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管理制度3篇 財務規範:資金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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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管理制度是組織內部針對資金使用、流轉和規範的一套制度規定,旨在確保資金的安全、透明、高效運轉。該制度一般包括資金管理的各個環節,如預算、財務、審批、報銷等,對各種資金行為進行嚴格監控和管理,防範財務風險。

資金管理制度3篇 財務規範:資金管理手冊

第1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安全,提高貨幣資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財務風險,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貨幣資金管理範圍包括投資性資金、籌資性資金、經營性資金。

1、投資性資金指對外投資及投資收益、固定資產投資、無形資產及其他長期資產投資等資金的收入與支出;

2、融資性資金指公司為了彌補經營過程中的資金缺額,向金融機構或其他 法律主體借入或歸還的資金等;

3、經營資金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税負,以及其他和經營活動相關的資金收入與支出,主要表現為貨幣資金、有價證券、應收應付款項、存貨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貨幣資金,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

1、現金,是指公司庫存的現金,不包括公司各部門借用的、尚未報銷的備用金。

2、銀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

3、其他貨幣資金,是指公司的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等形式的貨幣資金,以及其他包括人民幣和按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公司保管或存放的外幣。

第四條 貨幣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公司負責人根據董事會批准的年度經營計劃,要求各職能部門編制本部門的資金預算,經財務部門審核、綜合平衡後編制年度現金流量表,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執行。

第五條 為提高內部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資金成本,對公司實際控制,並納入合併範圍內的母子公司之間,以及所屬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授權給財務總監進行審批。

第六條 審批權限 對外支付資金的申請,由公司總經理審批。 本規定所設權限的金額為同一筆業務發生費用總額,嚴禁將同一筆業務分次報銷。

第七條 財務審核。財務部門按照相關制度要求,對資金支付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八條 資金支付須嚴格按照支出性質逐級上級審核或審批,嚴禁越級審核或審批。

第十條 在預算內的支出,可以根據授權範圍,由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批准使用;超過預算的支出,應由業務部門提出追加預算,按預算批准程序批准後執行。 對外投資按公司投資管理辦法執行,經審核批准後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加強對股東單位的資金往來管理。由公司財務負責人負責,建立對公司日常資金收支行為的監控機制,防止發生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佔用,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條 公司在與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發生經營性業務和資金往來時,應嚴格監控資金流向,防止資金被佔用。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墊付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期間費用,也不得互相代為承擔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使用:

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使用;

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提供委託貸款;

3、委託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4、為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兑匯票;

第十四條 如發現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提供資金或發現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關聯方佔用的情形,有可能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董事會將通過司法程序及時凍結或限制控股股東所持公司的相應股份,及時通過司法程序對控股股東有效資產採取司法保全等措施,避免或減少公司的損失。

第十五條 股份公司在財務部設立虛擬的資金調度中心,按照市場化的原則承辦股份公司調度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檢查、監督、指導成員公司資金調度管理工作。資金調度中心是股份公司財務部的內設機構,在財務總監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資金調度中心按照相應的負責股份公司整體內部資金頭寸的監控和管理,及時反饋各成員公司資金狀況,並根據資金安排和成員公司的資金餘缺狀況,在股份公司總部和成員公司內合理調度資金。

第十六條 股份公司及下屬公司可以將暫不使用的資金,以季度為單位,存放在資金調度中心,資金調度中心和成員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每年協商一次存款、借款的利率。資金調度中心負責利用銀行平台歸集內部資金並統一安排使用,隨時監控內部調度執行情況,並依此編制統計表。協助完成資金狀況專項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報表和資料。 股份公司財務部行使本部及各成員公司間的資金調度職能。其它任何成員公司都沒有相互拆借行為或資金調度的權利。

1、負責本公司資金頭寸的管理,如實反映本公司的資金頭寸情況。

3、依據融資、投資計劃與公司內部資金情況測算本公司現金缺口,提出資金需求計劃。

4、負責協助完成本企業資金狀況專項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報表和資料。

第十八條 資金調度管理的主要內容。為滿足股份公司資金平衡和其它使用需求,調度資金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3、為完成股份公司統一結算而需調用的各成員公司生產經營性資金

