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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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村財務規範化管理,提高財務管理的透明度,確保社會穩定和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結合本村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村委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財務收支預決算

第二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要建立財務預決算制度,做到年初有預算、年終有決算。

第三條 村要堅持實事求是、量入為出、留有餘地的原則。年初編制好財務收支預算,送辦事處會計核算服務中心審核後,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條 每年年終,根據本年實際收支情況,詳細編制財務收支決算,張榜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第二章 貨幣資金管理

第五條 嚴格實行賬款分開管理原則,貨幣資金由村報帳員專人負責管理。

第六條 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現金、存款日記帳,對發生的經濟事項逐筆隨時進行登記,每日結出餘額;並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準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票據抵現,不準未批先付。

第七條 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村庫存現金限額規定為5000元以下,超過5000元應及時存入開户銀行(信用社),以確保集體資金安全。一次支出超過5000元額的一般要通過銀行結算,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超額現金支付的,要説明原因並經辦事處服務中心批准,方可提取現金。

八條 嚴格控制資金借入借出。資金借入和借出的審批,按財務審批權限規定執行。凡擅自借入款項的,村集體不得支付利息;擅自出借款項的,除要立即追回並按銀行同期最高貸款利率計收利息外,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條 要定期和不定期盤點庫存現金、有價證券,核對現金、存款日記帳。發現差錯,要查明原因,及時糾正。

第十條 村幹部因公外出需預領現金,須經村財務負責人批准。公務完畢返村後,其預領款在7天內必須結清,不得藉故拖欠佔用。

第十一條 銀行存款必須實行支票户管理制度,嚴格堅持帳、款及支票、印鑑分別保管原則,支票由村報賬員保管,印鑑分別由辦事處服務中心代理會計、村財務負責人、村報賬員保管。

第十二條 加強結算資金的管理,及時清理暫收、暫付、內部往來款項。對各種拖欠款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進行催收。對經過摧收又故意不還的,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確因無法收回的欠款,要由村兩委會提出書面意見,報辦事處村級財務規範化管理領導小組審查後,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核銷,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欠款的核銷。

第十三條 村報賬員對不符合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支出有權拒付,對符合財務管理制度的支出不得無故拒付。對違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銀行結算辦法》規定及擅自收付款項所造成的罰款和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章 財務審批

第十四條 村財務實行村財務負責人“一支筆”限額審批制度。一切財務支出都必須取得或填制完整、合法的原始憑證,並且憑證有註明經手人、證明人、用途説明,財務負責人方可審批。對手續不完備,內容不真實,用途不明確,開支不合理和不符合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費用,財務負責人不得審批,對符合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支出不得拒批。

第十五條 審批權限。非生產性支出在1000元以下(包含1000元)或已有經批准的預算方案、合同、規定、決定的支出由財務負責人審批;非生產性支出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包含10000元),須經村兩委會研究決定,授權村財務負責人審批,非生產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形成書面決議,授權村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十六條 村幹部報酬及通訊費用支出。村幹部月工資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差旅費實行一程一報,按上級有關規定及時報銷。如無急事包乘出租車的費用不得報銷,村財務負責人的差旅費由村黨支部書記審批。

第十八條 嚴格控制村接待費支出,嚴禁用公款吃喝送禮。

第十九條 支出發生後2個月內報銷票據。

第二十條 違反規定擅自批付的,由審批人承擔責任,造成集體經濟損失的,由審批人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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