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書正規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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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書正規範文

女方:

身份證號

男方:

身份證號

鑑於:

雙方欲於年月日正式登記結婚,實際締結婚姻關係時間以結婚證書記載為準。現就部分與結婚有關事宜訂立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婚前財產

1.1婚前財產指結婚婚姻關係締結前雙方即擁有所有權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房產,股票,債權,現金,存款,首飾,車輛,服裝,傢俱,家用電器等。

1.2雙方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存續或消亡改變其性質,不因婚姻存續長短而改變其性質。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3雙方約定,於年月日以前在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因此,雙方婚前財產的具體內容均以公證書記載為準,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未記載於公證書之財產,除有確切的相反證據,均應當推定為婚後財產。公證費用雙方平均分擔,如果一方毀婚,應當承擔全部公證費用。

第二條婚後財產

2.1婚後財產指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勞動所得;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2雙方約定,婚後財產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屬於雙方個人財產。

2.3婚後財產所有權的確定,如果沒有相反證據,財產所有權有登記的以登記為準,無登記的以佔有為準。如果任何一方通過盜竊,塗改,搶奪,搶劫,詐騙等方式將應由另一方所有的財產據為己有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4雙方應當在可能的範圍內通過公證、公佈、告知、在對外簽署合同時在條款中註明等方式令儘可能多的公眾瞭解到雙方已經約定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這一事實。因某一方債權人不知這一事實而主張對另一方的財產享有權利的,該方應當對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對另一方財產損失、精神損失等進行賠償。

第三條財產分割

3.1如果出現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離婚。一方或雙方死亡),上述婚前財產,婚後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疇,不進行分割,但應當各自取回。

3.2在共同生活過程中,如果出現雙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以夫妻共同名義接受饋贈,合資購買住房,共同生活基金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立即分割,到婚姻解除時還沒有分割的,應當依法及本協議規定的原則進行分割。

3.3分割共有財產的原則是,協商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按份共有的財產按份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產平均分割。實物可以分割的,實物分割,實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可能造成財產價值損失的,可以折價或變價後分割貨幣。

第四條共同生活

4.1雙方締結婚姻後選擇地址為的住宅用房為共同生活所在地。該住房使用權系購買(租賃)所得,產權所有人為.上述住所地如需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並就有關事宜另行訂立書面協議。

4.2為維持日常生活開支,雙方每月各給付元人民幣進入共同生活基金,給付日期為雙方各自發薪日(如發薪日不確定或不是每月一次,則為每月1日)。該基金由男方(或女方)管理,上述基金用於住所地房租、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氣費、寬帶上網費、電話費、住所地用餐所需費用以及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以共同生活基金支出的費用。每月由管理方製作開支明細表,每年由雙方共同核算一次,如有赤字,則由雙方按每人50%的比例出資補足,如有盈餘則由雙方平分,並根據盈虧情況協商次年每月給付的金額,但該金額應逐年上升並且不少於上一年實際支出的十二分之一。

4.3明細表一式兩份每月會籤一次,雙方各執一份,經會籤的明細表視為雙方對於生活費的給付和支取均無異議。經摧告無合理原因拒絕會籤明細表的,視為已經會籤。

4.4雙方承諾,無論婚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不會出現無住房或生活困難的情況,因此免除對方的扶助義務並且保證在婚姻存續期間每月按時按數支付約定的共同生活費。為保證實現本條款的承諾,雙方父母將作為擔保人,一旦任何一方出現無住房或生活困難或無力支付共同生活費的情況,該方父母將承擔起排除這一情況的義務,採取包括但不限於提供住房,提供經濟補助,代為支付共同生活費等措施。雙方父母應當出具身份證明材料以證明合同雙方父母身份並在本協議上簽字同意該條保證條款。證明材料複印件和原件核對無誤後由雙方簽字確認後作為本協議附件。

第五條子女

5.1雙方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不生育子女,不領養子女。為此雙方應當做好必要的避孕措施,該避孕措施應由雙方友好合作共同完成,並由男方承擔最終責任。一旦女方意外受孕,男方應當支付女方流產費用,營養費,誤工損失費,精神損失費等每次合計不少於2萬元人民幣,但有事實證明該胎兒與男方無血緣關係的除外,並可根據6.2條追究女方責任。

5.2如因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並另行簽訂書面協議,雙方可以在法律及政策允許範圍內生育或領養子女。該書面協議至少應當對以下事宜進行約定,生育或領養手續費用問題,撫養子女的費用問題,子女監護責任問題,發生離婚時子女撫養權問題,子女姓名確定權問題等。

第六條忠實義務

6.1雙方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不與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男性、女性)發生邊緣性行為或實質性性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接吻、擁抱、愛撫、共浴、共眠、性交、口交、肛交等,否則應當賠償對方精神損失費人民幣萬元/次。但是得到對方事先或事後同意、受到強姦、強制猥褻或者根據國際慣例或者公序良俗可以接受者,不需要賠償對方精神損失。

6.2如果任何一方發現可能危及婚姻存續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3.1條所列事件,以及與第三方相愛,對第三方神魂顛倒,改變性取向,可能改變性別等,應當毫不遲延的通知另一方,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辦法。如因通知遲延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其他

7.1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確定,可訂立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組成部分。

7.2本協議如需修改,雙方需訂立書面協議進行修改。

7.3如有異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7.4本協議一式6分,男女雙方各執一份,保證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簽字:

女方:

年月日

女方父親:

年月日

女方母親:

年月日

男方:

年月日

男方父親:

年月日

男方母親: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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