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廠管理制度4篇 鐵桿規範:鋼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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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廠管理制度是指規範鋼鐵生產和經營行為的一系列管理規定。該制度涵蓋鋼鐵生產流程中的環保、安全、質量等各個環節,以確保鋼鐵企業的持續穩健發展和社會責任的履行。鋼廠管理制度的健全與有效執行,對於推動鋼鐵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和經濟發展的貢獻不可忽視。

鋼廠管理制度4篇 鐵桿規範:鋼廠管理制度

第1篇

為避免和減少事故發生及事故發生後儘量減少損失,迅速恢復生產,使事故的彙報、調查、分析、定級、定性及考核有章可循、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凡因在生產工藝流程中,由於違章操作,組織失誤造成上下工序或主要生產與輔助生產失調,動力、原材料供應中斷及停產、損壞設備、損壞工業建築、產品質量劣化、資源損失甚至發生人員傷亡的事故均屬於生產事故。

1.生產事故的分類:生產工藝事故;生產運輸事故;能源動力事故;生產設備事故;生產質量事故;安全環保事故。

生產工藝事故,由生產處組織調查、分析、處理和考核;

生產運輸事故,由生產處組織調查、分析、處理和考核;

能源動力事故,由動力廠組織調查、分析、處理和考核;

生產設備事故,由設備科組織調查、分析、處理和考核;

生產質量事故,由技術監督處組織調查、分析、處理和考核。

安全環保事故,由安全處組織調查、分析、處理和考核(具體辦法見安全環保有關規定)。

1.2當發生事故,分析既有操作原因又有設備原因時,按主次責任定性,並歸對口相應處室具體管理,。

1.3當生產、設備、質量等事故相關聯時,由生產處組織、公司領導參加,組成聯合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和考核。

1.4原則上,當生產、設備、質量等事故相關聯時,在事故種類上不重疊或交叉考核。

③、撇渣器鑄死導致鐵水外溢、燒壞設備和流入水衝渣溝造成爆炸;

⑵、精軋機咬入打滑,卡鋼,堆鋼,軋破,甩尾,帶頭頂側導板;

3.1凡正式投產的能源(動力)設備和管網系統,不論什麼原因(除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發生下列情況,即構成能源動力事故。

3.1.1凡正式生產、輸送、儲存各種能源介質設備或管線損壞;

3.1.2凡正式投產的`動力設備,在生產過程中造成設備的零件構件損壞或人為引起能源介質嚴重偏離正常值;

3.1.3因保護裝置失靈,誤動造成設備損壞或使能源介質供應中斷;

3.1.4能源介質供應參數嚴重偏離規定範圍,造成生產減產、停產及產品質量明顯下降;

3.1.5因違反規章制度,造成能源介質外泄、外排超標,影響生產造成浪費,嚴重破壞生態環境。

3.2能源動力事故的等級劃分及考核,根據事故造成的損失或影響,參照生產工藝事故的等級劃分及考核。

4.1鐵路行車事故:指在生產運輸作業(行車或調車)或機車、車輛整備作業中,由於違反勞動紀律、違反規章制度或因設備狀態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安全事故、設備損壞,影響運輸正常作業和主體生產廠生產的事故。

4.2汽車運輸事故:在生產運輸作業過程中,撞壞廠房、設備或管線,造成生產中斷的事故。

4.3生產運輸事故的等級劃分及考核,根據事故造成的損失或影響,參照生產工藝事故的等級劃分及考核。

5.1重大事故:事故停產時間16小時以上或損失特別巨大。

不同級別、類別的生產事故發生後的彙報程序及相應要求

1.重大、一般生產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在5分鐘內向總調度室彙報。

2.值班調度長要在接到事故報告5分鐘內向生產處處長、生產副總經理彙報。由生產處召集有關單位負責人到場立即組織搶修,把損失減少到最少,儘快恢復生產,總調度室根據情況協調好其它單位生產。

3.小事故和零星事故,事故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後5分鐘內向總調度室彙報,值班調度長要在接到事故報告10分鐘內向生產處處長、生產副總經理彙報。由生產廠廠長組織搶修,總調度室根據情況協調好其它單位的生產。

