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同管理制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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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同管理制度6篇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篇1

1、公司採購合同的內容

公司採購合同的條:款構成了採購合同的內容,應當在力求具體明確,便於執行,避免不必要糾紛的前提下,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l)商品的品種、規格和數量

商品的品種應具體,避免使用綜合品名;商品的規格應具體規定顏色、式樣、尺碼和牌號等;商品的數量多少應按國家統一的計量單位標出。必要時,可附上商品品種、規格、數量明細表。

(2)商品的質量和包裝

合同中應規定商品所應符合的質量標準,註明是國家或部頒標準;無國家和部頒標準的應由雙方協商憑樣訂(交)貨;對於副、次品應規定出一定的比例,並註明其標準;對實行保換、保修、保退辦法的商品,應寫明具體條:款;對商品包裝的辦法,使用的包裝材料,包裝式樣、規格、體積、重量、標誌及包裝物的處理等,均應有詳細規定。

(3)商品的價格和結算方式

合同中對商品的價格要作具體的規定,規定作價的辦法和變價處理等,以及規定對副品、次品的扣價辦法;規定結算方式和結算程序。

(4)交貨期限、地點和發送方式

交(提)貨期限(日期)要按照有關規定,並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商品特點和交通運輸條:件等確定。同時,應明確商品的發送方式是送貨、代運,還是自提。

(5)商品驗收辦法

合同中要具體規定在數量上驗收和在質量上驗收商品的辦法、期限和地點。

(6)違約責任

簽約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將影響另一方經濟活動的進行,因此違約方應負物質責任,賠償對方遭受的損失。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規定,供應者有以下三種情況時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①不按合同規定的商品數量、品種、規格供應商品;

②不按合同中規定的商品質量標準交貨;

③逾期發送商品。

購買者有逾期結算貨款或提貨,臨時更改到貨地點等,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7)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條:件

合同中應規定,在什麼情況下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什麼情況下不可變更或解除合同,通過什麼手續來變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採購合同應視實際情況,增加若干具體的補充規定,使簽訂的合同更切實際,行之有效。

2、採購合同的簽訂

(1)簽訂採購合同的原則

①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法人資格。這裏所指的法人,是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支配財產,能夠獨立從事商品流通活動或其他經濟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企業。

②合同必須合法。也就是必須遵照國家的法律、法令、方針和政策簽訂合同,其內容和手續應符合有關合同管理的具體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

③簽訂合同必須堅持平等互利、充分協商的原則。

④簽訂合同必須堅持等價、有償的原則。

⑤當事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委託別人代簽,必須要有委託證明。

⑥採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簽訂採購合同的程序

簽訂合同的程序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並簽署書面協議的過程。一般有以下五個步驟:

①訂約提議。

訂約提議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出的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也稱要約。訂約提議應提出訂立合同所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和希望對方答覆的期限等,以供對方考慮是否訂立合同。提議人在答覆期限內不得拒絕承諾,即提議人在答覆期限內受自己提議的約束。

②接受提議。

接受提議是指提議被對方接受,雙方對合同的主要內容表示同意,經過雙方簽署書面契約,合同即可成立,也叫承諾。承諾不能附帶任何條:件,如果附帶其他條:件,應認為是拒絕要約,而提出新的要約。新的要約提出後,原要約人變成接受新的要約的人,而原承諾人成了新的要約人。實踐中籤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反覆協商的過程,就是要約―新的要約一再要約―直到承諾的過程。

③填寫合同文本。

④履行簽約手續。

⑤報請簽證機關簽證,或報請公證機關公證。

有的經濟合同,法律規定還應獲得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簽證。對沒有法律規定必須簽證的合同,雙方可以協商決定是否簽證或公證。

3、公司採購合同的管理

採購合同的管理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l)加強對公司採購合同簽訂的管理

加強對採購合同簽訂的管理,一是要對簽訂合同的準備工作加強管理,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當認真研究市場需要和貨源情況,掌握企業的經營情況、庫存情況和合同對方單位的情況,依據企業的購銷任務收集各方面的信息,為簽訂合同、確定合同條:款提供信息依據。另一方面是要對簽訂合同過程加強管理,在簽訂合同時,要按照有關的合同法規規定的要求,嚴格審查,使簽訂的合同合理合法。