4、為配合股份公司與金融機構的合作,而需調用的各成員公司生產經營性資金

5、為配合股份公司重大項目運作,而需調用的各成員公司資金

6、經股份公司領導批准,而需調用的各成員公司資金

7、為應對非常規使用的儲備資金,而需調用各成員公司的資金

第十九條 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是:貨幣資金收支與記帳的崗位分離;貨幣資金收支的經辦人員與貨幣資金收支的審核人員分離。

第二十條 貨幣資金的管理遵循國家主管部門頒佈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銀行結算辦法和外匯管理辦法等各種法規和規章,正確使用各種銀行結算工具,按照規定核定庫存現金限額,按現金收付範圍使用現金。

第二十一條 按照內部控制的原則,出納員負責保管銀行支票等有編號的銀行結算憑證、庫存現金,具體辦理銀行結算和現金收付。出納員不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核算、記帳工作。銀行結算憑證上使用的印章由支票專用章和私章組成,支票專用章可由財務負責人保管,私章由公司總經理或其授權的其他人保管。

第二十二條 貨幣資金的收支必須有合法、合規、合理的原始憑證為依據。經辦人員根據原始憑證填列必要的內部憑證,在預算範圍內根據授權原則由各級負責人對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審批後,到財務部門辦理收入和支出手續。

第二十三條 財務負責人或財務主管對各部門收入、支出的原始憑證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進行復核。對於非法的支出,會計人員應拒絕辦理;對於合法但明顯不合理的支出應報告公司總經理處理。會計人員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作為出納員辦理收付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控制現金坐支,當日收入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出納員每日盤點現金,並與現金日記帳餘額核對相符。每月月末,會計人員必須將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總帳餘額與出納員的銀行存款日記帳、現金日記帳、其他貨幣資金日記帳核對相符。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經理應對庫存現金不定期地進行檢查,以保證現金的安全。應每月檢查銀行存款帳單核對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未達帳項組織清理,並及時處理。

二十六條 加強貨幣資金收支業務的內部審計。貨幣資金的管理應納入公司內部審計的重要內容。定期審計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審計貨幣資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審計貨幣資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二十七條 股份公司及各成員公司的財務工作人員,須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其相應的職責。如因人為原因影響工作質量或造成股份公司利益受損的,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應追究具體責任人的相關責任;如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可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 條各成員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在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時的盡職情況適用股份公司對財務負責人的考核條款;股份公司對不適用考核條款的其他財務人員有獎懲的建議權。

第三十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後實施。公司經營和管理層可在本制度下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在董事會批准該制度之前,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制定的管理辦法,和本制度衝突的,應予調整。 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如與日後頒佈或修改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牴觸,則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董事會將及時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資金管理制度3篇 財務規範:資金管理手冊 第2張

第2篇

為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規範盱眙縣水務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為提高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統一報銷程序及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具體狀況,特制定本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二)水利專項資金申報文件務必真實、科學和完整,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局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jú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後再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四)申報部門以正式文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並隨時跟蹤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狀況。

(一)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套取項目資金,嚴禁公款私存,設置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實行政府採購制度。對項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質和設備,嚴格按照政府採購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和集中採購。

(三)水務局防汛專項資金一律由jú長一支筆審批,要求實行縣級報帳制度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填報資金申請表,經水務局業務部門審核後,報送財政審批由財政下拔項目建設單位。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審查審批程序和財務制度,資金的使用務必貼合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一)公示制度。對於水利工程項目專項資金,工程實施前項目單位主動向社會公示項目建設資料、資金狀況。

(二)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實施部門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實施進展狀況。

(三)檢查驗收制度。杜絕在項目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隨時理解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檢查;項目完工後,主動理解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質量、財務等狀況進行驗收工作。

(四)審計制度。為防止發生違反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為,上級補助5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竣工後需由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對工程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一)項目承擔部門或個人和財務人員應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保證項目資金的及時到位,項目資金需要執行縣級報賬制的,務必及時進行報賬。

(二)工程資金應按工程進度進行拔付,對沒有開工或進度緩慢的項目將適當調整取消補助款。

(三)項目資金使用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項目資金的支出範圍,杜絕不貼合規定支出,隨時理解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四)報銷用的發票必是合法的票據。不貼合規定要求的票據,一概不予報銷。

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務必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否則財務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務必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務必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後,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並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籤章外,務必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並在憑證上籤章。

