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約問題(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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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違約問題(轉載)

問:單位同意職工辭職後,因違約金等無法協商一致,是否可以扣押檔案?
答:根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18條之規定職工辭職後,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移到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這也就是説,在用人單位同意職工辭職後,無論雙方在違約金等問題上無法協商一致,拖延了職工離職手續的辦理,單位也應當按規定辦理檔案轉移手續。而對於無法協商一致的事宜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順便説一聲,《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理》規定,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否則,就超過了申訴時效,根據法律規定,視同當事人放棄權利,勞動者也可以拒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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