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不能取代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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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不能取代勞動合同
目前,不少應屆畢業生陸續就業。市勞動保障部門提醒職場新人:就業協議不能取代勞動合同。
供職於市區某企業的小陳還未畢業就和一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畢業後,他按協議約定試用期已滿3個月,但單位仍不與他簽訂勞動合同。日前,他找到一家新單位,而原單位以“就業協議中有約定”為由,要求他支付3000元違約金後才能走人,否則將扣留檔案。
據瞭解,由於一些單位和求職者對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認知比較模糊,爭議不時發生。
市人才交流中心有關人士説,就業協議是應屆畢業生在畢業前找工作時簽訂的,其作用主要是約束應屆畢業生履行畢業前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就業意向,可以規定一定的違約金。應屆畢業生籤就業協議前,應充分了解自身與用人單位的權益、職責關係,瞭解協議的期限。一旦簽了協議,就要受到約束。
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介紹,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法律文件,分別簽訂於畢業生就業過程的不同階段。就業協議確定就業意向和相關權益,包括擅自解除約定方應支付的違約金。一旦學生畢業離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應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聘用)合同,而就業協議則同時終止。
這位法官認為,就業協議可以在備註中就服務期、違約金等涉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這些內容需要在日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中予以認可。但就業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不是確定勞動關係的憑證。如果原單位在試用期後長時間內都沒有和小陳簽訂勞動合同,則小陳無需支付就業協議中的違約金,同樣小陳也享受不到應有的勞動保障。
專家比喻説,就業協議類似於“出嫁協議”,而勞動合同類似於“夫妻協定”。“出嫁協議”只約束“婚前”,“婚後”的生活如何安排,應由“夫妻協定”明確。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業處有關人士提醒,在明確勞動關係之後,畢業生應及時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防止社會保險等權益受到侵害。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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