(五)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務必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以及簽字,有審批人簽字,並有付款的依據。報銷用的發票務必按局財務規定辦理: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證明,財務審核後報jú長審批。

第3篇

(一)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提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水平,提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推進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脱貧致富步伐,根據中央、省、市扶貧資金管理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脱貧攻堅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是指國家和省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所支持的項目,主要包括髮展資金項目、以工代賑資金項目、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項目、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項目、扶貧貸款貼息資金以及其它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等。

(三)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主要用於產業扶貧、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扶貧對象和扶貧幹部培訓、扶貧貸款貼息及其它方面。可以用於小額扶貧貸款風險補償、扶貧產業政策性保險補助、扶貧對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等個人繳費部分補助。

(四) 按照目標、任務、資金和權責四到縣的原則,項目審批權原則上下放到縣,實行縣級審批、省市級備案、鄉鎮實施和初檢、縣級驗收,實行鄉級報賬制度。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轄區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其主要負責人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1.縣負總責、鄉鎮(街道)抓落實、工作到村、扶持到户;

2.政府推動、市場導向、社會參與、農户自願、分工協作;

3.規劃引領、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獎優罰劣。

(七)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區域發展與脱貧攻堅實施規劃,結合本地資源稟賦、扶貧對象需求和貧困村整村推進目標、重點扶貧產業等建立完善項目庫,並逐級報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八)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切實做到結對幫扶、精準脱貧五個一批。完善扶貧開發長效機制,不斷增強內生動力,確保到20xx年穩定實現扶貧對象兩不愁、三保障的扶貧開發工作目標。

(一)項目申報。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根據省下達的年度資金計劃和工作重點,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並在本級政府門户網站公開發布。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結合扶貧對象需求,從本級項目庫中選擇項目並向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申請,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專家和業務人員對項目進行論證或者實地勘察,並出具立項評估意見。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項目外,項目申報單位原則上為有扶貧開發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項目申報單位申報項目時應當填報省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統一編制的《貴州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申報建議書》。

(二)項目審批和立項。堅持扶貧項目審批、管理七流程、十步驟(七流程即:省下達資金計劃arr;縣制定項目申報指南arr;鄉鎮申報項目arr;縣級扶貧部門初選項目arr;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研究確定項目立項arr;項目申報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arr;縣批覆項目實施方案後下達項目資金;十步驟即:建立項目庫arr;編制項目申報指南arr;競爭立項並立項批覆arr;項目實施單位編制實施方案arr;審批實施方案(縣鄉錄入電子平台)、下達項目資金計劃arr;項目及時報備arr;分級分類公告公示arr;請款、項目實施及報賬arr;項目驗收和評價arr;報送年度工作總結),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按照輕重緩急和效益優先的要求,主要採取公開競爭或因素法分配方式,擇優確定符合要求的項目,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縣級人民政府在省下達資金計劃後3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下達項目立項批覆。

(三)項目實施方案批覆。項目立項後,項目申報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實施方案的審查和批覆,同時會同本級財政部門下達項目資金。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補助100萬元以上的項目,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評審,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經縣扶貧辦審核後批覆。

(四)項目備案。實施方案批覆文件下達後20個工作日內,各項目實施單位通過貴州扶貧雲項目信息平台將批覆的項目相關信息逐級報省、市(州)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按要求將有關信息錄入貴州省涉農資金監管系統。

(六)項目到村後,除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外,由貧困農户提出申請,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結合貧困農户幫扶規劃安排,確保項目到村到户。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偽造、拆分項目;不得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於與扶貧對象脱貧致富無關的項目;除續建項目外,已得到批覆的項目不得以相同建設內容向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其它部門重複申報。如有以上行為的,扶貧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受理當年和下一年度項目申請,同時要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制、質量和安全保證制、公示公告制、檢查驗收和績效評估制,並按要求進行項目竣(完)工決算審計。

(二)項目實施單位原則上為項目申報單位。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承擔扶貧責任,建立貧困農户利益聯結機制,確保扶貧對象受益。在徵得受益農户同意後,項目可由項目實施單位協議委託扶貧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專業大户組織實施。

