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無權收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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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無權收押金
“我們在東美小區一家生鮮超市上班,因辭職老闆要扣我們100元押金。”一名王姓讀者日前向早報這樣反映。

  她説,她們是8月中旬在該超市上班的,老闆起先要她們交200元押金,後來押金是從工資中扣,一個月100元,共扣了兩個月。我們辭職,老闆也同意,但就是100元押金不給我們。

  該超市負責人對記者説,員工在這家超市上班之前,雙方事先是有口頭約定的,如果工期不滿一年,200元的押金只能退一半,據稱她們都同意;超市也發工資給她們,她們則將押金條也交給超市,這也是員工自己願意的。這名負責人稱他們是按照事先約定的規則來辦理事情的。

  為此,記者諮詢了本報法律顧問偉烈律師事務所的林曉陽律師。林律師説,用人單位收取員工的押金,這種行為本身就違反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她們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她們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情況。

來源:東南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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