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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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是農村經濟的支柱和命脈。近年來,隨着國家農業税和糧食直補等一系列扶持農業、促進農民增收的惠農政策在農村的落實,農民對土地的重視和珍惜程度日益增強,進而引發的土地糾紛也日益增多。近日我們對**縣法院近三年來審理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進行調查,並就當前**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特點、成因及解決問題的對策作了分析,建議相關部門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與監督,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一、**縣法院近三年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2004年以來,**縣法院共受理各地土地承包糾紛案件146件,審結146件。其中2004年32件,2005年53件,2006年61件,從總體上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呈現以下特點: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統計分析

      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類型日趨多樣。在已審結的146件土地承包糾紛中,土地承包糾紛案件54件,佔36.9%,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32件,佔21.9%;
土地承包徵用、佔用補償糾紛39件,佔26.0%;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21件,佔14.4%。從案件類型看,涵蓋了土地承包糾紛的方方面面。特別是隨着近年來我縣新城區的建設和政府“工業強縣”政策措施的實施,使我縣土地承包徵用、佔用補償案件從2004年的佔土地承包糾紛案件12%上升至全2006年34%,改變了以往以家庭承包經營權糾紛、土地承包金糾紛為主的土地承包糾紛狀態。

      2、訴訟主體具有羣體性。在我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5-10人的集團訴訟案件21件,佔14.4%,10人以上集團訴訟案件11起,佔7.5%。也有某些案件起初是由個別主體提起,但此類案件的判決對其餘羣體具有啟發、仿效作用,具有潛在的羣體性。這類案件一般大都體現在土地徵用、佔用補償糾紛中,我院去年相繼受理的青山鎮雙橋村部分村民租賃土地補償分配糾紛一案即屬此種情況。先是該村村民楊某因土地租賃補償分配一案與所在村民組產生衝突,訴至法院,待其訴求得到法院支持後,相繼又有張某一家、王某一家和劉某等情況聯名起訴其所在村民組,此類案件即是由個體的訴訟引發出了潛在的小羣體訴訟。

      3、爭議的土地用途複雜。從爭議土地用途來看,過去主要是以耕地為主的農用地,而近兩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既涉及耕地也涉及魚塘、林地、沙灘地等承包用地。

      二、產生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主要原因

      一是土地承包合同不規範。主要表現在:1、有的只有口頭約定而未形成書面合同,有的甚至既無書面約定,也無口頭約定。即使形成了書面合同有的也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2、有的對標的物未約定清楚,承包土地、林木等界限表述不明確。3、有的對違約責任約定不具體,只規定按法律、政策處理。

      二是土地流轉不規範產生的糾紛以及因土地被徵用、徵收而引起的土地補償糾紛。主要表現在:1、隨着農業税的取消、糧食價格的上漲、糧食補貼政策的實施,部分農民迴流農村要求實際耕種人交回土地的情況較具普通性。而實際耕種人在利益面前不願輕易交回承包土地,引發了一些糾紛。2、由於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政策不完備,土地流轉程序和手續不規定,村委會和鄉鎮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及縣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此缺乏必要的指導,引發了一些糾紛。3、有的村集體不按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給農民合理的補償,損害農民的利益,或者工作不到位,致使承包户不理解不接受而引發糾紛。目前,由於我縣新城區建設需徵用、佔用土地,此類糾紛在增多。

      三是村集體組織、村幹部違反法律政策擅自發包土地,對農民的自主經營權濫加干預,甚至隨意解除合同。主要表現在:1、一些村集體組織、村幹部對國家的土地政策、法律缺乏正確的認識和理解,因而難以正確規範執行。在我院已審結的本縣城關鎮大園村村民林某訴其村村委會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大園村村委會在未經村民民主議定的情況下與林某簽訂慄樹承包合同,後其又經合法程序與另一村民曹某簽訂了一份慄樹承包合同,以至於林某的承包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遂訴至法院。2、有些村委會負責人不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分配土地、計收承包金,有的發包人以合同約定承包費為由,單方決定提高承包費,甚至單方終止合同。3、有的村委會因為負責人更換頻繁,出現了“新官不理舊帳”現象,新村委對前任村委訂立的合同不滿意,便否認原合同的效力,私自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條款。

      四是村民承包方履約的隨意性。主要表現在:村民承包方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有的承包户不遵守合同約定,不主動交納承包金或故意拖欠承包金。如我院已審結的高店鄉閆河村泗淮組與劉培喜土地承包糾紛一案中,被告劉培喜已實際承包了7年的土地,但只交了一年的承包金,故原告高店鄉閆河村泗淮組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承包合同並補交承包金。後訴求得到法院支持。

      三、關於解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建議。

      第一、進一步規範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程序及合同內容,依法規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1、嚴格嚴格遵守關於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訂立程序的強制性規定,按照民主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分配土地。

      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和內容要符合法律規定。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對承包土地的名稱、面積、承包期限、承包土地的用途、承包費數額、交納時間及違約責任等內容的規定要明確、具體。

      3、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土地流轉工作的指導,建立土地流轉合同的訂立、登記制度。對流轉合同合乎法律規定的,圍繞原流轉合同條款做好工作,對流轉手續不規範,內容不明晰的,可考慮重新訂立協議。

      4、土地流轉合同簽訂後,由鄉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嚴格登記、簽證、備案。

      第二、切實抓好農村土地管理,完善農業指導服務體系。政府經營局等相關部門及各鄉鎮政府,要切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切實轉變管理方式、手段。要依法搞好土地的劃界、規劃等工作,依照規定及時辦理確權等有關手續,消除土地糾紛隱患。

      第三,對農村土地承包情況進行全面執法檢查、堅決糾正農村土地承包工作中侵犯農民權益的違規違法行為。1、由有關部門定期對各鄉鎮土地承包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並解決問題。2、在承包期間違法收回農民承包地的,要將土地歸還給農民。3、將土地對外租賃的要給原承包户合理的補償,待租賃期屆滿後,將耕地歸還於原承包户。4、對於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不斷完善基層調解和仲裁機制,逐步建立健全農林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和仲裁機構,經營局、司法局等部門及鄉鎮、村委會要全面建立和健全調解組織、保證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落到實處。要高度重視土地承包糾紛的上訪接待工作,消除對立情緒,及時調解糾紛,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層。

      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這些問題,其積弊來源於多方面,對於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訴訟案件,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化解糾紛。但要減少和消滅這類糾紛,主要還是依靠政府及基層部門的工作。應依照標本兼治,齊抓共管的方針,從行政、司法等不同側面、不同環節,全方位加以預防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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