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入校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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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校協議書

甲方:湖北華一寄宿學校 (華中師範大學一附中主辦)

地址:武漢市江夏經濟開發區梅南山

電話:(027)87921650 傳真:(027)87921631

乙方:學生 的法定監護人(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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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為使子女接受優質教育,經考察決定將學生 男(女)就讀於甲方(湖北華一寄宿學校)。現甲乙雙方為了承擔共有的教育責任,體現教育協作之誠意,經商定達成如下協議,並保證共同遵守:

一、乙方要積極配合甲方在學生寄宿學校期間履行對學生進行嚴格教育管理的責任。甲方要以高度負責和敬業奉獻的精神讓學生在校期間得到安全、規範、科學、嚴格的教育訓練與生活管理,使學生各方面素質得到發展和提高。

二、甲方要高度重視學生的衞生防疫工作,確保學生的身體健康。乙方要遵守甲方有關學生入學前必須“體檢無肝炎等傳染性疾病”和“就讀期間發現傳染性疾病接受學校隔離生活與就餐”的有關規定。

三、乙方要配合甲方為學生創造良好的學習條件和氛圍,遵守甲方制定執行的《湖北華一寄宿學校家長來賓接待制度》的規定,每學期按學校規定時間交納學雜綜合費。

四、乙方必須始終配合甲方對學生進行全面正確的教育引導,按時參加學校組織的家長會等活動,並對學校及班主任的合理要求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向學生表示不支持學校的態度。甲方要充分理解乙方並努力配合乙方提出合作教育學生的計劃和要求。

五、若因甲方教育管理不當等原因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甲方應按照國家教育部20XX年9月1日起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第九條的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乙方要教育學生遵守甲方校規,不得翻越學校院牆私自離校,若學生因此發生意外事故或者自殺、自傷以及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其它意外傷害事故,乙方應按照國家教育部20XX年9月1日起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第十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不得向甲方提出缺乏法律依據的經濟和其它方面的要求。(備註: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1、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4、學生自殺、自傷的;5、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中發生意外傷害的;6、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2、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3、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七、學生在校期間若出現疾病和其它需要緊急救助情況,甲方要及時告知乙方,乙方得此信息後應立即前往學校積極救助。如果情況緊急,乙方不能及時趕到學校,甲方出於人道主義考慮為乙方預

先墊支了搶救、治療和住院等費用的,乙方在得知情況後,應該儘快將此費用如實歸還甲方。

八、乙方要實事求是地向社會宣傳介紹甲方的辦學情況,不得對甲方作出任何不符合事實的宣傳和評價,如果由此造成甲方不良影響,乙方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九、甲方在特殊情況下招收個別走讀學生(不提供住宿設施),但是乙方必須為學生提供每天交通與校外往返過程中的安全保障。凡學生在校外往返途中發生意外財產與人身傷害事件,甲方可不承擔相關責任,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有關的賠償和其它要求。

十、乙方必須配合甲方教育學生保管好自己的錢物,離校前要全部帶離學校。若非學校管理責任原因,因學生大意或者學生離校時將錢物遺留校內丟失錢物,甲方應該積極為乙方尋找,若缺乏線索尋找未果,甲方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十一、乙方必須配合甲方教育學生愛護學校的一切財產設施,如無特殊原因學生無故損害學校財產(含桌椅門窗等),乙方應同意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十二、甲方為鼓勵極少數乙方成績較差的插班生子女在就讀我校期間提高成

績,可採取一定時間的試讀方式觀察激勵學生,甲方可以視學生試讀期間的情況決定是否將該生學籍轉入甲方。乙方對此應予以理解和配合。

十三、乙方保證學生不同時具有雙重學籍,即在具有甲方學籍的情況下,決不同時在其它地區或學校保留學籍。如因乙方原因因此引發糾紛,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甲方保證為乙方在就讀甲方期間辦理好有關學籍手續。

十四、甲方要高度重視學生的法制教育,培養學生的法制觀念。乙方要配合甲方教育學生遵紀守法,若甲方發現學生有下列違法行為並經過教育無悔改表現的,甲方可以將該生勸退離校,乙方對此應予以理解和配合:

1 帶有公安機關規定的管制刀具進入校園;

2 攜帶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險物品進入校園,不聽勸阻;

3 私自留宿校外人員,造成不良後果;

4 私自翻越學校院牆;

5 毆打老師無認錯態度;

6 屢次偷盜公私錢物無悔改表現;

7 其它屬於犯罪的行為。

十五、乙方要積極主動地保持與甲方的聯繫和配合,乙方如果發生住址、單位、職業、家庭監護人、電話等聯繫方式等方面的變更應該及時通知甲方,以方便甲方的教育與聯繫。如因乙方原因因此造成不良後果,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甲方也要將學生在校期間的表現與變化情況即使告之乙方,並與乙方共同協商和確定學生的教育方案。

十六、乙方要按照甲方的規定每學期交納學雜綜合費。但若乙方在學生國中畢業前要求轉學離校時,甲方保證在扣除學生實際在校就讀時間內所消費的部分後,將學雜綜合費的全部餘額退還給乙方,乙方必須將學生學籍同時轉離甲方。

十七、少數因乙方或其他監護人不在武漢居住,符合雙休日留校條件的學生,經乙方與學生共同申請和甲方批准,可獲得每學期雙休日留校學習的資格。但是在雙休日留校期間必須嚴格遵守《湖北華一寄宿學校雙休日留校學生管理規定》有關內容的要求。對違反上述管理規定又經教育無悔改表現的,甲方可取消該生雙休日留校學習的資格。乙方對此予以理解和認可。

十八、此協議一經簽定,雙方應嚴格遵守,如有單方違約,違約方應該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十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查,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湖北華一寄宿學校 乙方:學生 的法定監護人

學校代表(簽字蓋章): (家長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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