4.凡出現停產事故必須向總調彙報。出現預計停產兩小時以上的停產事故,二級單位的值班人員和主管廠長要到現場組織處理。總調值班員也必須到現場瞭解情況。

5.關鍵設備出現事故及預計停產兩小時以上的事故,二級廠廠長必須到現場親自處理。總調度員要立即向公司主管總經理和值班領導彙報。

1、每次事故發生後,都要組織事故分析會。一般事故分析會由生產技術科組織,生產、維護、檢修部門和有關人員參加。重大生產事故分析會由廠領導主持。事故分析會的主要內容是對事故原因,事故責任進行分析,總結經驗教訓以及制定防範措施。做到“四不放過”。

2、數理統計分析:按事故發生的類別、部位、時間、等級、原因等逐項進行分析,從而找出在生產組織、管理、計劃及操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以便總結經驗,制定措施和進行專題分析。

3、專題事故分析:對從統計分析中找出的薄弱環節和部位進行專題分析;查明原因並制定專題事故預案。

4、對於生產中斷2小時以上的事故,事故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將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後果、類別等有關情況填寫“事故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主管領導及總調度室,每延遲24小時考核事故單位500元。

事故次數,事故時間,事故損失費是事故管理的基本數據,必須如實記錄和正確統計。

1、事故次數:發生事故使生產中斷,一般按中斷一次計算一次,如果在同一生產作業單位連續又發生事故,後一事故應認為是前一事故的繼續。只記事故一次,事故時間和事故損失費則要累計計算。

2、事故時間:一般按事故停機到恢復生產之間的時間計算。

3、生產事故損失:包括設備修復費和減產損失費。修復費為修復或更換損壞的設備發生的材料、備件、人工及管理費用。

1.發生事故後於次日(一般不超過24小時)召集相關人員召開事故分析會(包括自行召開)。

2.重大、一般事故由公司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主持,召集相關部門分析。

4.涉及到廠際之間的事故,由總調度室以及有關職能部門、生產處處長或公司主管總工程師主持分析。

5.事故分析要查清事故原因、責任者,制定出防範措施,必須做到“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明、責任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不受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罰不放過。

6.事故處理完畢後48小時之內,事故單位要按《生產工藝事故報告》所列內容詳細填寫及時上報,其中事故名稱、地點、時間、事故責任者姓名、工種、年齡、性別、事故經過、原因、損失和傷亡情況(傷亡人數、姓名、年齡、性別、工種、受傷部位)採取措施均要寫清楚。

7.不按規定向公司提交事故報告,每發生一次,考核事故責任單位500元以上。

1.生產廠建立事故登記統計台帳。事故發生後應及時按台帳欄目要求,進行登記,並向領導及相關部門反饋信息。

3.事故次數:以生產中斷次數為準,生產中斷一次,應算一次事故。

(九)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1、對發生重大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者。

3、在事故發生後由於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修或搶救造成事故擴大者。

(十)值班調度長對在事故搶救、搶修過程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可建議給予獎勵。

因運行方案、操作規程的制定不明確、不確切而造成事故時,應追究方案、規程的起草、審核、批准人的責任,酌情給予處分。

鋼廠管理制度4篇 鐵桿規範:鋼廠管理制度 第2張

第2篇

本規定旨在確保檢修現場整體整潔、備件合理擺放,確保檢修現場符合5s定置要求。

1、落實一週三查工作,對整個生產現場進行全面細緻排查,重點對現場定置類問題進行集中整改,確保現場符合5s達標定置要求,並通過現場檢查及治理,為大修備件提前做好場地安排。要求對備件預存放區域製作物品定置圖,定置圖要求標明新到備件、下線備件、報廢備件的存放區;

2、做好備件到貨的管理工作,對前期預留的場地進行合理規劃,安排專人負責備件的入庫及擺放,制定備件擺放標準及管理辦法並張貼於顯眼處,按照遠輕近重、內輕外重、上輕下重、同密異離的原則進行放置,並保持存放區安全通道的暢通,確保備件擺放的合理性及吊裝的便捷性,同時在檢修過程中時刻做好備件的擺放管理工作;

