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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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方案

鎮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方案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關於污染防治攻堅戰的要求,大力實施鄉村振興發展戰略,為有效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範養殖管理,促進農村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推動我縣畜牧業綠色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及xx年縣政府工作報告的有關要求,決定在全縣範圍內開展畜禽養殖污染整治。現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範圍

(一)禁養區: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陸域範圍。xx村、xx村、xx村為xx水庫水源保護區。

2.風景名勝區、文物歷史遺蹟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包括xxx省級自然保護區、xxx足球舊址公園。

3.居民密集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環境敏感區域。鎮規劃區及周邊500米範圍內的區域;學校、醫療、居民集中區周邊500米範圍內。

4.距離省道主要交通幹線500米範圍內的區域。

5.依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需要劃定的其他區域。

6.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畜禽養殖的區域。

(二)限養區、適養區範圍內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場(點)。

二、整治內容和標準辦法

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清理整治的內容和標準辦法如下:

(一)分類實施

1.禁養區整治標準:

關閉位於禁養區範圍內的所有畜禽養殖場(點),並對建築物進行拆除清理。

2. 限養區整治標準:對限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點)實行監管整治。具體標準為:

(1)原則上適用於自養自用,不能擴大養殖規模;

(2)不能擴建、新建;

(3)對原有養殖場(點)按適養區標準進行提升改造,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或零排放。

3.適養區整治標準:

(1)生豬存欄量50頭(含50頭)以上的養殖場按“516”(每存欄5頭豬,配備1立方米沼氣池、6立方米氧化池)的要求,實行種養結合,有效削減污染量,實現糞水還田、還林、還果,全面實行幹清糞或採用生物發酵牀墊料進行養殖,同時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並取得環保、畜牧許可證書後方可養殖。

(2)生豬存欄數50頭以下的散養户應嚴格按每存欄5頭豬配備1立方米沼氣池,不能有排污口。對不按規定要求整改而強行養殖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依法關閉。

(二)實行綜合經濟補助

為有效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對禁養區及污染嚴重的養殖場(點),按期完成存欄畜禽出售、轉移後,自行搬遷、關閉並去功能化或拆除欄舍的養殖户,同時承諾在規定範圍內不再從事畜禽養殖,按審核數據為準的存欄種類、數量、欄舍面積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

1.種公豬、能繁母豬在7月31日前按200元/頭給予補助、8月31日前按150元/頭給予補助、9月30日前按100元/頭給予補助。

2.磚混結構(鐵皮瓦或泥瓦)豬舍自行拆除清理徹底,按實建面積在7月31日前按100元/㎡給予綜合補助,8月31日前按80元/㎡給予綜合補助,9月30日前按50元/㎡給予綜合補助,如不徹底拆除清理,由各鎮牽頭另行組織人員專門清理,費用從中扣除。

3.簡易(石棉瓦或絨毛氈)豬舍自行拆除清理徹底並按實建面積在7月31日前按80元/㎡給予綜合補助,8月31日前按60元/㎡給予綜合補助,9月30日前按30元/㎡給予綜合補助;利用閒置老屋飼養畜禽或者人畜混居的,不拆房屋只拆除養殖設施,9月30日前完成按20元/㎡給予自行拆除補助。

4.9月30日後未完成整治的,一律不給予補助。雞、牛、羊養殖場圈舍參照上述補助標準執行,種畜禽不予補助。核實的種類、數量、欄舍面積及補助金額要進行公示。

5.資金來源:由縣財政局整合資金統籌保障。

三、集中整治階段(20xx年6月至9月)

1.送達《告知書》,填寫《文書送達回證》。由各村(居)對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點)送達《告知書》,並告知有關事項和要求。

2.確認搬遷、關閉對象。各村(居)對禁養區內擬搬遷、關閉的畜禽養殖場(點)情況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予以確認,並與畜禽養殖户簽訂《協議書》。

3.自行搬遷關閉,實行經濟補助。畜禽養殖户根據簽訂的《協議書》規定,儘快自行搬遷、關閉並自行拆除欄舍和徹底清理場地,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一次性付清綜合補助款。搬遷畜禽養殖場(點)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同時不得在其他禁養區內從事畜禽養殖。

4.依法關閉。對逾期未自行搬遷、關閉、拆除欄舍的禁養區畜禽養殖場(點)依法進行關閉,並根據情節,按有關規定拆除。依法關閉的畜禽養殖場(點)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助。

對禁養區內及污染嚴重的養殖場(點)未簽訂協議的,將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從嚴查處,並依法關閉並拆除欄舍等功能設施。同時對不按規定要求關閉的畜禽養殖場(點)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助,對已搬遷、關閉的,如有復養行為,將依法清除,拆除欄舍及附屬設施,追繳綜合補助款,涉及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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