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不是就業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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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不是就業護身符
一直以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俗稱三方協議)被認為是大學生就業的一個保障,然而,隨着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逐漸呈現,一些單位特別是金融保險企業,不斷縮減招聘人數,不但取消口頭錄用承諾,收回發出的錄用函,甚至已經簽好的三方協議也最終毀約。專家認為,三方協議不等同於合同,簽署三方協議不等於擁有職場護身符。

  三方協議被解約增多

  3月末,已在某公司實習多月的我市應屆大學畢業生韓偉沒有料到,早在三四個月前就和他簽下三方協議的公司最終毀約。據韓偉介紹,這是一家中外合資的保險公司,早在去年12月1日公司就和他簽下三方協議。“近幾年,他們在吉林的業務發展得非常迅速,實力很強,所以他們給我發錄取通知後,我沒考慮就和他們簽了。”

  韓偉告訴記者,公司曾表明為他提供的是公關崗位,簽下三方協議後,韓偉從去年12月開始在公司的企業傳播室實習。今年1月,公司提出讓他轉到另一個部門。但韓偉在新部門實習了一段時間之後,發現新崗位並不適合自己,可等他準備申請回原來的企業傳播室工作時,卻發現那個崗位的招聘已經被取消了。韓偉説,當時公司給出的解釋是,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公關部需要調整。更沒想到的是,公司在3月竟和李偉提出瞭解約。

  日前,該公司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公司目前已準備給予韓偉一定的補償。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實際上,韓偉這樣的案例在今年並非特例。韓偉告訴記者,他的一個朋友也剛剛被一家外資家化企業解除了三方協議。在我市一大學讀歷史專業的小胡告訴記者,他們班包括她自己在內就有兩個同學剛剛遭簽約單位毀約。

  對此,我市大學就業指導專家認為,今年,單位主動和學生解除三方協議的情況逐漸增多。前幾年毀約的多是學生方,但今年由於經濟景氣度下降,一些公司減少招聘人數,有的收回口頭錄用承諾,還有就是簽了三方協議後再毀約,這在前幾年還是很少聽説的。

  機會損失非一月工資可彌補

  韓偉告訴記者,雖然單位承諾給予他一個月工資的賠償,但承受的損失何止一個月工資可以補償得了!“在和公司的交涉中我才發現,他們從1月份就已經開始實施人員調整計劃,但當時並沒有告知我實情,這客觀上又耽誤了我重新求職的時間。”剛剛在上週遭毀約的小胡,在聽到解約的消息後,也非常震驚和憤怒:“我從來沒有預料到簽約單位也會違約,之前我完全放棄了另找工作的機會。”

  實際上,大學畢業生難以接受單位毀約的一個原因,正在於其承擔的損失相當大。據瞭解,畢業生的求職一般從11月份左右開始,持續到次年7月份,但一般有實力的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都會集中在11月份到12月份進行招聘,越到後來工作機會越少。

  一位多年從事學生就業指導工作的高校老師告訴記者,鑑於今年經濟形勢的特殊性,大學生找工作時也應該多做一手準備,不可將全部機會押在某一家公司特別是一些金融企業身上。

  三方協議法律上有點模糊

  小胡在與解約單位交涉後最終爭取到了1500元的違約金。即便如此,她還是認為,在三方協議中,學生的權益缺乏保障:“企業如果被一個學生毀約,它相對較容易找到後備人員,而學生被毀約,如果時機不當可能意味着長時間的失業,但企業付出的只有一個月的工資。”

  據瞭解,三方協議一般由學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前簽訂,學生到單位報到後再與企業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現在大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時,基本都是把彼此的違約金設為一個月的工資。

  專家指出,這只是一種通行做法,其實雙方可以就各自的違約金額度進行協商,如果嚴重影響了學生的求職時機,那麼僅僅讓企業支付一個月工資的違約金,是不利於維護學生利益的。他認為,三方協議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它不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不能用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法律條文來調解,但三方協議對於引導學生順利找到工作又必不可少,因此可以適當提高企業的違約金額度,以更好維護作為弱勢方學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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