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規範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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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敬老院規範化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敬老院的規範化管理,維護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合法權益,逐步提高其生活水平,推進農村公共福利事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年第456號國務院令)、民政部《關於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的指導意見》(民發〔〕107號)、《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細則》(民福函〔〕18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敬老院實行屬地管理原則。鎮人民政府是其舉辦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責任主體,管理其舉辦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並接受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

縣民政局應當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條敬老院應建立健全內部民主管理和服務管理制度。規章制度、人員職責、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應制版上牆,接受社會和羣眾監督。

第四條對在敬老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縣、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院務管理

第五條供養對象入院管理。供養對象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社會公德及院內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執行院務管理委員會的決定,愛護院內公物;支持服務管理工作,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保持室內外清潔衞生。

第六條五保對象入院後,村民委員會應配合敬老院繼續做好有關服務工作。

第七條敬老院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

(二)建立供養人員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互為服務的組織機制,實現供養人員的自我服務、自我管理。

八條敬老院應建立院務管理委員會。院務管理委員會由全體院民和工作人員民主選舉產生,其成員為5-7人,其中供養對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院務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院務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監督本機構各1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監督本機構財務收支和管理情況,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調解五保對象之間的矛盾糾紛,組織協調五保對象開展自我服務和自我管理,其他院務管理職責。

第九條建立供養人員檔案,內容包括申請書、供養協議、健康檢查資料、身份證(户口簿)複印件、照片及後事處理聯繫人等與供養人員有關的資料,並長期保存。

第三章供養內容和標準

第十條五保集中供養包括以下內容:

(一)五保集中供養標準應當按照當年縣民政局、財政局公佈的集中供養標準,滿足供養對象的一般生活需要。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水、電、煤、基礎設施維修、辦公經費、院民常規病治療費用等,按照年人均不低於700元的標準,列入縣、鎮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並按時足額撥付到位。

(二)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供養對象應有四季適用得體的服裝,夏季保證勤洗勤換,冬季應有保暖的衣被等。每年應給五保供養對象添置冬裝一套夏裝二套,每三年添置一牀被褥。每月發給零用錢不低於50元。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應當及時給予維修築實。

(四)提供疾病治療服務,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應給予照料。

(五)辦理喪葬事宜。供養對象去世後,敬老院應妥善處理善後事宜,從簡料理後事。

(六)供養對象中未滿16週歲或者已滿16週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依法保障他們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四章膳食管理

第十一條敬老院應高度重視膳食管理,注意飲食衞生,嚴格按照食品衞生要求操作,堅決杜絕食物中毒事故發生。

第十二條講究飲食營養,每週制訂食譜並上牆公佈,要求營養合理,葷素搭配,葷類食品每週至少四次以上。食譜應根據供養對象的意見和要求進行調整,並儘量滿足特殊供養對象的飲食要求。

第十三條一日三餐適時開飯,保證開水供應;逢年過節和老人過生日,可舉行節儉、有益的慰問和祝壽活動。

第十四條吸收供養對象代表參與膳食物資的採購和驗收,逐日登記伙食情況,伙食賬目每月向供養對象公佈一次,接受供養對象的監督。

第十五條供養對象和工作人員不得在院內自設爐灶生火做飯。工作人員在院內就餐的,應與供養對象同灶開餐,並按標準交納伙食費。

第十六條每年對炊事人員進行一次健康檢查,發現傳染病患者,必須立即調離崗位。

第五章護理康復管理

第十七條敬老院應做到親情服務,根據供養人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等級規範要求,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護理。對生活能自理對象,護理人員應督促其完成日常護理內容;對生活不能自理對象,護理人員應在幫助其完成日常護理內容的基礎上提供必要的特殊護理。

第十八條日常護理:

(一)敬老院應做好防病保健和衞生知識宣傳,因地制宜地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健身活動。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供養區和公共場所的消毒滅菌工作。

每天清掃房間1次,做到室內應無蠅、無蚊、無鼠、無蟑螂、無臭蟲,保持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

(三)定期換洗服裝。冬、春、秋季每週1次,夏季每週4次以上。

(四)睡覺起牀後整理牀鋪。

(五)定期換洗被罩、牀單、枕巾,必要時隨時換洗。

(六)夏季每週洗澡4次以上,其它季節每週2次以上。

(七)定期洗頭、刮鬍子、修剪指甲,每月理髮1次。

(八)毛巾、洗臉盆應經常清洗,便器每週消毒1次。

第十九條特殊護理:(行走不便和卧牀不起的供養人員)

(一)送飯到居室,喂水餵飯。

(二)攙扶上廁所排便。

(三)對卧牀不起的供養人員,按時為其洗頭、洗腳,按時翻身,經常擦背洗身,做到長期卧牀供養人員不生褥瘡,室內無異味。

(四)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備臨時使用的拐仗、輪椅車和其它輔助器具。

第二十條對入院後患有傳染病的供養人員要採取特殊保護措施,並對其隔離、治療,不準放棄管理和護理,嚴禁歧視、虐待。

第二十一條心理教育:

(一)定期與供養人員交談,及時掌握每個供養人員的情緒變化;不定期開展為供養人員送温暖、送歡樂活動,開展心理疏導活動,消除供養人員的心理障礙,保持供養人員的自信狀態。

(二)根據供養人員身體狀況、興趣愛好,定期組織開展健康向上的文體活動,豐富供養對象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會交往。根據供養對象的特長、身體健康狀況、社會參與意願,不定期地組織他們參與社會活動。

第六章醫療保健

第二十二條敬老院應設醫務室,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醫護人員,或與鎮、村衞生院(室)合作,聘請醫生坐診。醫務室備有常用藥品和基本的診療設施設備,確保入院老人小病能得到及時治療。

敬老院醫務室應為供養對象建立健康檔案。依託當地醫療機構,每年為供養對象體檢一次,對患病供養對象要及時治療。敬老院可通過以副補院、接受社會捐助等辦法積累醫療資金。

第七章配套設施

第二十三條各鎮應根據實際,對敬老院建設進行科學規劃,並按照《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指導意見(試行)》的要求,抓好敬老院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四條敬老院應合理分區佈局。生活區、文化娛樂區、生產經營區的劃分應科學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第二十五條敬老院應設立公共文娛、健身等活動場所。有條件的敬老院應配置適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二十六條敬老院房間、過道、衞生間以及其他老人經常活動的區域,地面要防滑,建有無障礙坡道。

第二十七條敬老院應按照經濟實用、美觀大方的標準進行設計,按照牀均建設面積不小於14平方米(包括生活用房牀均建設面積10平方米和輔助用房牀均建設面積4平方米),並配備必要的傢俱和生活用品。

第二十八條敬老院居室以雙人間為主,統一配置牀鋪、衣物櫃、椅子(每人一張)等。有條件的敬老院為每間寢室配置一台電視機。

第二十九條敬老院應合理設置衞生間、浴室和公用洗衣間等設施。新(改、擴)建敬老院的每間居室要有衞生間,配備坐便器、洗漱盆等。

第三十條敬老院餐廳應與廚房分隔。廚房應能滿足供養對象供餐需要,配置煤氣爐、消毒用具和櫥櫃。餐廳應有專用的餐桌椅,有供每位供養對象存放碗筷的櫥櫃,能滿足所有供養對象同時就餐。廚房和餐廳的櫥櫃應裝有防蠅紗窗,保持衞生整潔。

第三十一條應定期對敬老院房屋和設施進行維護保養。陳舊破損設施應及時更新,添置必要的設備器具。

第八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敬老院應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努力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條預防火災事故:

(一)配齊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

(二)加強易燃、易爆物資的管理。

(三)使用取暖設備和燃氣灶具等,應符合安全要求。

(四)電源線路、用電設備應經常檢修。不得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

第三十四條預防觸電和雷擊事故:

(一)嚴禁私接電線和擅自使用電爐。

(二)遇雷雨天氣,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處,不得在大樹、電杆和高壓線下避雨或者逗留。

第三十五條預防食物中毒事故:

(一)嚴禁採購和食用變質、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病死的家禽、家畜。

(二)製作油葷食品應當燒熟煮透,製作涼拌食品應當嚴格消毒,生熟食品分開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應當分開,剩菜剩飯應當妥善保管,食用前細緻檢查,充分加熱。

(三)食品儲藏處應當保持乾燥、陰涼、通風,防止黴爛變質,嚴禁將有毒物品與食品存放在一起。

第三十六條預防煤氣中毒事故:

使用煤爐、燃氣灶前應當認真檢查;使用過程中應當經常檢查,發現漏煙漏氣,及時修理。

第三十七條預防中暑事故:

(一)炎熱季節,應當適當控制人員的活動量,儘量縮短在烈日下的活動時間。

(二)應當有飲水供應,並適量飲用淡鹽水。

(三)室內注意通風,夏季為每個居室安裝一台吊扇或每人一台電風扇。

第三十八條預防凍傷事故:

(一)在嚴寒季節來臨之前,應當準備禦寒的被裝,為每位供養人員備好熱水袋。

(二)注意保持衣、帽、鞋、襪、手套的乾燥和清潔。

第三十九條嚴防智殘和患有老年痴呆的供養人員走失。為智殘的供養人員佩戴寫有照片、姓名和聯繫方式的卡片,以便供養人員走失後的查找工作。

敬老院應根據本院實際,制定可能發生的其它事故採取相應措施。

第九章工作人員條件及職責

第四十條敬老院工作人員的基本條件是:

熱愛敬老養老工作,身體健康,責任心強,吃苦耐勞。從事財會、醫療等專業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

第四十一條敬老院的工作人員包括院長、財務人員、醫護人員、炊事人員等。其中:設置1名專職院長。工作人員與供養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10。

工作人員應當向社會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協議,明確工作職責、工資、福利和保險待遇及考核辦法等事宜。

部分管理服務崗位工作人員可從身體健康、素質良好的集中供養五保對象中選舉產生。

第四十二條敬老院工作人員工資及社會保險等費用參照村(居)幹部的標準確定。具體實施辦法由各鎮按照相關政策制定。

第四十三條敬老院應建立健全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和考評機制。

敬老院院長同時接受鎮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和院內供養對象的信任度測評。年度考核不稱職或年度信任度測評低於60%的,應當調整。院長離任前,應進行離任審計。