3、加大檢修現場檢查,制定詳細的大修現場考核制度,在確保檢修順利進行的同時,每天組織各相關負責人對檢修現場進行綜治檢查,對檢查存在的問題要求明確責任人,並制定整改完成期限,利用作業前安全交底時間對施工人員進行環綜宣傳,嚴禁存在亂丟、亂放、亂堆的.現象,要求檢修人員每天換班時對現場使用的工器具及產生的垃圾進行清理,確保現場整體整潔;

4、做好檢修後的現場清理工作,檢修結束試車前,組織維檢人員對現場進行全面清理,並對檢修後遺留的備件進行統計分類,對未使用的備件進行登記入庫,對拆卸報廢的備件合理存放並主動匯同相關科室做好備件報廢的相關手續,按照我廠大中修現場監控措施,檢修後三天內將現場恢復至檢修前狀態。

1、各車間應明確責任劃分,對備件及現場衞生制定明確責任人及考核方式,確保檢修現場事事有人管;

2、要求現場監護人員在監控安全的同時,對現場衞生保持工作負連帶責任,達到時時有人管;

3、落實檢查及整改制度,每天按時對檢修現場保持情況進行檢查,對現場的不符合項及時進行整改,做到處處有人管;

4、要求各車間按照管理內容加大檢修現場管理,嚴格落實“五有”制度,即有大(中)修、改擴建施工現場綜合治理管理制度;有定置管理平面佈置圖;有明確的管理目標和要求;有區域管理責任人;有考核標準和辦法。嚴格標準,嚴格要求,嚴格考核,徹底改變大、中修現場的綜治面貌。

對現場檢查問題未整改及整改不到位的,將按照《大、中修現場綜治檢查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第3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氣設備的點檢管理,保證設備的穩定運行,減緩設備劣化,防止發生突發性設備事故,將故障消滅在萌芽狀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鍊鋼廠在線生產電氣設備的點檢管理。

第三條設備點檢是一種科學的設備管理方法。它是在“五定”基礎上,利用人的五官或儀器工具,對設備進行定點、定期的檢查。

1.日常點檢是在設備運行中或運行前後,由生產崗位操作工根據點檢標準,用人的五官(視、聽、嗅、摸、觸)和簡單的工具、儀器對設備運行狀態進行的檢查。

2.定期點檢由專業人員憑感官和專用檢測工具,定期對設備的技術狀態和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和測定。

第五條點檢“五定”:定點即確定設備的檢測點,確定檢測點就是科學地分析設備,找準可能發生故障和老化的部位;定標即凡是點檢的設備都必須對每個維護點逐個制定標準,如間隙、温度、壓力、流量等。定標是衡量或判別點檢部位是否正常的依據,也是判別該部位是否劣化的尺度;定期即根據點檢標準對故障易發部位、項目和內容應預先設定點檢時間、週期;定人即點檢作業要確定點檢人員所負責的點檢區域和設備;定法即規定檢查的方法是人工觀察、工具測量、普通儀器還是精密儀器。

第六條各生產車間負責所轄區域電氣設備的日常點檢,對點檢中發現的設備故障或隱患及時報電修車間處理。

第七條電修車間負責處理生產車間在點檢中發現的`設備隱患或故障。

1、根據各車間制定的相關標準對所使用電氣設備進行點檢並做相關記錄。

2、當發現電氣設備有異常時,需緊急處理的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時應儘快通知檢修人員進行處理,並記錄情況。

4、進行設備的清掃、緊固、調整、給油(脂)、防腐及生產工藝消耗零部件的更換等日常維護工作。

3、按計劃進行點檢作業並做相關記錄,對崗位操作工進行點檢維修業務指導、督促和檢查。

4、根據備件預期使用計劃和檢修計劃的需要,編制維修備件需用計劃及維修備件的領用等準備工作。

6、蒐集設備狀態信息,進行設備劣化傾向管理,定量分析,及時掌握設備的劣化程度。當發現設備異常時將情況記入點檢表中,並及時進行處理;在設備運轉時不能處理的,應及時報生產科,由生產科安排時間停機處理。

第十條電修車間應將所轄區域電氣設備分區域承包給各班,各班按規定的區域和週期進行點檢。

以上系統的點檢內容包括系統所屬所有電氣設備和儀表、plc系統、計算機等。

第十三條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牴觸,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4篇