(三)項目實施方案批覆後,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明確的進度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批和備案。需要調整項目的調整和備案,應當在項目資金下達後3個月內完成。需調整而逾期未調整,或者不按照項目實施方案進度推進,或者項目實施效果不好的,縣級扶貧主管部門將責令其整改,同時通知財政部門停止撥款、報賬,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同級財政總預算收回後交同級扶貧主管部門按規定另行安排。

項目實施方案批覆文件下達後未及時啟動項目或未按照項目實施方案要求完成實際工作量的,由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視情況另行調整安排。情節嚴重的,除進行全縣通報和調整項目外,視具體情況扣減該單位下一年度因素法分配資金。受政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而不能按期實施的項目,不屬於以上調整範圍。

項目立項後,項目審批單位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級政府門户網站公開項目相關信息,主要包括資金規模、資金來源、資金用途、使用單位、分配原則、分配結果等,同時公佈監督電話,受理並反饋社會各界反映的意見和問題。

項目啟動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在項目區通過公開欄(牆)、項目標誌牌等公開相關信息,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實施單位及責任人、資金來源、資金構成及規模、政府採購及招投標情況、預期目標、受益農户、主管部門監督投訴方式等。

(六)項目實施和管理過程中有關事項屬於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範圍的,必須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和招投標有關規定執行;未達到政府採購和招投標標準的,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要求實行陽光操作。

(七)產業扶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行項目質量保證金制度。受協議委託的項目承建單位或者物資供應單位應當按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補助金額的5%-10%向項目實施單位交納項目質量保證金,項目完工並通過驗收後,按照協議規定退還質量保證金或轉入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交納比例、退還時限、違約責任、賠償事宜等由各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通過協議明確。

(八)各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項目信息化建設。項目啟動後,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在每次撥款或報賬後1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所在地、實施進度、資金使用情況、農户受益情況等相關信息錄入貴州扶貧雲項目信息平台,並由扶貧項目主管部門逐級向上一級報送。受協議委託的項目承建單位必須定期向項目實施單位報送項目進度等情況。

未按要求報送信息或者未按實施方案完成項目進度的,縣級扶貧主管部門將通知財政部門及時停止項目撥款、報賬,同時要求項目實施單位進行整改。

(九)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及時將扶貧對象受扶持情況錄入貴州扶貧雲項目信息平台,並報縣扶貧項目主管部門。

(十)項目全面完工後,項目實施單位進行初級驗收,並申請縣級驗收,經縣級驗收合格,由項目實施單位將項目移交給項目經營主體或所在的村委會進行後續管理,並建立後續管理制度。

(一)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後組織初檢,並於20個工作日內向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相關單位或者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驗收,出具驗收報告。項目通過驗收後,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於15個工作日內在貴州扶貧雲項目信息平台和貴州省涉農資金監管系統中錄入項目相關信息,並逐級上報省、市(州)相關主管部門。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須要求項目實施單位限時整改直至通過驗收。

(二)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有:立項批覆文件、項目資金文件和項目實施方案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補助100萬元以上的項目須有項目竣(完)工審計意見。

項目驗收主要內容有:計劃任務完成情況、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項目綜合效益、項目和財務檔案資料情況、公示和標牌情況、管護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等。

項目驗收評定結果原則上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三)到户項目形成的資產為項目受益農户所有。非到户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為項目受益村民集體所有。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將通過驗收的項目正式交付項目受益對象,並指導其建立項目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和相關權利義務。

(四)實行項目績效評估制度。由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單位或者委託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對項目進行績效評估和後續跟蹤,並根據項目績效評估結果給予通報。

(一)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批准的項目,應當在下達資金文件後1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資金文件送同級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備案。

(二)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對項目資金的撥付、使用、報賬和管理,實行全程監控。審計部門應當堅持依法審計,創新審計方式,加大審計監督。

(三)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的審計,適時對縣級項目審計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

(四)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監督檢查和協調指導等工作,項目實施單位應當自覺接受、主動配合各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檢查監督。對項目監督管理不力導致項目實施效果不好的,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進行整改,並由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國家和省、市、縣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民生特派組的監督作用。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或者因工作造成嚴重損失浪費,以及利用職權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部門要依紀依法查處。

(六)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主動接受人大和政協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監督制度,組織駐村幫扶幹部、第一書記、大學生村官、扶貧志願者、社會組織等第三方力量參與項目監管,引導扶貧對象主動參與項目管理,建立投訴機制和義務監督員制度,全面接受社會監督。

