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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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總 則

第一條規範公司合同管理,防止合同簽訂和履行中的風險、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本公司章程及《合同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合同”是指所有與他方簽訂的合同、協議書意向書、函件、訂貨單以及其他帶有合同性質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文本及口頭協議。

第三條 參與合同談判、草擬、審查的相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合同法》等與合同有關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

第四條 必須誠信履行合同、維護公司形象。

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 簽訂合同必須依法進行,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第六條 簽訂合同必須最大限度維護本公司合法利益。

第七條 合同由相關業務部門草擬,合同審查部門同意審查,董事長或其委託的人簽字後,由辦公室在合同文本上蓋具公司合同專用印章。

八條 合同簽訂前,相關業務人員必須充分掌握有關市場信息和相關知識,擬定談判方案,經過部門負責人審查同意後,再報公司合同審查部門或公司相關領導,方可進行談判。

第九條 簽訂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合同所涉及價值在人民幣5000元上的交易,必須使用書面合同。價值在人民幣5000元以下的交易,因特殊情況或按慣例,可以使用口頭合同。

使用口頭形式簽訂合同的,必須經過相關領導同意或事後及時向領導彙報,並以書面形式將口頭合同內容記錄在案。記錄文本由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簽字後交公司合同審查部門備案。

第十條 簽訂合同首先必須審閲對方的有效證件。對方為自然人的,審查其身份證原件;對方為企業的,審查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必須做到簽字的人和蓋章的單位與上述證件完全相符,並將對方上述證件複印存檔備案。對方提交的證件必須在有效期之內。

簽訂大額合同,或相關業務人員不能確信對方的資信情況的,必須先對對方進行資信調查。

第十一條 相關業務人員談判完成後,應將談判結果草擬成書面合同並在《合同草稿報審表》上簽字,再由部門負責人對草擬的合同就用語是否準確、規範,是否符合公司最大經濟利益,是否違法等,進行審查修改並簽字。

業務部門審查完成後,將草擬的合同提交公司合同審查部門。公司合同審查部門主要就合同是否違法,是否存在法律風險進行審查、修改並簽字。

公司合同審查部門審查通過後,由相關業務部門將草擬的合同打印成合同正式文本經校對後交辦公室提交公司董事長簽字或其委託的人簽字。董事長或其委託的人簽字後,由辦公室在合同上蓋具公司合同專用印章。

第十二條 因相關業務人員外出談判需要當場簽訂合同的,或在緊急情況下有關部門出於公司利益考慮,無法按照前條規定程序簽訂合同的,需事先電話請示有關部門及公司領導,並於返程或緊急情況解除後的當日或第二個工作日按前款規定補辦手續。

第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及協商解除按本制度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執行。

第十四條 簽訂合同一律以公司名義進行,任何部門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任何形式的合同。

第十五條 自然人在合同上簽名應當有本公司相關業務人員在場時進行,該簽名必須與其身份證上的姓名完全相符,不得由他人代簽。

對方是企業,必須在合同上蓋具公章或合同專用章,該印章的印文必須與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完全相符。簽訂大額合同或相關業務人員對對方印章的真實性不能確信的,應當到有關機關比對該單位備案的印文。

對方委託他人代簽合同的,必須有書面的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審查書面授權委託書簽名或蓋章的程序按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執行。單位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必須加蓋單位公章,不得使用合同專用章。審查無誤後,應當將對方的授權委託書收存備案。

第十六條 各相關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經辦的合同進行統一編號。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條 合同簽訂後,相關業務部門必須認真做好履行準備,代表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並監督對方的履行情況;需要財務支付價款的,應在價款前十天將合同複印件提交公司財務部,並告知履行的要求。在對方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拒絕其相應履行要求。

第十八條 如本公司與對方互負合同義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在對方履行之前,應當拒絕其履行的要求。在對方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拒絕其相應履行要求。

第十九條 如本公司與對方互負合同義務,按合同約定對方應當先履行但沒有履行的,應當拒絕對方的履行要求。對方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拒絕其相應履行要求。

第二十條 如本公司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但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業務部門應當提請公司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如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經公司領導審查同意後可以恢復履行。如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未提供適當擔保的,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條 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對對方的履行情況進行實施監督。

如對方有違約行為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公司合同審查部門,提請公司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同時敦促對方立即糾正。

對方逾期未履行合同的,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及時催促,如符合解除合同的條件並認為解除合同對本公司有利的,應當提請公司解除合同並協助公司追究其他違約責任。

對方有違約行為持續七天以上的,應當將對方的違約情況、處理結果及下一步處理方案進行登記,報公司合同審查部門。逾期達三十天以上的,應向本公司合同審查部門及公司相關領導書面備案,並每隔三十天備案一次。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有可能違約的,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將原因及處理方案立即書面報告給公司領導,告知違約後果。違約情況一旦發生,應當立即書面報告公司審查部門及相關公司領導。

本公司的違約行為持續十天以上的,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將違約情況、處理情況、已經發生的後果及下一步處理方案進行登記並每十天向公司合同審查部門和相關領導提交一次性登記表。

合同的保管

第二十三條 合同文本的原件由公司合同審查部門統一備案,相關業務部門留存合同複印件一份,涉及財務支付的,交複印件一份留存於財務部。

本公司簽訂的合同,一律不得外傳。

責 任

第二十四條 在合同的簽訂、履行和保管中,相關人員由於故意及重大過失,造成本公司的損失的,相關人員必須予以賠償。

負 責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二十六條 本制度規定的合同審查部門,在合同法務部成立之前由辦公室代行,法務部成立後,由該部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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