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承包經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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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承包經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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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經友好協商,就有關租賃事宜簽訂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租賃標的物介紹

租賃物位於烏魯木齊市 路 號 怡和山莊 小區 幢 號房屋。房屋層高為 / 米,建築主體結構為 框架 ,建築面積 / 平方米(以出租人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為準)。

第二條:承包期限

合同承包期限為 2 年(即從 20XX 年 3 月 1日起至 20XX 3 月 1 日止)。

第三條:承包價格約定

固定租金: 前三個月每月承包價格為400元;以後的租金視經營情況做適當調整,調整幅度不超過15% ;

第四條:租金的支付期限與方式:

在每個租賃年度承包人按照季度支付,承租人應提前一個月支付下季度租金;首次租金應在合同簽訂之日時繳納。

第五條: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物業管理費、衞生費、水費、電費、暖氣費等並由此產生的其它全部相關費用。

第六條:承包物使用用途約定

承包人對租賃物僅做 經營之用(經營項目必須明確、具體),經營過程中應遵守環保部門的規範要求,不得影響其他業主的經營項目;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變更本條第一款約定的經營項目的,必須向出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書面批准後方可變更。

第七條:承租人在租賃期內不得擅自改變租賃物主體結構。如需裝修改進和增設他物,必須經出租人書面批准,其裝修費用由承租人自理。

出租人允許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裝修和增設他物的範圍: 。

租賃合同期滿後,附着在租賃物上的設備承租人不得拆除,其產權歸出租人所有。

八條: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未經出租人書面批准,不得將租賃物轉租他人。

第九條:保證條款

承租人在取得租賃物前,應向出租人交納合同履約保證金(大寫金額): 仟元,在租賃期滿後退還承租人。但承租人在租賃期內造成租賃物設備設施損壞的,出租人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予以扣除。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單方解除合同,履約保證金出租人有權不予退還。

第十條:租賃物交付期限

出租人應於 年 月 日前將符合約定的租賃物交付承租人。

第十一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1、出租人有權按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並且有權收取或委託小區物業管理部門向承租人收取水、電、暖氣等費用及因租賃物而產生的全部物業管理費用;

2、出租人有權批准承租人關於經營項目變更申請,並就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3、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第九條第二款約定交納完租金和履約保證金後,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4、出租人保證在承租人租賃期間水、電、暖的正常供應,但非出租人原因除外;

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1、承租人在本協議約定範圍內享有對租賃物的合理使用權;

2、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必須按物價部門規定承擔水、電、暖氣等費用,並承擔因租賃物而產生的全部物業費用;

3、承租人經營場所必須符合消防、環保、規劃、市容衞生的管理要求;

4、承租人經營項目必須遵守合同第六條約定。在租賃期內應遵紀守法、合法經營,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終止本合同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5、廣告牌、店面招牌應嚴格按照小區管理處統一要求製作、懸掛;

6、本合同履行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租賃權。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未按約定交付租金達 15 日以上;

2、承租人拖欠水、電、暖氣費、物業管理等各項費用達 300 元以上;

3、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物經營用途的;

4、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合理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或設備嚴重受損的;

5、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將租賃物進行改造的;

6、承租人在租賃期內進行違法活動,受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或者受到停業處分的;

7、 無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遲延交付租賃物 15 日以上的;

2、出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致使承租人無法繼續使用租賃物的;

3、 無 。

三、合同變更或解除的其他情況:

1、遭遇不可抗力原因,經協商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經雙方友好協商並達成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3、遇有公共突發事件,雙方可依據公平原則協商變更或解除。

第十三條: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的時間約定: 。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1、如果在租賃期內,本合同任何一方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應該向守約方支付租賃年度租金20%的違約金。

2、出租人未按時或按要求維修租賃物,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毀損的,負有賠償責任;

3、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不滿 日的,除應如數補交外,應按日向出租人支付遲延付款的違約金(違約金計算依據為應付款按日千分之 叁 ),承租人逾期超過 15 日不支付租金等費用,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 無 。

第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當事人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一式叁份,出租人貳份,承租人壹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合同糾紛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無 。

出租人: 承租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烏魯木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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