(一)完善財政扶貧項目資金專户管理。項目實施單位必須設立財政扶貧資金核算專户(專帳),並嚴格按照項目實行專賬核算、封閉運行。

(二)全面推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鄉級報賬制。嚴格按照《貴州省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黔財農〔20xx〕85號)規定執行。在資金分配方面,原則上按照33112投向比例進行分配,項目資金撥付可採取先建後補或按532的比例進行,即:項目實施單位首次申請撥款付財政補助資金的50%作為啟動資金,完成工程總量的80%以上時,可提出報賬及第二次撥款申請,第二次申請撥付資金為財政補助資金的30%;完成工程總量的100%時,可以提出餘下20%資金的報賬申請(扣除預留質量保證金)。報賬必須在項目竣工驗收後30天內完成。

(三)報賬票據必須與項目實施方案中資金概算的內容相吻合。除直接補助到户項目、培訓項目的務工補助和工程類項目的技工補助費用按名冊報賬外,其餘支出一律使用税務發票,並附相關附件。

(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為可持續增收項目,確保村集體經濟年增加純收入5萬元以上,年純收入資金的60%用於扶持貧困户或支持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

(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扶貧龍頭企業必須具備企業運轉正常、帶動貧困户效果好、覆蓋貧困户面廣、積極參與三變改革、有社會扶貧責任。

(四)對扶貧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扶貧企業達不到上述准入條件的不予支持,若違反該規定,將追究相關審批人的責任。

(五)保底分紅。貧困户年保底分紅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入股扶貧資金的5%並逐年遞增,具體比例視產業效益高低商定,原則上不低於5%。

(六)股份分紅。貧困户入股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或扶貧企業產生收益後,貧困户享受收益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量化入股扶貧資金收益的60%。也可以採取其他分紅方式,無論採取哪種方式,都要確保貧困户利益,分紅比例均不得低於入股扶貧資金的5%。

(七)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村集體經濟項目,年純收入資金的60%用於扶持貧困户或支持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

(八)探索推廣三變改革模式。對扶貧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或扶貧企業作為經營主體的,採取利益聯結機制,確保貧困户利益分成不低於量化入股扶貧資金收益的60%。

(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是指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使用管理過程及其效果進行綜合性考核與評價。

(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的目標是突出成效,強化監督,保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通過開展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充分調動項目單位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爭先創優的積極性,提高資金精準扶貧﹑精準脱貧的使用效果,全面提升我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水平。

(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的對象是使用管理中央、省、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項目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

縣人民政府對項目單位的考評工作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1、中央和省級財政、扶貧等部門共同制定或財政部門制定的財政扶貧資金和扶貧項目管理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2、統計部門公佈的有關統計數據,財政部門反映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有關數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統計的項目資金數據。

3、經本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同意上報的各項目單位上年度扶貧開發計劃執行情況總結。

5、審計部門出具的有關扶貧資金審計報告,各級財政部門監督檢查門出具的有關扶貧資金檢查報告。

6、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兩辦督查室對項目的督促檢查資料。

(五)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的主要內容包括扶貧開發成果、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使用和扶貧項目實施情況。

(六)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考核指標依據考評內容設定,主要包括扶貧資金使用情況、扶貧資金監督管理情況和調整指標等4個部分、12個具體計分指標。

3、資金監管情況:主要考核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1)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包括項目資金管理﹑信息公開和公告公示等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年度資金使用備案情況。

(2)監督檢查職責履行情況。包括監督檢查職責分工落實情況、日常監管開展情況、專項檢查開展情況、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等。

(3)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包括對開展的扶貧、財政檢查及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提出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4)日常管理工作完成情況。包括各項目單位完成上級佈置的各項工作的效率與質量。

(1)增分項。即機制創新,開拓性工作獲得表彰,縣人民政府召開推廣型專項現場會議予以推廣的給予加分。

(2)減分項。縣級審計部門,財政監督檢查部門審計、檢查財政扶貧資金使用發現違規違紀,扶持對象不精準,擅自調項,在規定時間內不申請縣級驗收等情況進行扣分。

(七)縣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每年3月底前會同財政﹑審計等主管部門,根據要求開展上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工作,根據各項目單位上報的自評報告及有關證明材料組織全面考評,並於每年4月底前完成考評工作。

