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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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敬老院的文明管理,保障住院老人的物質文化生活,增進老人的身心健康,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街道興辦的敬老院(敬老樓,下同)是基層集體福利事業單位。敬老院實行養老與康樂相結合和勤儉辦院的原則。
鄉(鎮)、街道的敬老院,分別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領導,並接受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 敬老院收養的對象是:
(一)農村五保户(含孤兒),城鎮無生活依靠、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老人;
(二)城鄉孤老烈屬、孤老退伍紅軍、孤老複員軍人。
患有傳染病或精神病者,不得吸收入院。
第四條 老人入院堅持本人自願的原則,由本人向敬老院提出申請,經當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審核後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入院。
第五條 老人入院後,其原有財產仍屬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託親友、敬老院代管。老人去世後,其財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敬老院應辦好伙食,保證飲用開水和洗澡熱水的供應。
第七條 敬老院應健全老人生活護理制度和衞生工作制度,搞好老人的個人飲食衞生和環境衞生,對患病老人應及時治療。
有條件的敬老院應設醫療室,尚未具備條件的,應與附近醫院建立聯繫,做好老人的疾病防治和定期保健體檢工作,建立老人健康檔案。
八條 敬老院應組織老人蔘加一些有益的學習活動,使老人熱愛祖國,熱愛集體,團結友愛,自覺遵紀守法,執行院內各項規章制度。
第九條 敬老院應經常開展文娛活動,活躍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逢年過節和老人生日,可舉行節儉和有益的慰問、祝壽活動。
第十條 敬老院可根據當地實際條件,組織種養、加工、服務和小商業等生產經營項目,增加經濟收入,改善敬老院設施和住院老人的生活。
院辦經濟實體可吸收老人蔘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勞動或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敬老院設院長(或正副院長)、醫生(衞生員)和工作人員若干名(以下統稱管理人員),按入院老人總數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配備。
管理人員要挑選遵紀守法,熱心為老人服務的人員擔任。院領導要由思想覺悟高、作風正派、事業心強、有一定管理能力筆文化水平的人員擔任。
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合同制,對錶現不好或不適應工作要求的,可以解聘。
第十二條 敬老院實行民主管理,建立民主管理委員會或民主管理小組,由院長和管理人員代表、老人代表組成,其中老人代表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民主管理組織在院長的領導下,協助管理本院伙食、衞生、文娛、學習、生產、財務收支等,檢查督促管理人員對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對院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老人較多的敬老院,可按住宿區建立老人自治小組,組長由老人擔任。
第十三條 敬老院的管理人員應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管理人員的分工、任務和職責。建立健全考查、評比、獎懲制度。
敬老院應建立健全財務和物資管理制度。會計、出納、保管、總務由管理人員兼任或老人代表擔任。財務收支帳目要日清月結,每月張榜公佈,物資進出倉庫要登記、驗收。
第十四條 敬老院老人的生活標準,應相當於當地羣眾一般生活水平,並隨羣眾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調整。
入院老人為鄉(鎮)五保户的,其糧油與供養費用(包括菜金、被服、醫療、文娛、零用等費用,下同),由鄉(鎮)人民政府統籌供給,屬城市街道孤老的,其生活供養費用,按政府定期定量救濟與街道集體補貼相結合的辦法供給。
入院老人領取撫卹金的,從撫卹金中向院繳交基本生活費。
第十五條 敬老院的基建、設備費、管理費和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費,由鄉(鎮)、街道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解決。
第十六條 縣(區)、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教育和發動各單位幹部和羣眾支持敬老院的建設,搞好衞生,綠化環境。
社會各方面應扶持敬老院辦好經濟實體,在政策、場地、資金、技術、產供銷等方面予以照顧。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加強對敬老院的業務指導,幫助敬老院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搞高管理人員的素質,提高服務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由敬老院或主管部門分別情況對直接責任者予以批評或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九條 村辦敬老院可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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