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託經營協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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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託經營協議參考


委託人:(下稱甲方)
姓 名: 身份證: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公司名稱: 法人代表人: 公司註冊地址: 組織機構代碼: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受託人(下稱乙方)
姓 名: 身份證: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順暢合作、互利共贏的經營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就委託經營**公司項目,訂立本協議,謹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自己原經營的**公司委託給乙方實行統一經營管理,包括公司名稱、各種證件,所有公用及輔助設施,甲方不參與生產經營管理。
第二條: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與任何第三方簽訂租賃合同。第三條:本協議有效期自雙方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有效期 年)
第四條:甲乙雙方同意在協議簽訂後的第三年開始計回報金。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協議簽訂後第一年虧損1000萬元人民幣。
二、乙方第二年零利潤上交。
三、乙方在第三年開始按年利潤的25%上交給甲方。
四、乙方負責確保在崗工人工資按國家政策發放。
第五條:協議簽訂後公司所有產生的政策性費用及會議費、辦公費、差旅費、招待費等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由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進行的大修、改造、改擴建等項目形成固定資產的,產權歸乙方所有,解除協議時由甲方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程序購買此項固定資產。
第七條:各級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配臵使用,由乙方負責。
八條:甲方原有的財賬、債權糾紛與乙方無關。
第九條:甲方的權力及義務
一、按本協議約定收取定額回報金的權利。
二、監督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的權利。若因乙方發生違法經營可能造成行政、經濟上的責任,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書面整改意見。若乙方收到甲方書面整改意 見三個月個不能改正時,甲方有權要求終止合同。
三、甲方有權對生產設施進行監督檢查。
四、甲方有義務為乙方提供一個良好的外部經營環境,負責辦理公司的消防、環保、安全等方面的許可證手續,發生影響委託經營時應承擔相應責任。
五、甲方保證乙方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如:水、電、汽、路等(上級水電部門限水、限電、檢修等特殊原因導致停水、停電除外)。
六、甲方不得無故干擾乙方的自主經營權、人事權。
七、因訴訟、仲裁、發生民事糾紛案需辦理有關手續的,甲方有義務提供相應手續和幫助,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委託經營期間,甲方出讓本協議約定之外產權時,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二、委託經營期滿後,甲方需繼續委託經營或出讓產權時,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三、乙方有權獲取定額回報金之外的收益。
四、乙方有權在生產經營需要的情況下,對廠區或設備進行改造和改擴建。
五、乙方有義務選派有較高水平的管理人員,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創造更大利潤效益。
六、乙方有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進行生產經營、杜絕非法經營。
七、乙方有義務對委託經營期間的安全、環保等生產問題負責。
八、乙方有義務對生產設備,廠區進行日常維護與養護。
九、按約定的方式向甲方繳納約定的回報金。
一十、其他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協議應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如果一方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或單方終止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在委託經營期間內若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重大政策調整,政府徵地或上級指令造成不能生產經營,重大自然災害等)須解除協議的,雙方互相免責。
第十二條: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果,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對方。
第十三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所達成之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甲 方: 乙 方:
代 表:
簽署時間:
年 月 代 表: 年 月 日簽署時間: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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