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醫院規範化管理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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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推進醫院規範化管理,根據衞生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推進醫院規範化管理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把追求社會效益,維護羣眾利益,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放在第一位。積極創新醫院規範管理模式,解決社會反響強烈的突出問題,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促進全縣衞生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成立縣衞生局醫院規範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縣衞生局局長)

副組長:(縣衞生局副局長)

(縣衞生局副局長、縣合管辦主任)

(縣衞生局副局長)

成員:(縣衞生局人教股股長)

(縣衞生局醫政股股長)

(縣衞生局財統股負責人)

紅(縣衞生局衞生監督所所長)

(縣衞生局衞生監督所副所長)

(縣合管辦副主任)

(縣衞生局醫政股工作人員)

(縣衞生局醫政股工作人員)

(縣衞生局衞生監督所醫療衞生科科長)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在醫政股,由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目標任務

(一)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保證和鞏固基礎醫療和護理質量,提高醫療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改進服務流程,改善就診環境,方便病人就醫。

(三)提高服務意識,改善服務態度,增進醫患溝通,轉變服務作風,注重誠信服務,構建和諧的醫患關係。

(四)加強財務管理、依法規範經濟活動,控制醫療成本,降低醫療費用。

(五)嚴格醫藥費用管理,杜絕不合理收費

(六)大力弘揚白求恩精神,樹立良好醫德醫風,發揚救死扶傷、治病救人的優良傳統。

四、實施範圍

醫院規範管理實施範圍為全縣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重點是縣直醫院、鄉鎮衞生院、民營綜合醫院。村衞生室由衞生院參照本方案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

五、實施步驟

(一)準備佈署階段(3月)

縣、鄉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召開會議,對單位職工宣傳醫院規範管理年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培訓醫院規範管理內容。各單位根據本方案建立健全具體的實施細則,要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二)組織實施階段(4月-11月)

各醫療機構按照本方案要求,針對醫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認真自查整改。縣衞生局檢查與考核組對照相關檢查標準,對醫院規範管理年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多次檢查或考核。

(三)總結階段(12月)

認真總結醫院規範管理年的經驗及成效,交流提高醫療質量的有效措施,表彰、獎勵和宣傳先進典型。同時,積極探索醫院規範管理長效機制,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六、檢查與考核辦法

(一)制定醫療執業行為規範違約處理標準

醫療機構應按照《執業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護士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等衞生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以及收費和藥品價格標準等,規範醫療執業行為。對違法違規達到處罰標準的應依法處理,對違法違規尚未達到處罰標準的結合實際制定“醫療執業行為規範違約處理標準”,縣衞生局衞生監督所按照此標準不定期進行檢查,並對相關違規行為收取違約金。違約金為縣衞生局對醫療機構收取,醫療機構繳納的違約金、罰沒款、醫療事故賠償金等原則上不得使用單位的資金,醫療機構應將違約金分攤到個人,分擔比例可參照以下執行:

直接責任人承擔60%,科室負責人承擔15%,分管領導承擔15%,院長承擔10%。

限期未繳納違約金的,加收10%的滯納金,並按照以下規定依次執行:

1.扣除單位經費;

2.在新農合回補資金中扣除;

3.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業整頓。

收取的違約金專款專用,按規定上繳財政,並由政府全額返還,作為對縣鄉醫療機構規範管理的獎金。獎金不足部分由縣衞生局統籌解決

(二)制定醫院規範管理年考核標準,明確獎勵辦法

為明確醫療機構規範管理的具體工作任務,按照醫療機構規範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縣鄉醫療機構工作實際及工作重點,制定了“醫院規範管理年考核標準”(以下簡稱“考核標準”),由醫院規範管理年領導組組織進行量化考核評分。考核評分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作為縣鄉公立醫療機構績效工資管理依據。考評分70分為合格,每少1分扣單位總績效工資的5%(其中:對院長、副院長黃牌警告或免職留用,全額扣除績效工資),以此類推,扣完為止。

2.對私立醫院考核評分規定:考評分70分為合格,每少1分扣3000元,以此類推,65分以下停止新農合報賬,60分以下停業整頓。

3.作為縣鄉公立醫療機構及民營綜合醫院評比獎勵的依據。評比規則如下:

(1)一等獎一名,獎金2萬元,考核分至少90分有評比資格。

(2)二等獎二名,獎金1萬元,考核分至少85分有評比資格。

(3)三等獎三名,獎金0.6萬元,考核分至少80分有評比資格。

獎項按照評分依次評比,獎金可分到人,院長佔40%,其餘由院長決定分配。

對各級醫療機構的檢查與考核時間不再發文通知,請各醫療機構分別在6月、12月中旬以前對照“考核標準”上報自查評分。

七、附則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可根據實際適時修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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