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不等於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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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不等於勞動合同
協議書”不等於合同--畢業生莫忽視你的權利
每年從大專院校畢業的學生都想努力尋找到最為優越、最能發揮自身才能的工作單位。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找到合適的工作單位後,需要與工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書,這時畢業生就需要了解一些畢業生就業分配中的特有勞動法律事項,儘量避免在以後的工作中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協議書”不等於合同
目前,很多企業包括北京市的一些國有大型企業,在接收畢業生時,與畢業生簽訂《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來代替《勞動合同》,在《協議書》中只規定畢業生定期服務的義務和違反約定時的賠償,而不提用人單位應該提供的工資標準、工作崗位和工作條件等《勞動合同》必備的約束用人單位的條款,其用意非常明顯,就是要達到既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又要通過高額的違約賠償限制畢業生辭職 的目的。
用人單位要求籤訂《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的依據是1989年3月2日教育部頒佈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第14條“高等學校畢業生實行定期服務制度。服務期一般為五年,隨着人事、勞動制度的改革,具體服務年限和辦法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學生根據實際情況商定”,該《方案》中關於“定期服務制度”僅有的這一條款,並沒有規定畢業生違反定期服務的賠償責任;1995年我國頒佈實施《勞動法》以後,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係應當由《勞動法》與勞動合同來調整,教育部頒佈的《方案》本身法律效力低於《勞動法》,畢業生到企業工作時,與企業簽訂的應當是《勞動合同》,而不應是《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
違約金不應高於年薪
畢業生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可以應用人單位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但畢業生無論到企業、國家機關還是到事業單位工作,無論是簽訂《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還是《勞動合同》,畢業生提前辭職的賠償責任不應當過高,一般不應當超過畢業生年工資;畢業生在就業時處於弱者的地位,在約定賠償責任限制上,學校有責任綜合協調,保護畢業生的辭職權利的行使,不使畢業生的權利與義務根本失衡,切實保證畢業生以後的自由擇業權利。
安置費和户籍不再是道檻
北京市的部分用人單位,包括一些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為了保證畢業生在本單位長期工作,還在《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或者《勞動合同》中約定,畢業生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外地生源進京安置費,有的甚至約用人單位有權將畢業生的户籍轉回畢業生原籍或者是學校所在地。
首先,北京市人民**1999年停止徵收城市容納費,目前,用人單位在接收畢業生時也不需要交納其他任何費用,即不存在所謂“外地生源進京安置費”;其次,户籍管理是**部門的職權範圍,**部門依據國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規管理户籍,户籍的轉入轉出不是也不應當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能通過《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或者《勞動合同》來約定的,事實上,北京市**部門對於用人單位要求將員工户籍轉回原籍的,一概不受理,也還沒有因員工辭職就將其户籍轉回原籍貫的先例,所以,畢業生在簽訂《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或者《勞動合同》時,注意不應當有“外地生源進京安置費”和“户籍”條款。
維權要據“法”力爭
按照國家規定,畢業生在報到後應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如養老金,公積金等;對某些工作崗位的特殊體質要求,用人單位應在與畢業生雙向選擇時就明確,否則不得以單位體檢不合格為由,比如僅僅是肝功能表面抗原陽性等將學生退回學校;另外正常的人才流動也應根據國家和當地的有關人才流動規定,不應受到限制;報到後畢業生髮生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則按單位在職人員有關規定處理,即使處於試用期,單位也不能將其辭退,畢業生應對自己的權利有正確認識。
如果自己的權益一旦受到侵犯,畢業生應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畢業生有權向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進行申訴並聽取他們的處理意見,同時也可提交給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調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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