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時效可以延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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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時效可以延長嗎?

  
  
   席律師:
  您好!我是新疆某事業單位勞資科工作人員,我在工作中遇到這樣一個問題,特向您請教。200X年3月份,我單位與侯某簽訂了5年勞動合同,依此合同侯某成為我單位合同制工人。合同約定,侯某的工作崗位是餐廳廚師,工資分配形式是侯某承包經營餐廳,自負盈虧。當年7月,侯某以承包費太高為由,不願再承包餐廳,要求調換工作崗位。而侯某若不承包餐廳,則職工餐廳就無法運營。所以我單位未答應侯某的要求?薰同時單位領導及勞資部門人員多次勸侯某繼續履行合同約定,否則的話就準備解除勞動合同。但侯某不聽勸告一意孤行,於200X年8月24日自行關門停業。200X年11月28日,我單位以自動離崗為由,通知侯某解除勞動合同。200X年12月29日正式解除勞動合同。此後一段時間,侯某沒有任何表示。200X年8月1日,我單位突然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開庭通知書”。我單位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書面向仲裁委提出時效異議,但仲裁委負責人答覆:這個時效問題是我們認定的,是我們説了算,你們還是要出庭答辯的。仲裁結果是我單位敗訴。仲裁中有關材料顯示侯某是200X年12月21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申請的。我們認為,根據有關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卻在受理案件7個月零10天后才通知我們出庭答辯。請問席律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任意延長仲裁申請時效嗎?超過時效的仲裁裁決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陳先生
  
  陳先生:
  來信收悉,答覆如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當然無權“任意”決定延長仲裁時效。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同時,《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2條規定:“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對你們這個案子,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庭的確是在200X年12月21日收到侯某的仲裁申請的,那麼在一般情況下,勞動爭議仲裁庭應當在200X年2月19日前作出裁決。如果因案情複雜在前述期限內作不出裁決,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亦應在200X年3月21日前作出裁決。
  對超過仲裁時效作出或者有其他違法情況的仲裁裁決,如當事人沒有在法定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它仍然會生效。所以,對存在上述情況的仲裁裁決,應及時提起訴訟以將其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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