(八)對各項目的考評結果報經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在全縣範圍內通報,並將考評結果與各項目單位當年或下一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安排掛鈎。

(一)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和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項目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三)項目實施單位應將項目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納入總體工作計劃及目標管理,明確工作人員,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確保檔案完整安全。

(四)項目檔案保管期應為永久,並按照《歸檔文件整理規則》(da/t22-20xx)標準規範進行整理。

(五)扶貧項目歸檔資料為:省扶貧辦、省財政廳關於下達項目財政扶貧資金的通知;項目申報建議書;縣人民政府立項批覆文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的批覆文件;項目到村公示圖片;項目實施單位確定具體的實施單位(政府採購和實施合同等資料);項目中期檢查資料(進度表、簡報和檢查圖片); 資金使用資料:項目資金總帳和支出明細帳總表複印件,與縣扶貧辦簽到的項目實施責任書;涉及農户花名冊(貧困户覆蓋80%以上); 項目實施前、中、後圖片;項目結算報告、工作總結等;項目實施單位初級驗收;縣審計局《審計意見》;項目實施單位向縣扶貧辦開發領導小組上報的《關於申請項目驗收的請示》;縣扶貧辦開發領導小組《關於xx項目縣級驗收意見表》;項目移交清單。

(一)為切實將全縣精準扶貧精準脱貧工作任務落到實處,加大對脱貧攻堅工作的績效考評力度,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全縣承擔精準扶貧精準脱貧工作任務的所有部門、鄉鎮(街道)及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

(1)建立健全扶貧開發工作機構,落實專職幹部、辦公室和經費保障。

(2)幫扶規劃、幫扶措施落實情況及幫扶貧困户脱貧、貧困村出列完成情況。

(3)出台的惠民政策文件及五個一批、十項行動任務執行情況。

(7)羣眾對駐村工作隊(組)、第一書記精準扶貧工作滿意度。

(1)落實黨政一把手負責制、雙組長負責制,建立健全扶貧開發工作機構,落實專職扶貧幹部、辦公室和經費保障。

(2)貧困村、貧困户分年度脱貧計劃制定情況和幫扶責任人安排落實情況,年度貧困人口脱貧任務完成情況及年度貧困村出列任務完成情況。

(4)貧困人口識別程序及準確率、貧困人口退出程序及準確率。

(5)幫扶計劃制定和五個一批、十項行動脱貧措施落實情況。

(6)貧困户遍訪、回頭看、回訪和新增貧困户遍訪工作開展情況。

(7)羣眾對駐村工作隊(組)、第一書記精準扶貧工作測評滿意度情況。

(11)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申報、實施、驗收、資金報賬進度、項目資料齊全。

(四)績效考核時間從20xx年到20xx年,每年開展一次考核。由縣委組織部、縣扶貧辦牽頭,會同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及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組織實施。

(五)績效考評採取一月一查、半年督查、年終考核相結合方式進行。

(六)績效考評工作於每年12月開始實施,12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驟進行:

1、績效考評對象自查。每年12月10日前,縣直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對照年度貧困退出計劃和脱貧攻堅軍令狀,就工作進展情況和取得成效形成總結報告,報送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2、實地核查。每年12月15日前,由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縣績效辦組織扶貧辦等有關單位對縣直各部門和鄉鎮(街道)開展實地核查。

3、數據彙總。每年1月20日前,縣扶貧辦對半年檢查、相關部門提供的考核數據及年終考核情況進行核實、評分、彙總,形成考核報告。

4、綜合評價。根據彙總結果,對縣直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五個一批、十項行動及扶貧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並排序。

5、結果上報。考核組將考評結果報縣委、縣政府審定。

(八)對連續三年績效考評排名靠前,或在工作中創造的新舉措、新做法在全省或全市得到推廣的鄉鎮(街道)及部門負責人及其班子成員,優先提拔使用。

(九)對精準扶貧精準脱貧職能職責履行不到位的、問題整改不到位的、考評排名靠後的鄉鎮(街道)及部門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對在扶貧開發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假作為、慢作為造成重大工作失誤,或約談後仍不整改的領導幹部,嚴肅進行問責。

