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材種植及收購合同
甲方(收購方):
乙方(種植方):鄉(鎮)村組(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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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當年藥材採挖收購結束。
二、種植面積
乙方確保種植面積柴胡標準畝;
黃芩標準畝;
丹蔘標準畝;
黃芪標準畝;
黨蔘標準畝。
三、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甲方通過公開採購方式為乙方提供符合行業要求的優質中藥材種子、種苗,每畝種子、種苗用量及預交費用見《服務手冊》附表1。
(2)甲方定價、定點收購乙方種植的中藥材,收購保護價格為統貨柴胡45元/kg、黃芩9元/kg、丹蔘10元/kg、黃芪10元/kg、黨蔘22元/kg。當市場價低於保護價時,按保護價收購;
當市場價高於保護價時,按市場價回購。藥材繳售後,甲方除去農户每畝預付的100元及政府每畝補助的300元種子、種苗款外,從貨款中除去其前期墊付的下欠種子種苗款,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結清貨款。
(3)甲方通過現場培訓、專題講座、發放資料等形式為乙方提供種植技術指導。
(4)甲方保證全部收購乙方符合質量要求的中藥材。
2.乙方責任
(1)乙方必須保證達到合同約定種植面積,並按照技術規範科學種植,每畝需預付種子、種苗款100元。
(2)乙方要嚴格執行甲方提供的採收、初加工及藥材收購標準。按照2015年藥典及企業內控標準要求,不得使用壯根粉、膨大劑等違禁藥品,不得私自分揀,摻假。柴胡蘆頭在2公分以內,黃芩蘆頭在3公分以內,黃芪要經過揉搓整形,黨蔘扎把,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收購。如果中藥材水分含量過高時,根據含水程度,酌情扣除水分重量。
(3)種植的中藥材須按收購合同要求到甲方指定的收購地點交售,不得私自出售。
四、其他約定
1.本合同簽訂後,雙方共同遵守,如有一方違約,應賠償對方相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此支付的律師費用)。
2.發生合同糾紛時,可向本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4.乙方交售中藥材時需攜帶合同及《服務手冊》。
甲方:乙方:丙方(鑑證方):
代表簽字、蓋章:簽字、蓋章:村委會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