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經營權租賃協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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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酒店經營權租賃協議參考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通過協商,甲方同意將座落在臨安市苕溪南路1號杭州臨安國際大酒店整體樓盤(不含臨街現出租營業房,皇府酒樓)約6000平方米及酒店經營權承包給乙方經營,甲方保證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及酒店經營權,房屋由乙方負責部分投資裝潢或改造,具體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承包期限為8年,從2007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

第二條、每年的年租金為人民幣叁拾伍萬元整,八年共計人民幣貳佰捌拾萬元整。

第三條、承包金付款的日期和方式:從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三天內支付捌拾萬元,待酒店交付後一週內支付陸拾萬元。至2011年6月1日前支付後四年租金壹佰肆拾萬元,上述合計八年貳佰捌拾萬元整。

第四條、承包區域: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國際大酒店”建築平面示意圖作為甲、乙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之有效附件(含“國際大酒店”及內部空地),同時,甲方應向乙方保證,該場地的使用、管理權歸乙方享有。

第五條、甲方在2007年7月1日之前以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名義形成的債權債務均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承包期內由乙方形成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第六條、因乙方需投資對酒店進行裝潢或改造,經雙方書面同意:

一、乙方的總投資約貳佰萬元,具體數額以雙方認可的決算為準。

二、在合同期間,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協議無法履行的,甲方應對乙方投入的金額給予補償,第一年按87.5%補償,第二年按75%補償,第三年按62.5%補償,以後依次類推。因甲方原因造成協議不能履行,甲方除退還未使用部分承包金、利息(按銀行貸款利率)外,還應按上述標準賠償乙方的裝修投入損失,並支付違約金貳拾萬元整。

三、在租賃期內,因國家徵用或有關部門拆遷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甲方應當按未使用期限返還乙方已經支付的承包金、利息,並補償乙方新投入裝潢。

四、乙方在裝修過程中,對甲方原有的財產清單上的物品有變更或更新的,甲方應當同意,乙方在承包期滿後,以變更後的狀態返還。

五、甲方對該房產設定了抵押,因第三方為行使抵押權等權限,而造成協議不能履行或給乙方帶來損失的,甲方應當賠償乙方所有損失,並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約定履行其他義務。

第七條、乙方在承包期內需經甲方書面同意有權轉包或承包給第三方經營。

八條、甲方要求乙方在承包期內應遵章守法經營,不得從事非法經營。乙方應確保房屋整體結構完整,不得任意改造主體結構,確保消防治安安全。實行財產人身保險,如出現人身傷亡和財產的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負,與甲方無關。

第九條、乙方承包期內與經營有關的費用及税金等由乙方承擔。如水費、電費、經營税及有關政策性規費等。甲方應承擔承包期與房產有關的税費,如房產税等。

第十條、甲方已投資裝潢的動產與不動產及配套設備。附財產明細清單,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無償歸乙方使用,乙方有權對原有的裝潢進行更新,乙方在承包期滿後,按使用狀態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甲方對乙方的經營應當提供一切便利。並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等經營必備證照。

第十二條、乙方承包期滿後不再續包,應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期滿後乙方仍需續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第十三條、期滿後乙方不續包,乙方投資的動產設備所有的裝潢不動產乙方不得拆除,無償保留,歸甲方所有。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生效後,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協議履行(第六條第三款情況除外)如有一方違反本協議的履行,須向另一方賠償經濟損失,並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以上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此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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