(一)為進一步加大精準扶貧精準脱貧工作監督問責力度,切實推動全縣脱貧攻堅目標任務有效落實,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全縣承擔精準扶貧精準脱貧工作任務的所有鄉鎮(街道)、縣直部門和各級幹部。

(三)本制度所稱監督問責是指:對精準扶貧識別、項目安排、幹部幫扶、檔案管理、資金使用、貧困退出等各項脱貧攻堅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監督,對工作中存在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行為,依照本制度進行責任追究。

(四)鄉鎮(街道)黨政主要領導及縣直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鄉鎮(街道)、本部門及下屬單位精準扶貧精準脱貧工作監督主體責任人,負責對本鄉鎮(街道)、本部門精準扶貧精準脱貧工作的全程監督;縣扶貧辦為全縣精準扶貧精準脱貧工作監管機構,負責對全縣脱貧攻堅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五)鄉鎮(街道)黨政主要領導及縣直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鄉鎮(街道)、本部門精準扶貧精準脱貧工作問責第一責任人,具體承擔精準扶貧相關任務的幹部為直接責任人,按照一崗雙責、一案雙查要求,各自承擔相應職責範圍內的責任。

(六)對鄉鎮(街道)、縣直部門和幹部的監督問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依法依規,分級負責、權責一致,實事求是、懲教結合,推動工作的原則。

(七)主要工作職責。認真執行《德江縣科學治貧精準扶貧精準脱貧責任追究辦法》規定的精準扶貧精準脱貧工作責任。

1、縣扶貧辦。擬訂全縣精準扶貧精準脱貧具體實施方案和相關規定,積極爭取扶貧資金項目,精準安排落實好扶貧項目,認真做好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做好扶貧工作的協調對接和業務指導,確保完成年度脱貧攻堅任務。

2、縣直部門。嚴格按照職能職責,加快六個小康、六個到村到户、五個一批、十項行動相關項目的實施,加大對幫扶貧困村及幫扶的建檔立卡貧困户的扶持力度,集中社會力實現貧困農户脱貧奔小康目標。

3、鄉鎮(街道)。保質保量完成各項精準扶貧、精準脱貧工作,確保貧困村、貧困人口按照要求出列、脱貧。完善本鄉鎮(街道)貧困人口建檔立卡工作,及時更新貧困人口信息數據,切實做到扶貧對象精準、措施精準、脱貧精準、出列精準。精準掌握本鄉(鎮、街道)貧困發生率情況,以村、自然村(組)為單位建立貧困發生率台賬。建立包户包人責任一覽表,實現包户包人全覆蓋。組織鄉(鎮、街道)幹部遍訪貧困户,確保本鄉(鎮、街道)兩個遍訪全覆蓋。制定本鄉鎮(街道)脱貧攻堅五年規劃和工作年度計劃,實行掛圖作戰、倒排工期。加強督促檢查,嚴格考核問責。落實好五個一批、六個精準和六個到村到户,確保項目資金覆蓋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做好扶貧項目庫建設,認真申報、組織實施和驗收各類扶貧項目,加強扶貧項目資金管理,認真組織創業就業和農業實用技術培訓,選優配強扶貧工作站人員和保障經費充足,確保扶貧工作強勢推進。

4、村(社區)。公平公正評選貧困户,及時上報本村貧困户和貧困人口變化信息。制定本村脱貧攻堅五年規劃和工作年度計劃,實行掛圖作戰、倒排工期。積極向上申報項目,實施好各類項目。積極宣傳扶貧方針政策和各項惠農政策以及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調動貧困羣眾脱貧的積極性,積極發展特色優勢產業,發展合作經濟和村級集體經濟,帶動精準扶貧、精準脱貧。積極組織農户參加各類實用技術培訓,幫助羣眾協調落實小額貸款,協調本村村民承包土地流轉,妥善處理和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確保一方平安。協助駐村工作隊和第一書記開展工作,做好本村扶貧項目實施進度上報、資料收集,協助做好項目驗收。

1、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不力,對扶貧攻堅工作落實不力,不作為,消極應付,影響整體工作推進。

2、在扶貧對象識別、管理、退出程序不到位,情況不明、底數不清,弄虛作假的;年度脱貧任務未完成的。

3、項目申報、審批、實施、驗收把關不嚴、監管不力、暗箱操作;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落實、監督不到位,出現違規違紀問題。

