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動產質押合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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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質人(以下稱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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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人(以下稱乙方):

為確保_____年_____字第_____號公約(以下稱主公約)的踐諾,甲方承諾以其有權處罰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檢察,贊成接納甲方的財產質押。兩邊經會商同等,按以下條目訂立本公約;

第一條甲方用作質押的財產為:(附細緻質物清單及出質人掃數權表明):

(1)質物名稱:

(2)規格:

(3)數量:

(4)帳面代價:

第二條本公約項下質押財產共作價人民幣_____(大寫)元整,質押率為_____%,實際質押額為_____(大寫)元整。

第三條甲方應在本公約訂立後五日內將質物移交乙方佔有,兩邊商定移交事變以下:_____

第四條在質押有效期內,乙方該當真妥帖保管質物,其實不得調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費_____元整。

第五條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證押財產中的_____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於主公約商定期限。如主公約經兩邊贊成延長期限的,甲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限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產買賣外吃虧,所得補償金應由甲方到_____銀行辦理專項存款,並將存款單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條在本公約有效期內,甲方如需讓渡質物,須經乙方書面贊成,並將讓渡所得款項交_____銀行專項存儲,存款單交由乙方保管,大略以該款項提早歸還債務。

第七條本公約項下有關公證、保險、簽訂、掛號,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負擔。

八條在本公約有效期內,甲方如產生分立、歸併,由變動後的機構負擔或別離負擔本公約項下任務。甲方被頒佈發表驅逐或停業,乙方有權提早處罰質物。

第九條呈現以下環境之臨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法處罰質押財產:

(1)主公約債務踐諾期限屆滿或經延期後仍未踐諾債務;

(2)債務人死亡而無承繼人或承繼人拋卻承繼的;

(3)債務人被宣佈驅逐、停業的。

處理質物所得價款,不敷歸還債務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歸還債務另有殘剩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條本公約見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動或清除公約。必要變動或清除公約的,應經兩邊會商同等,達成書面和談。和談未達成前,本公約條目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主公約債務人按公約商定的期限踐諾公約的,質權即自動停止,乙方應返還質物及有關單子。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遵照本公約第4條的商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毀損的,甲方有官僚求乙方規復質物原狀;大略要求乙方補償是以而蒙受的吃虧。

(2)乙方擅自調用質物的,甲方有官僚求乙方中斷調用行動,或返還原物,亦可哀告補償是以而蒙受的吃虧。

(3)甲方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拘留收禁或別的雷同環境而給乙方造成經濟吃虧的,應賜與補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背第九公商定,應向對方付出主公約項下債務總額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

(5)在本公約有效期內,未經出質人贊成,變動主公約條目或讓渡主公約項下的任務,甲方可自行清除本公約,並要求乙方返還質物及有關單子。

(6)本條所列違約金的付出方法,兩邊商定以下:

第十三條兩邊商定的別的事變:

第十四條爭議的辦理方法:

甲、乙兩邊在踐諾本公約中產生的爭議,由兩邊會商或經過議定調整辦理。會商或調整不可,可以向公約簽訂地人民法院告狀,大略向公約簽訂地的公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本公約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拜託代辦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質物移交終了之日起見效。

第十六條本公約一式二份,甲、乙兩邊各執一份。

附:質物清單及有關證書、單子一式_____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拜託代辦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拜託代辦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公約地點:_____

(注:如果公約當事工錢百姓或不法人單位,應由該百姓簽字或單位緊張當真人或經其授權的拜託代辦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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