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同時接受敬老院的年度考核和院內供養對象的信任度測評。年度考核不稱職或年度信任度測評低於60%的,應當解聘。

縣政府每年拿出20萬資金對達標的敬老院管理工作人員給予獎勵。

第四十四條敬老院應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學習和業務培訓,不斷提升工作人員的服務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條敬老院院長的基本職責是:

貫徹執行各級政府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制定院內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組織發展院辦經濟,不斷提高供養對象的生活水平;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維護供養對象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護理人員的基本職責是:

負責敬老院和供養對象的衞生工作;負責供養對象的護理;負責供養對象的安全管理;組織開展文體活動;負責供養對象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十七條財務人員的基本職責是:

負責敬老院現金收支和銀行結算業務;負責往來賬款的清理和收付工作;負責資產的清理和登記工作;按時報賬;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要求,搞好會計基礎工作。

第四十八條炊事人員的基本職責是:

負責膳食管理;按時供餐,保證飯菜數量和質量;做好餐具、廚具、加工工具和食品製作、貯存場所的消毒;嚴防食物中毒。

第十章規章制度

第四十九條供養人員守則:

(一)自覺遵守紀律,不違反制度。

(二)搞好院內團結,不互相爭吵。

(三)提倡互相友愛,不無事生非。

(四)服從院內管理,不擅自外出。

(五)愛護院內財產,不損壞公物。

(六)確保院內清潔,不亂丟雜物。

(七)保持室內整潔,不亂放物品。

(八)注意文明衞生,不隨地吐痰。

第五十條會議制度:

(一)院務管理委員會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由院長主持,院務管理委員會成員參加。主要傳達上級文件或會議精神,解決生產、生活、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檢查評比崗位責任制、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研究財務開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宜。聽取供養人員對院務工作的批評和建議,分析護理、生活、生產、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總結、講評,研究佈置工作。

(二)供養人員大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由院長主持,全體供養人員和工作人員參加,主要傳達上級文件或會議精神;對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評比,表彰先進,提出改進意見;公佈財務收支情況,總結、佈置工作。

第五十一條財務管理制度:

(一)統籌安排各項費用支出,實行民主理財,做到賬目公開,每月公佈一次收支情況。

(二)嚴格執行財經制度,做到專款專用,嚴禁用公款請客送禮。

(三)院內一切收支,必須手續健全,賬據相符。

(四)實行院長一支筆審批制度,大額開支應經院務管理委員會討論,必要時報鎮民政辦或鎮分管領導審定。

(五)院內生產的蔬菜、肉、蛋、禽、糧食等,應合理作價,收支入賬。

(六)做好對敬老院經濟實體的財務監督工作,定期檢查賬目,加強經營管理。

(七)管好用好社會捐助的款物。

第五十二條衞生管理制度:

(一)督促供養人員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嚴格執行個人衞生標準。

(二)保持室內外清潔衞生,劃分衞生區,每天清掃一次;統一室內物品放置,達到整齊美觀;搞好綠化、美化、淨化。

(三)認真搞好院內衞生,堅持定期消毒。

(四)定期檢查身體,建立健康檔案,對患病供養人員要妥善及時地診治。

(五)堅持定期衞生檢查制度,發現問題,限時整改。

第五十三條食堂管理制度:

(一)實行民主管理,經常徵求供養人員對伙食工作的意見和要求,不斷改進食堂工作。

(二)認真執行伙食標準,做到收支平衡。

(三)每週制定一次食譜,講究營養,科學配餐。

(四)購買的食品須經廚房值班員驗收。

(五)廚具、餐具定期消毒,碗筷專人使用,分別存放。

(六)不食用腐爛變質和未經檢驗的食品。

第五十四條請假銷假制度:

(一)敬老院的工作人員、供養人員外出,必須請假,未經批准不得外出。

(二)供養人員、工作人員請假外出的由院長批准,院長由鎮人民政府領導批准。

(三)供養人員經批准外出前,由工作人員交代注意事項,歸院後,必須向院長銷假。

(四)外出人員因特殊情況需要延假的,經批准後方可續假。未經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歸的,應予以追究。

第五十五條夜間查巡制度:

(一)敬老院應組織查巡,每夜查巡次數不少於一次,特殊情況下應增加查巡的次數。

(二)查巡的內容:供養人員在位和睡眠情況,安全情況。對查巡的情況進行登記,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

第十一章生產經營

第五十六條敬老院要配備必要的農副業生產場地。敬老院供養人員50人以下的菜地不少於2畝,50人以上的菜地不少於3畝。

開展以改善入院五保對象生活條件為目的的農副業生產、經營,力爭蔬菜、副食品自給自足,並獲取一定的生產經營收入。

第五十七條敬老院應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並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獎勵。

第五十八條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收入依法歸敬老院集體所有,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再生產的投入;補充供養對象生活費用和醫療經費;補充敬老院工作經費、人員經費、建設經費及維修經費的不足;經鎮人民政府審定的生產經營獎勵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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