(2)建立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履行企業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建立合同登記、彙報檢查制度,以統一保管合同、統一監督和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採取措施,處理違約,提出索賠,解決糾紛,保證合同的履行。同時,可以加強與合同對方的聯繫,密切雙方的協作,以利於合同的實現。

(3)處理好合同糾紛

當企業的經濟合同發生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企業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4)信守合同,樹立企業良好形象

合同的履行情況好壞,不僅關係到企業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而且也關係到企業的聲譽和形象。因此,加強合同管理,有利於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範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 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採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 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採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 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 訂立合同前,必須瞭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 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託分固定期限委託和業務委託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採用固定期限委託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採用業務委託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 授權委託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託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 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 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樣要求的;

5. 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 對於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 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註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註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並經總經理批准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註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繫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註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 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 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於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後留存並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 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並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後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後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 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 合同蓋章生效後,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範對合同進行編號並登記。

第二十四條 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複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 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二十六條 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 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台帳,每一合同設一台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 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 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採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 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 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按規定經審核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覆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三十八條 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祕密。

第四十條 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台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彙總各自的工作範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並向總經理彙報。

第四十一條 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後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燬、遺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並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台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範圍。

第六章 責任

第四十三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__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範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採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 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 負責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並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 負責制定銷售、採購合同統一文本;

(三) 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 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 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 合同的主體

(一)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 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 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 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數量條款: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 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 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 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 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 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准、法律顧問室審核後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 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聯繫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繫制度。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 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並複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 銷售、採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後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税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採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並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並報總經理。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 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 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 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並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准。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 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税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 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 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 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 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

(二) 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 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二) 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閲,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十章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 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 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繫,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一) 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 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 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 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 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 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 關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 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 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五) 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 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複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五十五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 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 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 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三) 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 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 遺失重要證據;

(四) 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 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 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從 年 月 日開始執行。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篇4

為落實集團公司煤炭銷售“六統一”管理要求,提高煤炭銷售集中度,加強和規範煤炭買賣(銷售)合同(以下簡稱銷售合同)管理,不斷優化用户結構,推進公路煤炭物流經銷業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一、年度銷售合同簽訂

年度銷售合同由各市公司根據區域資源掌控和煤炭採購、上年度用户合同執行、承運配送情況,初步同用户銜接,提出需求意見,由集團公司統一制定年度煤炭產量銜接方案,確定大客户目錄,制定煤炭銷售談判價格,通過年度煤炭產需銜接會,按照“統一訂貨、統一談判、統一合同、統一計劃、統一調運、統一結算”要求與用户簽訂銷售合同。

二、新增銷售合同簽訂

新開發用户和增量用户銷售合同,原則上由集團公司與用户統一談判,也可由集團授權市公司與用户進行談判,通過集團煤炭物流信息網進行簽訂。

新增銷售合同網上籤訂時間定為每月下旬集中辦理。貿易類企業必須出具終端用户的委託書。

三、銷售合同補充協議簽訂

年度及新增銷售合同執行中,合同有關條款、價格需要調整或增加補充協議的,原則上由集團公司與用户統一談判,通過集團公司煤炭信息網進行網上籤訂。各市公司與用户基本形成統一意見的,也必須經集團公司審批,實行網上籤訂後執行。各市、縣公司不得私自簽訂任何形式的補充協議。

四、銷售合同簽訂審批流程

1、合同簽訂原則。按照先省內、後省外,先終端用户、後貿易用户的要求,按照統一銷售配送制合同、提貨制合同文本和條款的要求,統一登陸集團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網簽訂。

2、用户資質審核。合同簽訂前,直接用煤類的用户必須提供企業相關附件(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税務登記證、授權代表或法人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銀行開户許可證)複印件、並加蓋公章;貿易公司類的煤炭經銷企業,除出具上述“五證”外,還必須出具“煤炭經營資格證”複印件,並加蓋公章,同時持終端用户委託書。

3、用户會員制管理。通過資質審核用户,均需填寫《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公路煤炭物流信息網會員申請表》,簽訂入會協議,繳納會費,取得會員資格,經集團公司確定用户編碼後,方可進入集團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網絡簽訂合同,獲得相應業務服務。

