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後單位扣留人事檔案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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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後單位扣留人事檔案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問:我已經在一家國有工程設計公司工作5年了,最近在提請30天向單位提出辭職報告後離開公司到新的單位工作,但是原公司不予辦理人事檔案件調轉手續,請問我應當怎樣辦嗎?
  
  答:在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往往不願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也不給勞動者辦理人事檔案調轉手續;沒有人事檔案既影響勞動者求職,也造成勞動者無法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合法、完備的勞動合同關係,還影響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出國政審手續、技術職稱評定和使勞動者喪失進一步求學深造、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對於勞動者極其不利,是當前勞動糾紛中的熱點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與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三)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原勞動部1993年9月23日頒佈和實施的
  (1993)244號文件)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第
  (三)項規定的“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具體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規定,您在辭職中和原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原單位不予辦理人事檔案調轉手續,是屬於辭職糾紛的勞動爭議,您可以向原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解除勞動關係的仲裁申請,在勞動爭議仲裁裁定您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要求原單位辦理人事檔案調轉手續,如果單位拒絕辦理您可以向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科投訴要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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