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就業協議書新條款保障學生權益,用人單位須在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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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就業協議書新條款保障學生權益,用人單位須在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
高校就業協議書新條款保障學生權益
用人單位須在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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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6   晚報訊 新出台的2008年度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增加了一條: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雙方必須在1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並辦理錄用手續。在高校就業部門專家看來,新條款促使畢業生權益得到了進一步維護。
  近年來,在就業協議書上,市教委和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每年都有維護學生權益的改進動作,如前年明確限制違約金,保障畢業生避免被索賠天價違約金;去年又在限制違約金前補充了“建議”二字,從而更合乎法律規範。對於今年新增添的條款,華東政法大學學工部副部長閔輝認為,這也是新勞動合同法出台後,就業部門根據新法補充而來,“以往,少數用人單位在招入應屆大學生,使用一個月後即以種種藉口解除協議,不願簽署就業合同的不規範動作將受到協議的束縛。”
  在多所高校就業指導部門的專家看來,新條款的增加也是出於對新勞動合同法的響應,新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但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很多單位的用工之日也就是畢業生的報到之日,新條款恰好保障了學生在報到後第1個月的利益。
  閔輝解釋,近年來就業協議書的另一項改革是將“畢業生報到之後,協議終止”改為“勞動合同訂立後,協議終止”,就是為了體現協議書臨時代替和承接勞動合同的作用,並同時保障畢業生權益。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我國的特有現象,也是畢業生擇業期間的階段性現象。 作者: □記者李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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