工作時間加班費 18670.34元(940元/21.75*1.5倍*3個小時*4周*12個月*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時間加班費24893.79元(940元 /21.75*2倍*8個小時*3天*12個月*2年)未付。為此,我多次找被申請人領導協商要求支付,被申請人均予以拒絕。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項和46條第1項的規定,我於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請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被申請人提出瞭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於被申請人拒絕支付我的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會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支付我的仲裁請求,依法裁決。

此致

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勞動仲裁後申請書篇3

申請人:_____,電話:_____,住所:____,郵編:_____

被申請人:_____,住址:____,郵編:______,法定代表:_____

一、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__年9月8日到20__年10月9日雙倍工資計20__元;

二、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一個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計4469元;

三、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__年9月和20__年1月至2月單位應繳納社會勞動保險費1650元

四、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__年9月至20__年3月加班工資2567.04元(112小時_15.28元/小時_1.5倍=2567.04)

五、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__年12月1日至20__年3月5日工資8861.11元

六、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__年1月至2月的住房公積金200元(每月100)。

七、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xx__年終獎2750元。合計金額:__22497.15元

事實與理由:__

申請人於20__年09月08日起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當時被申請人口訴試用期為一個月,工資為20__元;第二個月轉正後每個月工資為2500元。直至10月9日為止,被申請人都沒與申請人簽定書面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繳納社會勞動保險。

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因此被申請人應該支付20__08日到20__09日工資計20__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__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4469元(一年半)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繳納社會勞動保險,單位應繳納社會勞動保險費為勞動者實收工資的20%共計1650元。被申請人未按時支付20__年12月1日至20__年3月5日工資8861。11元和年終獎一個月工資2750元。

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繳納20__年1月至2月住房公積金200元。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__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因此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__年9月至20__年3月加班工資2567.04元(112小時_15.28元/小時_1.5倍=2567.04)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___

__年__月__日

勞動仲裁後申請書篇4

申請人: 姓名 xx 性別 女 年齡 xx 民族 漢

住址 xx市xxx

電話 xx 郵編 xx

被申請人1:單位名稱 xx市xx 電話 xx

法定住所 xx市xx 郵編 xx

法定代表人 xx 性別 女 職務 總經理

請求事項:

1.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賠償金為一個月工資xx元(不含已支付部分)

2.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待通知賠償金為一個月工資4000元

3.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辦工作期間公積金(xx年9月至xx年6月)

4.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辦xx年6月各類養老保險

5.裁決被申請人賠償從xx年9月至xx年6月的休息天加班工資19天×2×(4000/21.75)=6988.50

6.裁決被申請人退回申請人過失單扣款900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xx年9月8日正式進入被申請人xx市xx公司上班,擔任會計主任一職。並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由於xx公司財務內控制度薄弱,前任財務人員未出具以前年度及月度財務報表,也未完善保存財務歷史資料,給申請人的後續財務工作帶來極大困難,並在此期間因公司快速發展,連鎖門店由xx年9月的9家店鋪增長為xx年6月的23家店鋪,全部店鋪及貨物供應鏈的財務工作都由申請人所在的團隊負責,而在整個發展期間團隊工作人員未增加一人,申請人在此工作期間兢兢業業,每天都於晚上10點後離開公司,星期六、天都在公司工作,如此強大的工作量給申請人的身體及精神帶來極大的疲憊及壓力,身心一直處於緊繃狀態。因此出現上班遲到現象,遲到時間為1分鐘,2分鐘等。

xx年6月1號被申請人因申請人遲到累計四張過失單,被申請人在員工手冊中規定累計三張過失單可將員工開除為理由,將申請人開除,雙方在xx年6月1日晚8點至12點協商及談判,被申請人同意支付賠償金為半個月工資,並誘騙申請人在自願離職書上簽字,於xx年6月10日將款打入申請人工資卡內,申請人查詢後金額不符,於xx年6月15日至19日期間與被申請人交涉,被申請人拒絕支付相應的金額,拒絕再交涉。

基於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的相關規定,訴訟貴處,請求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市xx區勞動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

勞動仲裁後申請書篇5

申請人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職業:____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公司(申請仲裁時無單位可寫原單位),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住所地和電話: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號_____棟_____單元_____號房電話________________

文書送達地址: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號_____棟_____單元_____號,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公司(應寫明單位全稱)

住所地和電話: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_____棟,電話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1、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_____________元。

2、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間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_______________元。

3、裁決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於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進被申請人處工作,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至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申請人以_________________為由解除申請人勞動合同,但沒有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間,被申請人安排申請人加班,但沒有支付申請人加班工資。為此,申請人請求仲裁委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_____________元,支付申請人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月_____日期間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_______________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勞動仲裁後申請書篇6

申訴人:

電話:

住所地:

被訴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仲裁請求:

由被訴人承擔經濟補償金7000元。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於20xx年到被訴單位上班,從事專業的拉絲工作,合同每年一簽,合同約定每月保底工資是1000元,到了20xx年6月30日,被訴人關閉了拉絲車間,要求申訴人到另一個車間參加勞動,可是申訴人根本不會操作,無法適應新的工種。因此,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發生了的變更,改變了原有工種,造成了勞動合同中止。

根據國家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新的工作,經過培訓也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給予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為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現在申訴人在公司已經工作了6年,應得到7個月的平均工資。即7*1000元=7000元的補償金。在簽訂勞動合同後,被訴方一直沒有給申訴人辦理社會保險,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勞動法規定:建立用工關係,必須要簽訂合同和辦理社會保險。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發佈)》第十條規定: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2、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中止勞動關係。至此,被申訴人與申訴人解除勞動關係,必須給予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申訴人根據有關規定,享有仲裁請求所述的權利。為了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仲裁委員會委申請仲裁,請依法公正裁決。

此致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仲裁後申請書篇7

申請人:xxxxx

被申請人: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請求事項:

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已解除;

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xxxxx元;

3、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和各項補貼xxxx元;

4、裁判被申請人支付賠償金xxxxx元;

5、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加班費xxxxx元;(xxxx年x月份加班費)

6、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約定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年績效工資xxxxx元;

7、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第xxxx個月工資xxxx元;

8、裁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xxxxx年x月xx日至xx年xx月x日社會保險費;

9、裁判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的律師代理費xxxx元。

事實與理由:

xx年x月xx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正式工作,並於同日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份,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期限為xx年x月xxxxx日起至xxxx年x月xx日止,其中約定試用期為xx個月;工作內容為工程師;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資報酬為年薪xxxx元,支付方式:年薪中xxxx%約定為年基本工資,共計xx元,按xxxx個月發放,第xxxx個工資參照當年業績評定進行發放,約定月度基本工資為xx元,試用期工資為每月xxxxx元,年薪中的xx%約定為年績效工資,共計xxxx元,在財年度發放;《勞動合同》還對其它事項進行了具體約定。合同簽訂後,由於申請人工作表現出色,被申請人於xxxx年xxx月xxxxx日提前轉為正式工並提升為用服部經理。

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努力工作,但被申請人自申請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辦理社會保險。且自xxxx年xxxx月份起也未向申請人足額發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xx元交通及誤餐補助,xx元的電腦補助);更為氣憤的是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協商一致,於xx年xxx月xx日未擅自變更了申請人的工作崗位;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附:證據:

1、申請人身份證和被申請人營業執照;

2、勞動合同,調崗協議;

3、工資條複印件;

4、律師代理費收據。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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