4、駐村幫扶和行業扶貧工作不深入、措施不硬、落實不力,部門業務指標未完成的;依據扶貧時間表、路線圖、責任狀,未完成相關幫扶和脱貧任務的。

5、在脱貧攻堅工作中,弄虛作假、虛報浮誇,或瞞報、虛報、漏報,不報重要信息、重要數據。

1、加強政策宣傳。利用報刊、網絡、板報、宣傳欄、宣傳資料、召開羣眾會等多種形式,加強對精準扶貧相關知識和政策的宣傳、解讀,讓羣眾瞭解政策、掌握政策。

2、規範操作流程。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市規定的精準扶貧相關程序,將工作流程上牆公示,接受羣眾監督,統一流程和標準要求開展工作。

3、堅持公示公告制度。認真落實精準扶貧公示公告制度,堅持做好精準識別、項目安排、資金使用、貧困退出等重點環節的公示公告工作,提高羣眾的知曉率。

4、推進問題倒逼。認真處理和回覆扶貧專線來電,積極做好羣眾諮詢解答工作,用問題來倒逼工作,逢舉報便核實,遇到問題就校對,倒逼工作做得更完善。

5、接受外部監督。加大對精準扶貧精準脱貧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積極通過審計部門或其他部門、其他渠道發現問題,嚴格實行追究機制。

(十)監督問責形式: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離現工作崗位、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實行問責應當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後果、影響程度大小確定;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前四項問責方式既適用於個人也適用於單位。

(十一)問責程序嚴格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對鄉鎮(街道)和縣直部門領導班子及科級幹部問責,由縣紀委監察局、縣委組織部或縣委、縣政府做出決定;對部門一般幹部問責,由縣紀委監察局做出決定;對鄉鎮一般幹部、村幹部問責,由鄉鎮黨委、政府做出決定;上劃部門需要問責的,由縣委、縣政府將意見反饋省、市相關部門處理。

(十二)問責結果運用:將精準扶貧精準脱貧作為考評獎懲重要依據,納入年終績效考核。被誡勉談話的幹部,取消當年評先選優資格;受到調離工作崗位、停職檢查、免職的幹部,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對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一律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未按時完成年度貧困人口脱貧、貧困村出列和未按時完成幫扶貧困村出列任務的鄉鎮(街道)、部門實行一票否決,對其黨政主要領導一律就地免職處理;幹部職工不能按時完成幫扶貧困户脱貧任務,扣發當年績效獎金,並作待崗處理。

(一)為建立健全精準扶貧各項規章制度,防微杜漸,堵塞漏洞,規範和約束工作行為,保障脱貧攻堅目標任務,特制訂本制度。

(二)嚴格標準。貧困户精準識別要以農户收入為基本依據(人均純收低於20xx年扶貧標準2968元),採取四看法,進行整户識別。

(三)控制規模。原則上以農村現有的貧困人口為基數不變。

(五)程序規範。貧困户精準識別工作應嚴格按照農户自願申請、入户調查、民主評議、村委會審核公示、鄉鎮審批公示、縣複核公告、貧困人口基本情況統計表(7人簽字)等規範程序操作。嚴格按照誰調查、誰登記、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並層層簽訂了責任狀,明確責任,務求實效。

(六)精準管理。對扶貧對象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監測,建立貴州扶貧雲系統,實時反映幫扶情況,實現扶貧對象有進有出,動態管理,層層落實,層層簽字,為扶貧開發工作提供決策支持。對管理不精準的實行倒查制。

(七)精準監管。嚴格執行退出標準、規範工作流程,嚴格執行村委會審核公示、鄉鎮審批公示、縣複核公告,兩公示一告程序,切實做到程序公開、數據準確、檔案完整、結果公正,精準扶貧、精準脱貧、精確退出監管到位。堅決防止虛假脱貧、數字脱貧,確保貧困退出反映客觀實際。對貧困退出工作中發生的弄虛作假、違規操作行為,或是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實行零容忍,堅決不護短,敢於亮劍問責。

(八)精準督查。開展實地檢查和隨機抽樣調查,督查重點是五個一批、六個到村到户、六個小康建設、六個精準、十項行動等項目落實情況和工作進展情況。層層落實,一查到底,責任追究實行倒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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