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困難羣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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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縣困難羣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縣困難羣眾醫療救助制度,根據《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74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15〕39號)和《省醫療保障局關於落實<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貧困人口基本醫療的若干措施>的指導意見》(鄂醫保發〔2019〕35號)、《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救助託底保障政策的通知》(黃民政函〔2019〕1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醫療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堅持資助困難羣眾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堅持以住院醫療救助和門診醫療救助(含門診定額救助、門診慢性病救助等)相結合的原則;
堅持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大病保險制度和其它社會救助制度相銜接的原則。

第三條醫療保障部門是困難羣眾醫療救助的主管部門,負責醫療救助工作管理、政策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提供全縣特困供養人員(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城鄉孤兒)、城鄉低保對象和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職工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對象的資格認定。

扶貧部門負責精準扶貧建檔立卡對象的資格認定。

鎮(區)經辦機構負責對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難人員醫療救助的初審工作。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及時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公示後報縣醫療保障局審批。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應及時書面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加強對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監督檢查。

衞健部門負責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的就醫管理,及時提供醫療救助對象醫療費用報銷相關證明材料。

審計、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的審計監察,對違紀違規行為進行嚴肅查處,並追究相應責任。

民政、扶貧部門在認定發證之日同時完成系統內的人員類別標識。

第四條困難羣眾醫療救助資金來源:

(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上級撥入的專項救助資金;

(三)統籌社會救助資金用於醫療救助;

(四)其他醫療救助資金。

第二章醫療救助對象和方式

第五條困難羣眾醫療救助對象為:

(一)重點救助對象:即特困供養人員(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城鄉孤兒)、城鄉低保對象和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職工。

(二)低收入家庭救助對象:即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員和農村家庭收入低於農村低保標準1.8倍的家庭成員。

(三)建檔立卡貧困對象。

(四)其他困難對象:即月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自付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年大病保險起付線2倍且家庭財產符合有關規定的因病致貧家庭中重病患者和其他經縣人民政府認定的醫療救助對象。

第六條困難羣眾醫療救助採取以下方式:

(一)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實施住院救助、門診定額救助、門診慢性病救助。

(二)資助重點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慈善機構等社會團體及個人,以各種形式參與困難羣眾醫療救助工作;
鼓勵本地醫藥機構開設慈善門診、慈善藥店、送醫送藥上門服務等,為困難羣眾積極開展衞生醫療扶貧。

第三章醫療救助標準

八條重點救助對象基本醫療救助標準

(一)住院救助標準:

重點救助對象住院治療,扣除基本醫療保險起付線和報銷補償後,個人年累計負擔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經大病保險報銷賠付後,特困供養人員全額予以救助。城鄉低保對象和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職工按75%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6萬元。

(二)門診救助標準:

1、定額門診救助。對特困供養人員(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城鄉孤兒)給予每人每年500元標準的定額門診救助,集中供養對象救助資金由供養機構統籌管理使用,分散供養對象救助資金社會化發放到對象個人帳户。

2、門診特殊慢性病救助。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經縣醫療保障局認定患有慢性疾病對象、其他重點救助對象患有《黃石市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慢性病管理試行辦法》(黃人社規〔2018〕1號)文件規定的慢性疾病,需要長期服藥和門診治療的,應在定點醫院治療,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報銷賠付後,參照住院救助比例納入醫後救助。

3、不在上述門診慢性病救助範圍內,且需長期服藥治療的特殊慢性病種,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門診醫藥費用負擔較重的,按照一事一議的形式,納入醫後救助。

第九條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難對象醫療救助標準

(一)低收入家庭救助對象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療,扣除基本醫療保險起付線和報銷補償後,個人支付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標準部分,經大病保險報銷賠付後,按不低於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3萬元。

(二)其他困難對象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療,扣除基本醫療保險起付線和報銷補償後,個人支付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標準部分,經大病保險報銷賠付後,按不低於3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3萬元。

(三)精準扶貧建檔立卡對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按照《陽新縣貧困人口基本醫療保障實施細則》規定執行,住院起付線不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第十條特殊對象救助標準

重性精神病對象在定點精神病專科醫院治療,不設起付線,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賠付後,自付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3萬元。在非精神病專科醫院治療,按照其他疾病的救助標準給予救助。

第十一條困難救助對象未按有關規定辦理轉診手續的,

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費用結算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醫療救助程序

第十二條醫中救助程序

1、重點救助對象在定點醫院治療時,辦理入院手續時應直接向定點醫院申請醫療救助。申請人須提供身份證(或户口簿)、《社會救助證》等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2、定點醫院受理申請人申請後,應先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審查其身份,身份確認後,在網上登記申請對象信息,向縣醫療保障局網上提交醫療救助申請。

3、縣醫療保障局對定點醫院網上提交的申請對象申請及時進行網上審批,並具體回覆定點醫院審批後的醫療救助金額。

4、定點醫院先行墊付資金,按月或按季由縣醫療保障局結算,縣財政局按照縣醫療保障局提供的結算方案撥付到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三條醫後救助程序

重點救助對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救助,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難家庭的醫療救助均採用醫後救助方式。

1、符合醫後救助的對象申請醫後救助時,須由本人向鎮(區)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也可委託村(居)委員會、集中供養福利機構或其他人代為申請。申請時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或户口簿)、《社會救助證》、醫療收費單據原件(或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補償證明)等材料。

2、鎮(區)經辦機構對其他困難對象申請醫後救助的,應進行入户調查、張榜公示,對其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後再報縣醫療保障局審批。

3、縣醫療保障局按月審批醫療救助,縣財政局及時撥付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到個人賬户。

第五章醫療救助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財政、醫保部門要加強困難羣眾醫療救助資金收支管理和預測工作,確保收支平衡,略有節餘;
並加強與衞健、民政等部門的協作,加強醫療保障制度之間的銜接,保證醫療救助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十五條醫療救助對象採用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追回救助資金,並取消其醫療救助待遇。

第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不按相關規定用藥、診療以及不如實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結算。

第十七條從事醫療救助管理工作人員,違規審批或者貪污、挪用、扣壓醫療救助款物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縣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實施,原《陽新縣貧困羣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陽政辦發〔2016〕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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