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林科研所中層幹部聘用及考核管理辦法

來源:巧巧簡歷站 2.24W
園林科研所中層幹部聘用及考核管理辦法

  中層幹部聘用及考核管理辦法 **市園林科研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中層幹部聘用及考核制度,健全科學、規範、高效的用人機制,促進單位各部門工作卓有成效地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中層幹部,是指單位內部各行政及業務部門的負責人(含副職)。 班組長的聘任、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中層幹部任職的基本條件 第三條:中層幹部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條件好,責任意識濃,事業意識強,開拓意識好;
  2、業務熟練,肯於上進,自覺提高自身綜合素質,有一定的工作組織協調能力;
  3、工作積極主動,踏實肯幹,務實求新,具有敬業精神和大局意識;
  4、堅持原則,勇於承擔責任和糾正錯誤;善於總結經驗,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5、工作和生活中能夠以單位利益為重,凡事從集體利益出發,有強烈的主人翁意識和責任感。
  6、能夠嚴以律己,寬以待人;思想先進,團結同志,熱愛本職工作。 第三章
   中層幹部的產生 第四條:中層幹部的產生,按照領導班子提名、職工評議的程序,實行聘任制辦法。 第五條:中層幹部的任用,在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下,應從工作實際出發,打破學歷、資歷及幹部、工人等身份界限,選拔有實際工作能力、能夠真正帶動部門工作發展的人選。 第六條:中層幹部的任用範圍一般為單位在編在崗職工。確因工作需要的特殊崗位,應按照事業單位改革的有關規定,可以聘用單位以外的人員。 第七條:對現有的中層領導實行直接聘任,對新提拔的中層領導實行試用制度。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滿後,應接受職工代表或所在部門職工的**測評 第八條:新聘任中層領導的職工評議以無記名劃票方式進行。候選人獲票超過總有效票數的60%以上的,為通過評議,單位下發文件予以聘任;得票低於60%的,為沒有通過評議。 第九條:經領導班子提名,且通過職工評議的,予以聘任。 聘任期為一年。 第十條:經領導班子提名,但沒有通過職工評議的,不擔任中層幹部;由此而造成的職位空缺,應由領導班子另行提名,並重新進入評議程序,產生新的人選。 第十一條:中層領導的聘任期為一年,期滿單位不再續聘的,視為自動解職,不在享受單位所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四章
   中層幹部的職責 第十二條:中層幹部應切實履行職責,在職責範圍內認真開展工作,既堅持原則,又要方法靈活,當好領導幫手。 第十三條:負責起草、修訂本部門年度工作計劃、目標任務和工作標準; 第十四條:擔負本部門責任,認真落實既定計劃,圓滿完成年度工作目標; 第十五條:認真執行領導決策,圓滿完成各項臨時任務; 第十六條:以身作則,充分調動本部門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做好本部門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時調解糾紛,化解矛盾,形成團結一致、積極向上的良好風氣; 第十八條:公平、公正、廉潔、高效。 第五章
   中層幹部的述職及考核 第十九條:對中層幹部實行年度責任目標考核制度。考核方式分為自我總結、領導班子認定和職工評議相結合三種形式。
  1、自我總結。每年年終,中層幹部要對本年度個人工作情況進行自我檢查,並將自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彙總整理,存入個人檔案。
  2、領導班子認定。領導班子根據中層幹部年度工作業績,結合幹部自查情況,對其進行年度工作認定。認定稱職的,遞交職工大會進行評議。
  3、職工評議。領導班子認定稱職的中層幹部,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述職。職工以無記名劃票方式,對中層幹部述職情況表決意見。獲票超過總有效票數的60%以上的,為考核稱職;超過75%以上的,為良好;超過90%以上的,為優秀;60%以下的,為不稱職。 第二十條:中層幹部的考核及述職,每年進行一次。具體時間,按照所長辦公會安排執行。 第六章:對中層幹部的獎懲及臨時任免
   第二十一條:為激勵中層幹部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在以下情況下,應對其給予獎勵:
  1、在年度考核中獲得優秀的;
  2、在業務考評中成績顯著的;
  3、在專項任務中有突出表現的; 獎勵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中層幹部應樹立良好的道德情操,具備一定的業務管理水平和良好的心理、政治素質,對工作要科學地進行統籌安排,不得因工作失誤影響單位整體形象或造成經濟損失。有如下情況的,由所長辦公會研究予以停職檢查或就地免職:
  1、由於工作安排不周、措施不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2、工作失誤,給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
  3、受到政法部門處理的;
  4、監守自盜,損害集體利益的;
  5、散佈謠言,誹謗他人,故意製造混亂,影響單位安定團結的;
  6、不服從領導安排的,對單位政策強烈抵制,拒絕落實的;
  7、弄虛作假,向領導隱瞞真實情況,導致領導決策失誤的。 第二十五條:因職位空缺,需要立即補充中層幹部的,領導班子可以臨時任命。但試用期滿後,仍需通過職工代表或本部門人員評議。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