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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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

原告:蔣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東莞市長安鎮××村

被告:丁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東莞市長安鎮××村

委託代理人×××,東莞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蔣某訴稱,原、被告於1996年登記結婚,婚後生有二女(大女兒蔣大×10週歲,小女兒蔣小×7週歲)。由於雙方婚姻系父母包辦,婚後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對家庭子女極不負責。由於原、被告婚前缺乏瞭解,婚後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兩人在婚姻生活中經常因小事爭吵,現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離婚,同時要求得到兩個女兒蔣大×和蔣小×的監護權。離婚判決書範本模板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被告方辯稱自己同意離婚,但認為原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第三者馬某同居,違背夫妻忠實義務,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最終導致離婚,給其身心造成嚴重傷害,主張原告賠償其精神損害30萬元,補償其家務勞動付出15萬元,同時要求兩個女兒蔣大×和蔣小×的監護權,要求蔣某每月支付兩個女兒的撫養費3000元。

原告蔣某訴被告丁某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及其委託代理人劉惠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確定是否應該解除雙方婚姻關係,關鍵看雙方夫妻感

情是否破裂。從庭審和原被告舉證情況來看,本院可以認定:首先,雙方在婚後因性格不和,發生矛盾後不能互諒互讓,在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後未進行有效溝通,且原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第三者馬某同居,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影響了夫妻感情,故可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准予原告蔣某與被告丁某離婚。

二、婚生大女蔣大×由原告蔣某撫養,小女蔣小×由被告丁某撫養。

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冰箱一台、洗衣機一台、熱水器一台、電視一台、消毒碗櫃一台、沙發一套、牀兩張、布藝窗簾、吊燈一具等電器傢俱用品及房屋裝修歸原告蔣某所有。

四、原告蔣某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支付被告丁某18888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26元,其他訴訟費810,合計1336元,由原告、被告各負擔668元。離婚判決書範本模板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

審判員:××× 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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