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效益薪金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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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效益薪金分配辦法
為了充分體現“在其位,謀其政、負其責、享其酬”的權、責、利均衡到位原則,加強局屬各部室達成本年度工作目標和進一步提高創利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局根據業務狀況,對品德高尚、遵守規則、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工作並取得顯著工作業績的在崗職工給予獎勵。
第二條所定效益薪金標準,如本局遇業務狀況不良和遇到人力不可抵抗的災難,可停發或部分減少。
第三條根據本局勞動人事管理制度第七條獎懲辦法中第二項懲罰條款之規定,對犯有過失的員工,視其錯誤性質和認錯態度,分別給予必要的處分。除依照本局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議處外,經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可將效益薪金停發或部分減少。
第四條效益薪金的提取標準,以本年度生產經營產值為基本依據,不包括加班費及其他年節物資獎勵。
第五條效益薪金等級的確定,由局長提議,按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的意見決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條效益薪金等級標準如下:
1、一等效益薪金標準:係數為3%局長(正科級)
2、二等效益薪金標準:係數為2.4%書記(正科級)副局長(副科級)
局總工程師
3、三等效益薪金標準:係數為1.9%部室主任(正股級)
局副總工程師
4、四等效益薪金標準:係數為1.5%部室副主任(副股級)
5、五等效益薪金標準:係數為1.2%職工
6、上述效益薪金標準讓本年度生產經營產值%比提取,已充分考慮到在崗幹部職工的崗位職責、技能素質、業務水平、工作年限、學歷、職稱、人均工資收益較低以及我局現行的勞動工資制度,對具有高級職稱在崗職工可享受三等效益薪金待遇。對工齡已達25年的在崗老職工、具有中級職稱、本科學歷的在崗職工均可享受四等效益薪金待遇。在試用期內的新職工不享受效益薪金待遇。
第七條財務室應按年度創收水平和上述效益薪金等級標準,分季計算其個人實得效益薪金。
八條經職工努力工作獲得的效益薪金經局長簽字後分季發放。
第九條本辦法由局長辦公會集體討論通過後實施。
年節獎金
第一條公司為獎勵及慰勞工作成績優良的職工,要在當年年度財務狀況許可下,發給年節獎金,獎金的發放和停止均照本節規定辦理。
第二條上條所説的年節獎金是指春節、國慶節、端午節、中秋節以及年終依照各職工的工作成績所發給的物質及獎勵。
1、端午節獎金最高不超過各項式一至六月份平均工資額的50%,中秋節獎金額不得超過各職工一至九月份平均工資額的50%,年節獎金須在公司決算兩個月內發放。
2、凡正式職工在當年年度內無事假、遲到、曠職等缺勤記錄者都要發給。
3、凡正工職工在當年年度內有事假、遲到、曠職等記錄,並依照規定所摺合天數不超過六天者,應發給半數獎金,超過六天者不發。
4、到職不滿一年的正式職工,在該年度內因婚、喪、病及生育所請的事假有合乎請假規定的證明的,也不影響本獎金髮主席,但段按其當年年度內實際工作的月數比例計算其獎金額。
1、不遵守勞動紀律或不能勝任工作者。
2、工作不負責,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責任事故,或原材料浪費或設備損壞者。
3、有賭博、毆鬥、詐騙、偷竊、經手錢財不清或拖欠公款不還者。
4、在言論或行為上對公司或公司負責人或公司同事不利、不忠實者。
5、在公司外的行為足以妨礙其應執行的工作及公司聲譽或利益者。
6、經辦公文或工作時因積壓公文而損及公司或其他人利益者。
除依照公司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議處外,一個季度內不得享受本條例所制度的各項獎金,已享有獎金權的,應自當月份起予以停止,直到表現良好時,再依本節第四條規定辦理獎金申請手續。(1)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
(2)經常違反本局規章制度,無故月曠工累計達10天以上,糾纏領導,無理取鬧,對本局工作秩序造成重大影響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無視勞動紀律,辦事不力、貽誤要務,小錯不斷,屢教不改的。
(4)造謠生事、打架鬥毆,品行不端、道德敗壞、亂搞男女關係,影響極壞的。
(5)工作不負責任,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責任事故或原材料浪費、設備損壞,致使本局蒙受重大損失的。
(6)破壞、偷盜、譭棄、隱匿公司之設施、資料製品、泄漏本局業務上的機密,損公肥私,對本局利益造成不良後果的。
(7)在職期間,利用職權之便或個人資質,與經營同性質行業的單位或個人勾結,謀取私利的。
(8)在職期間未經局部核准擅自在外兼職的。
(9)在職期間,違反國家法令,受到刑事處分的。
第四條凡因故停止或減少部分獎金者,應由局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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