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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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寫一份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時候,領導幹部你都瞭解有哪些值得留意的地方嗎?一定務必要確保用詞恰當。以下是本站小編精心為您推薦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3篇,供大家參考。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3篇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1

領導幹部包保走訪貧困户,是推進脱貧攻堅工作的重要舉措。組織開展好領導幹部包保貧困户活動,對於深入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脱貧基本方略,抓好脱貧攻堅戰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區委、區政府《關於堅決打贏脱貧攻堅戰的決定》精神,特制定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精準扶貧精準脱貧戰略思路,落實關於打贏脱貧攻堅戰的決定,充分發揮領導幹部示範帶動作用,切實加強對貧困户的聯繫幫扶和責任包保,促進各項政策措施全面落地,幫扶工作有序推進,確保如期完成脱貧攻堅年度目標任務。

二、活動主題

堅持精準幫扶,合力脱貧攻堅。

三、包保任務

(一)看脱貧政策是否宣傳到位,提高貧困户扶貧政策知曉率,增強貧困户脱貧致富的內在動力;

(二)看雙包工作是否執行到位,提高幹部扶貧攻堅執行力,促進雙包制度長期有效開展;

(三)看精準施策是否落實到位;

(四)看貧困户收支狀況是否有所改善,提高貧困户脱貧攻堅滿意度,保障貧困户穩定脱貧。

四、有關要求

一要勤走訪。把“村村到、户户訪”活動進一步引向深入。

二要真幫扶。因户施策,幫扶措施可操作性能,落實到位,切實增加貧困户收入。

三要見成效,穩定户脱貧的年度脱貧目標任務。

四要有記錄。扶貧手冊要記錄幫扶項目實施全過程,留有圖片資料和工作痕跡,做好宣傳,營造脱貧攻堅的良好氛圍。

五要建機制。領導幹部走訪貧困户要常態化。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2

第一條為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員領導幹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黨員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黨員幹部;

(三)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國有中型企業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實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業中由上級黨組織、行政機關或者國有資產授權經管單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領導人員中的黨員以及其他經上述單位批准執行職務的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財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國(境)外經商辦企業的情況;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擔任外國公司駐華、港澳台公司駐境內分支機構主管人員的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九)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黨員領導幹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後30日內填寫《黨員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並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説明原因。

第五條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所列事項沒有發生或者沒有變動的,應當予以明示。

第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二)不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黨員領導幹部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黨員領導幹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黨員領導幹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七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彙總後報所在黨委(黨組)和紀委(經檢組)。

黨委(黨組)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將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上級黨委(黨組)和上級紀委(紀檢組)綜合報告一次。

八條 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要求報告人限期補充報告或者重新報告。

第九條 黨員領導幹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書面請示。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組織答覆意見辦理。

第十條 對報告的內容,應當予以保密。組織認為應當予以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的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十一條 黨員領導幹部必要時應當在參加民主生活會、進行述職述廉時,對發生的個人有關事項情況進行説明。

第十二條 紀檢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經審批可查閲本地區本部門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機關應當把報告個人的有關事項的情況作為考察、考核黨員領導幹部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組織或者部門應當調查核實,並視情節輕重,採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予以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黨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的。

第十四條 中央軍委可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提出本地區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備案。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部負責解釋。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3

深入貫徹落實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充分發揮報告制度在幹部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2月16日,市應急管理局召開會議,集中學習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兩項法規”。

會上,與會人員集體學習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及時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有關規定摘編等政策規定,觀看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填報輔導》視頻,並簽訂《<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填報承諾書》。

會議強調,是否如實填報個人有關事項,檢驗的是領導幹部對黨是否忠誠,對組織是否忠誠。領導幹部要認真做好此次填報工作,一要牢記“三個負責”,確保高度重視,本着對組織負責、對單位負責、對個人負責的態度,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二要抓好“三個點位”,確保規範準確,要精準把握相關政策,要吃透新要點、辨清易錯點、盯緊易漏點;三要做足“三門功課”,確保萬無一失,按照先學習、做足“思想功課”,再溝通、做足“家庭功課”,後填報、做足“數據功課”三步走要求,確保應報盡報、準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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