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清潔能源消納情況綜合監管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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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清潔能源消納情況綜合監管工作方案

江蘇清潔能源消納情況綜合監管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可再生能源法》,全面落實“碳達峯、碳中和”戰略目標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要求,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根據《2021年能源監管重點任務清單》(國能發監管〔2021〕5號)、《清潔能源消納情況綜合監管工作方案》(國能綜通監管〔2021〕28號),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國家能源局有關工作要求,本次綜合監管以促進清潔能源高效利用為目標,督促相關部門和企業嚴格落實國家清潔能源政策監督檢查清潔能源消納目標任務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督促電網企業優化清潔能源併網接入和調度運行,實現清潔能源優先上網和全額保障性收購,推動電網企業進一步提升清潔能源併網消納服務水平,細化全省尤其是蘇北地區各地市消納能力評估;規範清潔能源參與市場化交易,完善清潔能源消納交易機制和輔助服務市場建設;及時發現清潔能源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推動清潔能源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監管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電力監管條例》

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625號)

4.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150號)

5.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17〕67號)

6.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解決棄水棄風棄光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942號)

7.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清潔能源消納行動計劃(2018-2020)》的通知(發改能源規〔2018〕1575號)

8.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

9.《江蘇能源監管辦關於進一步促進新能源併網消納有關意見的通知》(蘇監能市場〔2019〕124號)

三、監管內容

重點對省能源主管部門、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發電企業落實清潔能源消納目標任務、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併網接入、優化調度、跨省區交易、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等情況開展監管。具體內容包括:

(一)清潔能源消納主要目標完成和重點任務落實情況。包括2020年江蘇棄風、棄光電量和棄電率情況,是否完成年度清潔能源消納目標,是否完成重點任務。2021年上半年,江蘇清潔能源消納情況。

(二)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情況。包括江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開展情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編制情況,電網企業組織實施工作開展情況,超額消納量和綠色證書交易情況;是否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承擔消納責任義務的市場主體是否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等。

(三)清潔能源發電項目併網接入情況。一是電網企業是否定期開展消納能力研究論證,制定消納方案並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是否按規定及時出具併網接入意見,簡化清潔能源接網審批流程;是否未及時建設接網工程;是否未及時按約定回購發電企業自建送出工程;是否按照規劃和消納能力合理安排項目併網時序。二是清潔能源發電項目是否存在未辦理手續提前併網,是否簽訂併網調度協議及執行情況如何;發電企業是否在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填報更新項目核准、開工、在建、併網、運行信息等。

(四)清潔能源優化調度情況。包括電力調度機構是否落實優先安排清潔能源年度發電計劃;電網企業是否嚴格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是否進行有效的調度運行管理和檢修計劃管理等;清潔能源項目是否按照規定有序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和發電權交易等。

(五)清潔能源跨省區交易消納情況。包括省間清潔能源電力送電協議是否得到及時、有效執行;電力交易機構是否組織積極參與清潔能源跨省區電力市場化交易;是否存在限制外受電量規模的情況;是否存在干預可再生能源報價和交易情況;跨省區交易輸電費用、網損、交易費用等收取依據、實際收取等情況。

(六)清潔能源參與輔助服務市場情況。包括電網企業是否有效執行江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行相關規則;清潔能源發電企業是否公平參與輔助服務市場;輔助服務費用結算是否及時、足額;是否存在市場成員嚴重違反相關規則,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造成影響等情況。

(七)分佈式發電市場化交易開展情況。分佈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落實情況及試點地區項目進展情況,項目具體實施過程中的變電台區選擇、接入方式、推進方案、交易機制有關情況,分佈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有關政策落實以及規則執行等情況。

(八)清潔能源併網消納信息公開情況。電網企業清潔能源併網管理信息化建設情況,在清潔能源發電企業提交併網申請後,是否及時披露各環節審查情況,方便企業查詢辦理進度;是否定期向監管機構報送清潔能源接網服務、消納能力評估、以及支持新能源發展的電網項目投資和建設等相關情況。

四、時間安排

(一)啟動部署(3月至4月)。按照國家能源局總體要求,結合江蘇實際制定並印發《江蘇清潔能源消納情況綜合監管工作方案》,召開監管工作啟動會,部署監管工作任務,細化工作安排,明確工作要求。

(二)自查整改(5月至6月)。會同省能源主管部門組織轄區內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清潔能源發電企業圍繞重點監管內容開展自查,對自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開展整改落實。

(三)現場監管(7月至8月)。在自查基礎上,結合疫情防控要求採取多種方式開展監管,視情況開展非現場、非接觸監管。具備條件時,按照國家能源局《推廣隨機抽查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方案(2020年修訂)》,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組織開展現場監管。現場監管突出問題導向,對現場監管發現的問題,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督促相關單位及時整改。

(四)形成監管報告(9月)。9月底形成專項監管報告報送國家能源局。監管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本省清潔能源併網消納基本情況,清潔能源併網消納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突出問題,針對發現問題已採取的措施,以及進一步規範清潔能源消納的監管意見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強化組織領導。開展清潔能源消納情況綜合監管,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 “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全面落實“碳達峯、碳中和”戰略目標,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的重要舉措。各有關單位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開展清潔能源消納情況綜合監管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動監管工作取得實效。請省電力公司,各發電集團江蘇分(子)公司、省國信集團,相關清潔能源發電企業明確分管領導、具體責任部門和工作聯繫人,並於4月15日前報送江蘇能源監管辦。

(二)認真開展自查,積極配合監管。各電力企業要對照本方案和有關工作要求,認真做好工作部署,落實人員責任,積極組織開展自查,邊查邊改,逐項落實。積極配合江蘇能源監管辦做好現場檢查工作,安排專人負責與檢查組配合對接,及時提供和補充相關材料,確保材料真實、完整。要圍繞此次綜合監管工作內容完成自查報告,包括清潔能源併網消納基本情況、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下一步整改措施以及意見建議,於2021年6月底前報送江蘇能源監管辦。請省能源主管部門於6月底前將全省清潔能源消納主要目標完成和重點任務落實情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開展情況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編制情況提供給江蘇能源監管辦。

(三)堅持統籌安排,嚴肅工作紀律。江蘇能源監管辦現場檢查工作應當統籌安排、注重實效,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堅持問題導向,着力發現和解決問題。及時彙總發現的問題,按照要求向國家能源局報送監管報告,並綜合運用約談、通報、責令整改、行政處罰等方式進行處理。嚴格遵守國家能源局黨組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施辦法規定要求,自覺接受受檢企業、羣眾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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