4、合同錄入。由市(縣)公司進入網站合同報批系統,按照集團公司煤炭產需銜接方案,對照合同文本及條款錄入銷售合同。

5、客户確認。合同用户登錄集團煤炭物流信息網站,進入客户管理系統,瀏覽合同內容並予確認。

6、交易費收取。合同報批前,市(縣)公司負責按要求代收交易費,逐級彙總,由各市公司按月向集團公司太原煤炭交易市場支付。

7、銷售合同審批。進入審批程序的銷售合同將在集團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網絡系統自動流轉,縣公司、市公司、集團公司三級審核。集團公司終審後,市縣公司根據實際,打印紙質合同、簽章、備案留存。

五、銷售合同簽收、系統導入

出省站微管員是合同簽收導入出省站計算機系統的責任人。為了保證合同及時導入出省站系統,微管員收到紙質合同後,及時與網絡審批信息對照,半小時內導入出省站計算機系統。凡經集團公司終審的合同,出省站不得藉故拒絕簽收,特殊情況應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

六、銷售合同出省站變更

合同執行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出省站時,由市、縣公司提出書面申請,逐級上報。集團公司根據各出省站業務通行能力,綜合平衡後,通知合同原出省站終止該合同運行;集團公司對合同信息進行網上變更,並對合同變更後的出省站下達《煤炭銷售合同變更通知書》。出省站微管員將變更合同輸入本站計算機管理系統,啟動執行。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篇5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合同的內容包括項目範圍、合同期,中間交接的開工和竣工時間,項目質量、價格、資料

交付期間、材料和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驗收、後期服務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10000元的;投資5000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閲後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着“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項目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篇6

公司合同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規範和完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同管理,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獐子公司章程》,聯繫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既包括合同法分則規定的有名合同,也包括其他無名合同。

第三條 對外訂立合同應當按照本規定,以公司名義訂立。各部門和分公司,不得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凡與外界達成合作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原則上須簽訂書面合同。

訂立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協商一致、自願公平、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凡與公司訂立合同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有經營資格或資信。

訂立合同的權限依照《公司董事會授權規則》執行。

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訂立書面合同:

(一) 合同對方先履行合同義務,無預付款(定金)要求的一般產品採購(注:發貨票可視為合同);

(二) 對年中臨時增加的一般建設項目,且是合同對方履行在先又無預付款要求、完工後由我方審核(審計)工程決算的;

(三) 金額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即時清結的零散物資。

第七條 如遇特殊情況,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用書面形式説明理由,並經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八條 對於合同標的沒有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語言確切描述的,應由當事人共同封存樣品,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九條 合同在具備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履行地點、方式、違約責任等合同必備的主要條款後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條 合同中引用的法規、規章等,必須是現行有效版本。嚴禁引用被廢止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合同在履行中,如因政府頒佈新的法規和規章造成合同條款必須被修訂時,應以新法規和規章的有效標準文本作為修訂依據。

第十一條 合同文本擬定完畢,經評審人員審核通過後方能簽字、蓋章。

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合同必須由公司法律顧問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每一合同文本必須寫明對方的名稱、地址、聯繫人、電話、銀行賬號,簽約人為被授權人時,必須提供授權委託書,並填寫被授權人的身份證號碼。

第十三條 嚴禁在對外訂立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蓋章。對於不能在同一地簽訂的合同,應由對方先簽字蓋章或各自簽署後互換文本。遇例外,須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十四條 合同文本及複印件由財務部、總經理辦公室、合同經辦單位分存,其中原件在總經理辦公室留存。

產品出口合同文本由合同經辦單位保存。

第三章 合同的公證或鑑證

第十五條 在法律、法規、規章中有規定或當事人要求必須鑑證的合同,應當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鑑證手續;需公證的合同,應當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第十六條 合同的鑑證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11月3日頒佈的《合同鑑證辦法》執行;合同的公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經辦單位是完成合同的責任人,必須按合同的約定組織力量實施,按質、按量、按期完成。

第十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有關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後,轉財務部審核付款。

第二十條 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收款單位與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拒絕付款。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經財務部、審計部負責人,公司法律顧問、總經理、董事長審核通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書面通知合同對方,合同雙方形成的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二十三條 合同經辦單位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後,必須在三天內向總經理彙報,必要時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四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覆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總經理辦公室保管。

第二十五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二十六條 經過公證或鑑證的合同,在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後,應送原公證或鑑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合同是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嚴格保守合同祕密。

第二十九條 合同經辦單位應當根據所立合同台帳,定期或不定期彙總各自的工作範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向總經理彙報。

第三十條 各有關人員應於每月月末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合同流轉單、有關的訴訟或仲裁資料等)交總經理辦公室,不得隨意處置、銷燬、遺失。

