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殘兒鑑定申請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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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申請條件
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小孩年滿4週歲,女方年滿28週歲,方可申報。
二、申請資料
1、獨生子女病殘兒鑑定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
2、科級以上幹部、黨員、醫務工作者的申報對象,要求填寫病殘兒非農業幹部審核表,按照要求審核蓋章。
3、父母子三方户口簿,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父母子(女)三人合影照片;
4、兩個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近期(一年以內)診斷證明及子女病案(包括病歷本、檢查報告單、化驗單、片子、殘疾證)等相關資料;
5、由區計劃生育服務站提供的當年規定期限以內的女方健康檢查證明;
6、各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書面調查報告(需有兩人以上簽名);
三、申請辦法

病殘兒鑑定申請書範本

(1)凡符合申請條件要求生育的,可向女方所在單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提出申請,並提出完整的申請資料。
  (2)申請人所在單位收到申請書後,對申請人及子女的情況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報鄉(鎮)或街道辦事處登記備案。
四、鄉(鎮)、辦事處調查核實
 鄉(鎮)、辦事處負責對申報對象作社會調查和政策宣傳工作。將申請人及子女情況在
其所在單位張榜公佈,廣泛聽取羣眾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對象認真填寫《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鑑定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經鄉鎮、辦事處領導審批後,加蓋公章,報縣、區計生委。
五、縣級計生委初審

縣級計生委負責對鄉鎮、辦事處計生辦申報資料複審,組織同級計生技術鑑定組進行
初步鑑定,經鑑定符合標準的病殘兒名單,必須在本縣(市)區張榜公佈一個月。對羣眾有反映,有爭議的,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羣眾無異議後報市計生委進行鑑定。
六、市、地計生委鑑定

各市、地計生委應提前7——10天將鑑定時間,工作計劃、申請鑑定人數、病種分類情況報告省計生委科技處。鑑定期間,鑑定組成員集中食宿。鑑定實行兩人以上主檢,鑑定結果集體討論決定,鑑定成員在鑑定審批表上簽字。鑑定工作結束後,通知各縣(市)、區對符合標準的病殘兒張榜公佈,並報省計生委科技處備案。經省審核後,正式行文通知各縣(市)區。
七、發放生育指標
市)區對符合條件、羣眾無異議的,依據市、地計生委正式行文,縣(市)區生育證審批領導小組方可安排二胎生育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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