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承包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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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承包合同模板

為了在公司內部營造鼓勵員工幹事業,支持員工幹成事業的積極氛圍。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湧流,推動公司的超常發展,根據平等互利、民主協商的原則,特制訂本協議。

第一條 發包方為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為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第二條 現任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總經理劉某、江蘇分公司副總經理王某(以下稱承包者),自願承包經營該分公司,承包期限暫定為五年,自 年一月三十一日至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 乙方為自我經營、自我發展、自我積累、自我制約,實行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本協議承包方內容為:按規定上交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並以質量、安全指標、綜合治理、方針目標實現率作為掛鈎考核指標。乙方承包經營基數一經確定,則掛鈎指標值在承包期限內不變。

第四條 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限內上繳給甲方管理費執行標準:

一、由乙方總承包上海市範圍內工程的,按工程總產值4%向甲方上繳管理費。

二、由乙方總承包外省(市)工程的,按工程總產值3%向甲方上繳管理費。

三、由乙方承接的上海市範圍內的分包工程,乙方應按工程的總產值2%,向甲方上繳管理費。

四、由乙方承接外省(市)的分包工程,乙方應按工程的總產值1.5%,向甲方上繳管理費。

五、若甲、乙雙方共同承接的工程項目,管理費上繳標準由甲、乙雙方另議。

第五條 乙方在承包期內應完成下列指標:

一、甲、乙雙方本着雙贏的原則,甲方鼓勵乙方多接工程,多做工程,乙方當年完成和超額完成產值達到1億元后,甲方收取管理費的費率則隨之下調,下浮率僅用於第四條一、二、5款,對第四條三、4款的費率不再下浮。

一、完成產值≤1億元,收取管理費4%。

產值1億元至3億元,每增加1000萬,則收取管理費下降0.1%。

二、產值≥3億元,收取管理費2%,不再下浮。

二、質量指標:(詳見附件一)。

三、安全生產指標:(詳見附件二)。

一、不發生工傷死亡事故和重傷事故。

二、工傷事故頻率不超過0.8‰。

三、安全生產規定的基礎管理工作(可參照公司的有關規定建制)。

四、質量方針目標實現率:100%。

五、乙方應及時向甲方工程部上報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工程質保期滿時的質量徵詢記錄。

第六條 乙方上繳甲方工程管理費結算方法:

一、乙方在工程所在地開設工程專用帳户,將所承建工程的工程款收入資金,存入該帳户,專款專用,雙方控制,甲方監督使用,乙方不準以任何方式擅自挪用工程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名義對外投資,不得將資金拆借至外單位。不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銀行貸款。

二、管理費收取按工程付款情況,同比例收取。管理費應在收取工程款的同時,由乙方將資金劃入甲方的帳户,並以利潤的形式反映在財務報表中。

三、乙方開具工程款發票後,凡涉及施工產值的營業税、工程合同簽證費等,均按國家及上海市建築施工企業有關規定,由乙方承擔。

四、凡乙方發生的應繳甲方的管理費、應承擔的營業税、合同簽證費等其他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五、由乙方所承接的工程項目,按國家政策可享受免税待遇或總承包單位已承擔了有關税金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遞交有關文件資料。

六、凡屬乙方名下的工程款,除應繳甲方的部分外,保證金額劃入乙方帳户,甲方不處置或佔用乙方資金。但甲方有權對乙方財務的執行情況進行幫助監督和審計。

七、乙方的財務管理必須執行國家頒佈的會計制度和本公司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設置帳户,進行資金管理。月末按規定編制會計報表,並在規定時點內上報甲方。

第七條 獎罰措施:

一、工程屬國家或省(市)重大工程、工程規模超億元(包括1億元左右的),必須被評為省(市)級以上的優質工程,若被評為中國建築工程魯班獎或中國市政金獎的將一次性地給予重獎(獎額按工程規模的0.1%—0.3%左右);如果,連省(市)級的優質工程也評不上,則按工程規模0.1%的比例扣罰。

二、乙方必須確保承包合同段工程質量達到業主要求的各項指標,凡經整改合格的單位工程,將被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可按該單位工程造價的1%罰款。

三、綜合治理、文明施工等掛鈎指標的獎罰,(參照附件二)。

四、乙方如不能及時上報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和工程質保期滿時的質量徵詢記錄,則乙方上交甲方的管理費額度上調0.5%。

八條 甲方有權按承包協議規定,對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財務管理、文檔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並對生產經營實績進行年度考核。 第九條 甲方應當按承包協議規定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並在職責範圍內向乙方提供技術、資料、生產設備的幫助,協調乙方生產過程中可能碰到的技術攻關難題。

第十條 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

一、承包期內,雙方均不得無故中止協議,非經雙方協商同意,一方擅自變更合同,則視為違約,必須承擔違約責任。但如甲方發現乙方在經營過程中有違法違規或違反協議的行為,可由甲方單方面終止協議的情形除外。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另一方經濟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賠償另一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 協議的提前終止。

一、甲方發現乙方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

一、由於乙方管理不善或發生嚴重責任事故,影響到甲方資質或社會信譽的。

二、乙方在承包期內,有違法經營、違法亂紀行為,給甲方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四、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五、喪失商業信譽。

六、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本協議的能力。

七、有不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惡意行為。

八、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二、上述情況發生,甲方及時通知乙方中止本協議。終止履行協議後,乙方無法履行本協議且在一個月內未恢復履行能力,甲方可以解除協議,並向乙方(分公司經營承包者 先生)追索由於解除協議所造成的任何支出、損失及費用,同時追索罰款,罰金為上述損失及費用之和的20%。

第十二條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需作增訂時,經甲乙雙方商定簽字蓋章後,形成本協議附件。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樣效力。

第十三條 本協議經甲方蓋章,雙方代表簽字後正式生效。本協議有效日從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算。

第十四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 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工程有限

分公司

(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 經營承包人(簽名)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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