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並逐步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台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業績考核範圍。

合同經辦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合同文本的保管與使用,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合同保管及其保管期限按《大連獐子島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責 任

第三十一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責任者的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因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後發佈。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即日起生效、實施。

第三十六條 20__年2月1日發佈的《大連獐子島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各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附:《公司合同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附件:

公司

合同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實施《公司合同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大連市合同文本管理辦法》、《大連市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大連市技術市場條例》、《大連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規定》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合同起草、評審、簽約、履行、終止全過程的管理,還包括資信調查、合同談判、合同變更、合同解除、糾紛處理以及合同文本的建檔、保存等。

第三條 《規定》所稱合同對方包括:

(一) 企業法人 是指有法定的註冊資本,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註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單位;

(二) 機關法人 是指有獨立的經費,並經批准成立的機關;

(三) 事業單位 是指有獨立經費、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經依法批准成立的單位(法律規定需辦理法人登記的,應辦理登記);

(四) 社會團體法人 是指有獨立經費,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依法向社會團體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登記的社團組織;

(五) 個體工商户 是指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體工商業者;

(六) 經紀人 是指依法取得經紀人執業證書,從事經紀活動的執業人員、依法設立的具有經紀活動資格的個體工商户和經濟組織;

(七) 境外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是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的外國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

第四條 公司設立合同評審組,合同評審組由相關人員組成,負責合同訂立前的評審。

合同評審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監,各部門、分公司負責人。

當以上各部門、分公司為合同經辦單位時,不在評審小組之內。

評審可採取會議評審或傳真評審的形式。

養殖事業管理部負責苗種和育苗、育成、養成所需物資的採購合同的評審;項目管理部負責建築維修、基建、修造船、設備採購等職責權限內的合同的評審;市場營銷部負責包裝物採購與廣告宣傳合同的評審;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辦公用品採購、會議籌備合同的評審;加工事業管理部負責委託加工、貨物運輸合同的評審;研發中心負責技術合同的評審;人力資源部負責員工招聘信息、培訓及工作服採購合同的評審;安全管理部負責安全管理合同的評審;財務部負責房屋租賃合同的評審。

第五條 合同經辦單位負責合同對方自然情況和資信情況調查、合同起草,並將合同對方自然情況和資信情況調查資料與附有合同經辦單位負責人簽字的《合同評審表》提交評審小組成員評審。

評審人員不應少於3人。

單項或累計金額超過10萬元的重大合同須附有總經理、董事長與公司法律顧問的評審意見。

第六條 合同經辦人對合同對方的調查評審按公司iso9001:20__程序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進行資信調查:

(一) 與合同對方第一次往來交易時;

(二) 合同對方的資料超過一年時;

(三) 合同對方改變交易方式時;

(四) 遇有重大合作項目時;

(五) 合同對方的定單驟增或驟減時;

(六) 處理與合同對方的各種糾紛時。

資信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概要、背景、業務情況、付款記錄(以往對外付款記錄及最高信用額及信用期)、財務情況、銀行往來、公共記錄(包括法律訴訟,抵押記錄等)、綜合評估、法律意見等。

第八條 與法人或組織訂立書面合同,應參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聯合制訂發佈的合同示範文本,結合實際編制。與其他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可以參照合同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合同對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應確認其已在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必要時可要求對方出示《格式條款備案公示證明書》。

第九條 以設備、原輔材料、產品或商品及其他企業動產(如車輛)作為抵押物訂立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的,應持簽字蓋章的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法定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保證合同,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以房產為抵押物訂立抵押合同的,應持簽字蓋章的抵押合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第十條 發生轉包(或轉租)時,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合同對方出具原承包人或總承包人(或原承租人)或產權所有者的委託證明原件,並予以留存,否則不能訂立合同。

第十一條 訂立的合同必須使用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對頁數超過1頁的合同,應加蓋騎縫章。

第十二條 嚴格限制訂立傳真合同。當合同當事人不能在同一地簽訂合同時,原則上應由合同對方將簽字蓋章後的書面合同郵遞至公司,公司簽字蓋章後及時郵寄至合同對方(或合同對方同意時,也可用傳真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合同對方的簽約人必須是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委託代理人。

第十四條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方能對外訂立書面合同。

授權委託事宜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總經理辦公室在接到經審核的合同文本和合同評審表後填寫授權委託書,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授權生效。

