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館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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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館財務管理制度

賓館傢俱、用具財務管理制度

1、要按年分季編報傢俱、用具的購進計劃,由各使用部門根據營業所需或辦公需用編報計劃,報財務部審查並提出意見後報總經理批准。

2、傢俱、用具的購進成本,包括購進價格和所支付的運雜費。傢俱、用具購進後,作出賬務處理,在“營業費用-低值易耗品”科目入賬。

3、領用傢俱、用具必須列表登記,領用部門或個人應負保管責任,同時必須做好日常修理工作。

4、修理傢俱、用具所用的開支,以“營業費用-修理費”列支。

5、傢俱、用具因磨損而失去使用價值時,經批准可辦理報廢。報廢的傢俱出售時,其售出殘值作“營業收入”處理。

6、丟失、毀損傢俱、用具時、由當事人或部門寫明原因,向部門經理報告,轉報財務部審查後呈總經理審批。屬人為丟失、毀損,由當事人負責賠償或部門賠償。賠償的價款作“營業外收入”處理。

7、傢俱、用具發生溢餘或短缺,應先按估價價值轉入“待處理收益”或“待處理損失”科目賬户,查明原因,並分別不同情況審批後,轉入“壞賬損失”或“營業外收入”處理。

固定資金管理制度

1、賓館的固定資金主要來源於流動獎金,佔用固定資金直接影響流動資金的運用,因此必須嚴格控制固定資金的使用。

2、賓館及各部門必須節約使用國定資金,充分利用已置的固定資產,每月均需核算固定資金利用率,季度檢查、年終清算考核各部門使用固定資金的效果;

3、全面推行部門獨立核算,同時推行固定資產有償佔用制度,即按各部門擁有的固定資產實績,攤繳佔用費,攤繳費率按國家規定執行,促使各部門充分發揮固定資產的效能,壓縮固定資金的使用;

4、未經工程部及總經理室審批,不得私自購置設施設備。未經批准進行採購,財務部不予報銷費用。

賓館資金籌集管理制度

1、賓館籌集資金應該按國家法律、法規及旅遊飲食服務行業財務制定規定,可一次或分期籌集。

2、賓館資金的籌集可採用向銀行貸款、向其他單位臨時借款、向內部職工籌集等方式。當賓館的經營規模擴大時,經總經理室決定,投資者增加投資額也是一種方式。

3、籌集資金的審批權限及規定:

(1)賓館根據需要可用原有的固定資產作抵押,向銀行或其他單位借款,借向銀行貸款時應通過賓館總經理室批准。

(2)借款餘額不得超過賓館的實收資本,重大項目或借款餘額已超過實收資本的20%以上的借款,應單獨作出可行性報告報經總經理批准。

4、對各方籌集的資金,應嚴格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不許挪作他用。

5、資金使用應嚴格按審批權限及規定程序辦理,大額開支一般要事先列入財務計劃,並應附有經濟效益預測資料。

賓館經費支出管理制度

1、對於發給員工的工資、津貼、補貼、福利補助等,必須根據實有人數和實發金額,取得本人簽收的憑證列為經費支出,不得以編制定額、預算計劃數字列支;

2、購入賓館辦公用品和材料,直接列為經費支出,但單位較大、數量大宗的應通過庫存材料核算。

3、撥給的補助費、週轉金應按實際撥補數,以批准的預算和銀行支付憑證列為經費支出。

4、撥給所屬部門的經費,應按批准的報銷數列為經費開支。

5、撥給的各項補助款和無償慈善投資,應依據受補助和受支援單位開來的收據準列為經費支出;

6、員工福利費按照規定標準計算提存,直接列為經費支出,並同時將提存從經費存款户轉入其他存款户,以後開支時,在其他存款中支付。

7、購入的固定資產,經驗收後列為經費支出,同時記入固定資產和固定資金科目。

8、其他各項費用,均以實際報銷的數字列為經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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