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申請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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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

商標註冊申請合同書

註冊地址: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是否共同申請: □是 □否

代理人:某某商標事務所或其他單位

商標種類: □一般 □集體 □證明 □立體 □顏色

商標説明:

類別:

商品/服務項目:

以下是關於商標註冊申請的一些説明,委託人請仔細閲讀:

1. 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2. 委託人填寫本份商標註冊申請代理事項説明後,由代理人按其內容另行製作商標註冊申請書報送商標局.在報送商標局後,申請的商標和商品/服務項目不能更改,否則視為重新申請。

3. 關於商標查詢請注意:查詢不是商標申請註冊的必經程序,查詢的範圍以查詢之日起已進入商標局數據庫的註冊商標和申請中商標為限,並且不含處於評審狀態的在先權利信息,結果不具法律效力,僅僅作為參考,並不是商標局核准或駁回該申請的依據.以下幾種情況在此説明:1)本身缺乏顯著性或屬於商標法律禁注禁用的詞語不能通過查詢來判斷其申請註冊是否能被核准;2)如有在先申請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在查詢時還未進入商標局數據庫,因兩者時間相近會使查詢結果無法反映;3)如查詢報告提供了幾個可能構成近似的商標,本所代理人只是通過一般審查核準和經驗來作出分析,其意見僅供參考,並不能代表商標局的審查意見;4)對於組合商標,如僅查詢了商標的一部分(如中文或英文),而實際申請商標中的其他部分(如圖形)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也會導致商標整體被駁回;5)委託人在查詢時僅提供了商標的名稱,但實際申請時所提供的商標設計稿中由於字體、色彩、結構或排列的差異,也會導致查詢結果不能完全反映相同或近似的程度。

4. 商標局在商標註冊申請通過形式審查後會發出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時間大約為申請日起的二到四個月。代理人會將受理書以平信方式寄到委託人的聯繫地址。如需要自取該份受理書的,請事先説明。

5. 在商標審查期間,本所會及時通知委託人各種審查情況,如有需要委託人答覆的,委託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給出明確的答覆;委託人的名稱和聯繫方法如有變化,請書面通知本所,否則,由於不能轉達商標局意見所產生的後果本所不予承擔。

6. 關於駁回:在商標相同近似性的審查上,根據目前的審查標準,申請商標只要有一部分與在先註冊或在先申請的商標相近似,且指定商標類似,商標局就會駁回該申請。對於駁回的商標,申請費用不予退回。如需辦理駁回覆審,應在收到駁回通知書後的規定時間內來本所辦理另外手續。

7. 商標註冊申請的核準或駁回沒有法定期限,目前一般自申請日起15個月左右初審公告該商標(駁回的話時間稍早),初審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如無對該商標的異議,商標局審定公告該商標,再下發商標註冊證,該商標至此獲得核准。商標審查的時間段隨時會根據商標局內部審查速度的快慢而有所變化。

8. 商標在未經商標局核准前,使用時不得加“?”、“注”等註冊標記。

委託人章戳(簽字): 代理組織章戳:

代理聯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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