簽訂書面合同,必須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章。

第十五條 單項或累計合同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合同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親自簽訂(產品出口合同可由法定代表人委託主管副總經理簽訂);單項或累計合同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權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簽訂;單項或累計合同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法定代表人可委託部門、分子公司經理簽訂。

第十六條 合同經辦單位負責合同的起草或對合同對方起草的合同進行修改。合同經辦人應經常學習《合同法》及與《合同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提高合同書的編制能力與技巧,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合同書必須具備以下必要條款:

(一) 當事方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標的;

(三) 數量;

(四) 質量;

(五) 價款或者報酬;

(六)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 違約責任;

(八) 解決爭議的辦法。

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鑑證的合同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鑑證。

下列重要合同應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鑑證:

(一) 租賃經營合同;

(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築裝飾裝修合同;

(三) 委託拍賣合同和拍賣成交確認書;

(四) 財產租賃合同(含場地、櫃枱出租);

(五) 商品房銷售合同;

(六) 國有產權交易合同。

第十八條 當事幾方願意公證的,可以申請公證;我方或合同對方要求公證的,也可以進行公證;當事幾方均不要求公證的,也可以不做公證。

法律規定某些合同必須辦理公證後才生效時,必須辦理合同公證。

經過鑑證的合同,不做公證。

第十九條 技術開發(委託開發、合作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轉讓(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轉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技術諮詢(可行性報告、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技術服務(一般服務、技術培訓、技術中介)經約定,可以訂立書面合同。書面合同訂立後,可由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諮詢和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或技術交易的中介方,向大連市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委託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申請認定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設合同管理員(定編在總經理辦公室),對公司所有合同(勞動合同除外)進行統一編號、歸檔。合同經辦單位應憑合同評審表向總經理辦公室申請合同編號,同一編號不得重複使用。對已廢除的合同,應及時予以收回,合同編號不予取消;

第二十一條 公司確定的合同編號,與合同對方合同編號無關。編號示例如下:

dzf __ — __

簽訂合同的順序號

簽訂合同的年份

公司名稱“”的英文縮寫

第二十二條 合同評審表、授權委託書、補充協議、解除協議、變更協議、擔保書、合作意向書、備忘錄、驗收報告、監理報告、工程量簽證單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均在合同歸檔範圍之內。

發生訴訟或仲裁的合同,其合同檔案中應附有訴訟或仲裁的全部資料。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持合同正本一份以上(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合同正本由總經理辦公室留存。合同經辦單位可持副本或合同複印件,以便履行合同。

第二十四條 合同持有部門職責如下:

(一) 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合同的編號、歸檔、存檔;

(二) 財務部負責合同的收付款業務的執行工作,並對執行完畢的合同與相關賬目一起歸檔;

(三) 合同經辦單位負責合同的跟蹤執行,並對合同標的物數量、質量予以驗證,出具驗收或發貨報告交財務部,作為收、付款依據;

(四) 對工程建設合同,由項目管理部根據工程進度,出具已完成工程量證明及工程進度款數額報財務部支付。

第二十五條 公司對外訂立合同可分別由以下相關部門和分公司經辦:

(一) 總經理辦公室;

(二) 財務部;

(三) 項目管理部;

(四) ;

(五) 市場營銷部;

(六) 人力資源部;

(七) 安全管理部;

上述部門、分公司經辦權限及業務範圍遵從公司iso9001:20__質量管理體系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合同訂立以後,合同經辦單位負責人應根據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適時地對經辦人員進行檢查、督促,及時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直至合同全部履行完畢,合同履行期間如有特殊情況發生,應及時向總經理彙報。

公司業務人員在履行合同中對涉及到合同履行事宜的來函、傳真應向合同經辦單位負責人彙報,並通知合同管理員。對回覆的函件、傳真應以公司名義(加蓋公章)及時回覆,不得延誤,回覆內容必須按相應業務管理權限報批。

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及本規定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或損害公司信譽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要重視合同履行各環節的管理。

合同對方突然大量訂貨或對合同對方信用狀況存在疑慮時,必須考慮穩妥的結算方式。

在合同對方有違約或其他侵犯公司權益的行為時可行使不安抗辯權,即在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合同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合同履行: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在合同對方違約包括預期違約時應及時採取其他法律手段。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後發佈。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即日起實施。本細則實施之前已經訂立的合同,不適用本細則的規定。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應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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