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農村客運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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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縣農村客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滿足廣大農村羣眾安全、經濟、便捷出行,加大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在縣政府領導下,加快城鄉客運一體化進程,維護農村客運市場秩序,保障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縣農村客運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關於規範農村客運安全通行條件和車輛運行管理的通知》《湖北省村村通客車實施細則》,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農村客運,是指全縣範圍內鎮與村之間、村與村之間運行,起訖點至少有一端在鄉鎮的客運班線。本縣區域內從事農村客運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鎮負責組織領導行政區域內農村客運管理工作;
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行政區域內農村客運管理工作;
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行政區域內農村客運管理工作。縣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發改、應急管理、税務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農村客運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管理

第四條農村客運逐步實行實質性規範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管理,為農村羣眾提供安全、便捷的運輸服務,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快速發展。

第五條農村客運線路和營運車輛,要按交通運輸部城鄉客運的發展要求,統籌考慮,以服務優先、環保節能為原則,有序規範提升,對邊遠偏僻或客流量少的地區可採用約租、包車、隔日車等方式落實。

第六條縣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制定農村客運車輛結構和功能通用標準。公路路基寬5.5米,路面寬4.5米的,可允許通行車身長度小於6米,座位少於19座的客運班車;
公路路基寬度4.5米,路面寬度3.5米的,可允許通行車身長度小於6米,座位少於10座的客運班車。

第七條新進入農村客運市場車輛要統一顏色、統一標識、統一車型,原有的農村客運車輛應當逐步達到縣“三統一”標準。

八條農村客運經營線路的審批應根據農村客運線路規劃和車輛數量的配備,由鄉鎮彙總並提出申請,報縣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聯合審批。

第九條申請從事農村客運經營單位,必須提供以下文件: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二)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複印件。

(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如果擬投入客車屬於已購置或現有的,應當提供《機動車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證明及其複印件;

(四)擬聘用駕駛人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託書

第十條申請從事農村客運經營的駕駛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週歲,身體健康;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與經營類別相適應的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

第十一條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擅自轉讓、出租道路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站點運行,不得擅自改變行駛線路。

第十三條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運價規定,使用規定的票證,不得亂漲價、惡意壓價、亂收費。

第十四條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保持車輛整潔衞生;
同時要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經營農村客運的車輛,應當按規定繳納相關保險及各種税費,定期審驗相關證照。並按時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三章經營許可

第十六條開通鄉鎮至村客運線路的,必須由所在地鄉鎮提出申請,由縣交通部門牽頭公安交警、應急管理等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道路勘驗,經勘驗合格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才能准予客運經營許可。

第十七條農村客運線路佈局,以滿足農村羣眾出行需要為原則,客運班線起訖點,必須是一頭在鄉鎮,一頭在村(社區)或村民小組,成為連接鄉村的紐帶。

第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做好農村客運運力投入規劃,建立客運運力發展信息制度,搞好調查分析,充分考慮區域經濟發展和道路旅客運輸供需平衡,科學實施客運行政許可。在作出行政許可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九條從事農村客運經營的,應當向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作出回覆。

第二十條農村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後,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轉讓班線運輸。

第二十一條已取得相應道路運輸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車或延伸經營線路,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四章客運站場

第二十二條鄉鎮要加大農村客運站場建設力度。農村客運站場建設土地按照公益性用地劃撥;
各級財政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撥付的補貼資金要保證足額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農村客運站場必須符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的佈局規劃和行業標準,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農村客運站點建設以政府性投入為主,堅持“誰投資、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鼓勵鄉鎮、村集體或個人依法籌資興建、維護和經營,但不得改變其服務功能。

第二十五條農村客運站場應當按照“車歸站、人歸點”要求,接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農村客運班車進站發班。進站服務費必須取得縣發改部門許可,禁止亂收費。

二十六條農村客運站場應設施齊全,保持站容站貌整潔衞生。為候車旅客和進站客車提供良好服務,並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行業監督檢查。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從事農村客運的駕駛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法律、法規和道路運輸駕駛員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服務、誠信經營。

第二十八條農村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農村客車技術檔案,定期進行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九條從事農村客運的車輛必須依法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人責任險,增強抗風險能力。

第三十條所有從事農村客運的車輛必須進站發班,接受安檢、門檢,嚴格落實“三不進站、六不出站”制度。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和禁限運輸品;

(二)服從交通運輸、公安部門的管理,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和客運站場規定,接受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新增農村客運車輛必須統一安裝動態視頻監控,納入全縣農村客運監控系統。

第三十二條嚴禁客運車輛超載超速運行,嚴禁貨車摩托車載客,嚴禁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客車以及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農村客運經營。

第六章政策保障

第三十三條在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客運並依法取得客運許可的農村客運車輛享受燃油税補貼;
對農村客運經營者的增值税、車船使用税等其他税費的徵繳依照政策給予優惠。

第三十四條農村客運車輛保險費可實行“打包購買”方式,力爭保費最低,保額最高。

第三十五條實行補助政策,保障“村村通客車”良性發展。補助方式制訂“村村通客車”運營補貼考核細則,按考核要求予以補貼。農村客運站按照相關政策給予適度營運補貼。

第三十六條建立陽新縣“村村通”客車發展專項資金保障機制,每年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縣政府審批,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由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專項資金補貼和獎勵的考評工作,縣交通運輸、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後支付。

第三十七條税務部門對農村客運新購車輛和營運過程中涉及的税收,以及農村客運基礎設施建設的税收,依法實行政策優惠。

第三十八條縣財政、交通運輸部門積極爭取上級燃油補貼、電價補貼政策,同時建立農村客運燃油補貼、電價補貼與日常運營、服務質量考核掛鈎機制,由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檢查農村客運市場經營秩序、經營行為,依法履行行業監管職責,保護合法經營,取締非法經營。

第四十條切實加強對農村客運交通安全工作監管,建立“縣監管、鎮包保、村落實”工作機制,督促鄉鎮履行農村客運安全監管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公安部門要建立農村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體系和安全防控體系,及時查處超速、超載、酒駕、疲勞駕駛等交通違章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對農村企業和車輛資質審核,依法查處農村客運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一條凡從事農村客運經營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各職能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對違法經營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對不服從管理,故意阻撓妨礙監管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視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理;
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已託管給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鐵山區的鎮(區)、黃石新港(物流)工業園區管委會代管的鎮(區),不在本管理暫行辦法範圍考核補助之列。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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