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仲裁延期審理申請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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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隻雙方爭執不決時,由第三者居中調解,作出裁決。法律上特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關的第三者審理,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非訴訟方式。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仲裁延期審理申請書範文》,以供參考。

最新仲裁延期審理申請書範文

  申請人:____________,女,______歲,___族,______省______市人,______民營企業經理,現住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
  
  請求事項:
  
  對於申請人與______經貿公司貨物購銷合同糾紛已向你會提起仲裁申請,並已被受理。現因申請人無法按期出庭,請求你會延期審理。
  
  事實和理由:……(應詳述事實與理由,此略。)為保障申請人出庭參加仲裁活動,行使權利,特向你會申請推遲本案開庭審理時間。
  
  此致
  
  ______市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省______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一份
  
  相關知識:仲裁的審理時限怎麼規定
  
  國內各種仲裁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仲裁的審理時限,只對作出裁決書的期限作了規定。涉及各領域的仲裁法中沒有規定作出裁決書期限的,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或各地在制定仲裁規則中給予明確。列下分別是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勞動糾紛仲裁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結案期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長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長,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以上就是關於仲裁延期審理申請書怎麼寫的範圍,希望大家有所瞭解。如果真的是無法出庭那麼需要向相關部門遞交延期審理的申請,批准後才能進行延期審理,這是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諮詢華律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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