為了加強鍊鋼廠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護職工生命及公司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鍊鋼廠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本細則規定了鍊鋼廠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明確了消防安全工作的標準及考核細則的管理及具體要求,對鍊鋼廠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等。

3.1為確保各項消防安全措施落實,厂部下設消防安全領導小組

3.3安全環保科負責鍊鋼廠的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管理。

3.4安全環保科負責與鍊鋼廠各單位簽定《消防工作責任書》,同時與各班組、個人逐級簽定《消防工作責任書》。

4.1各單位要設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要有義務消防隊,且職責要明確。

4.2所有消防設施全部落實到崗到人,在消防設施存放點張貼標識,註明名稱,責任人。

4.3滅火器必須放置於存放箱內,存放位置在值班室門外或門口內一側;消防掀懸掛在牆壁上;消防膠管必須盤掛;消防閥門不得漏氣、漏水;消防栓每三個月加一次油。

4.4責任單位必須對所屬消防設施列入檢查,每週最少檢查一次,並設置管理或檢查台帳,定期檢查。

4.5安全環保科每天進行重要部位及消防設施檢查;每週四對全廠消防設施進行檢查;將檢查出的不合格項以整改單的形式下發到各單位。

4.6厂部專用消防水帶存放在配電樓東牆消防箱內,滅火器等消防物品存放在渣跨西側配電倉庫內,鑰匙分別存放在安全環保科和安全環保科。

4.7每年元月份組織簽定消防安全責任書,厂部與車間、科室籤,車間、科室與班組長、科員籤,班組長與職工籤,實行層層簽訂,無一人漏籤。安全環保科、車間、科室、班組分別各留一份存檔。

4.8及時對新入廠、復工、換崗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並進行消防安全考試。

安全環保科每年組織次消防安全教育,一次消防演習。

4.9.1動火:是指在工作中動用明火作業。如電焊、氣割等用明火作業。動火作業根據作業區域火災危險性的大小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三個級別。

4.9.2一級動火:是指在處於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所謂特殊危險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如果有絕對危險,必須堅持執行生產服從安全的原則,就絕對不能動火。凡是在一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必須辦理一級動火證。

4.9.3二級動火:是指生產、儲存、裝卸、搬運、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揮發、散發易燃氣體、蒸汽的場所。凡是在以上場所進行的動火,均為二級動火。其區域為30m半徑的'範圍,所以,凡是在這30m範圍內的動火,均應辦理二級動火證。

4.9.4三級動火:是指一級動火及二級動火以外的場所動火作業。即指除一級和二級動火區域外的動火和其他單位的火災危險場所範圍內的動火。凡是在三級動火區域的動火作業的應辦理三級動火許可證。

4.9.5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係指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及其他動火工具從事檢修、加工設備及零部件的區域。

c、動火區域部門/單位安全員、負責動火、防範措施的確認和督促落實責任。

d、動火單位負責人負動火內容確定,動火安全措施制定,包括動火周圍安全措施確認責任。

e、動火人、動火單位負責安全措施落實,每次動火結束後現場或中途消除、確認責任。

f、動火人應嚴格遵守焊、割十不準規定,如有違背,負有違規動火直接責任。

g、技改、維修工程負責人負責動火作業時的主要管理責任。

c、電鑽、砂輪、風鎬(僅限於易燃易爆設備、管道本體及防爆區域內)

e、原設計在生產工藝中使用的明火作業(含電加熱等),不屬於動火範圍。

f、新建設的項目區域還未列入動火區域的可參照相應的動火區域執行,但項目交工驗收後必須及時補充到規定之中。

a、全廠按生產消防要求劃分三級防火區域,在防火區域內動火,必須執行相應的三級動火審批制度;對違反本制度的違章動火,任何人有權檢舉並報廠安全環保科處理。

b、動火原則。凡能拆卸的,應採取移動或拆卸,遺至安全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凡能用其他方法代替的,應儘量選用其他方法替代明火作業;一定要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嚴格落實防火措施及責任。

a、一級動火區域:各車間液壓站、稀油站;氧氣閥門站、2萬立方煤氣櫃及煤氣輸送管道地下電纜層、電纜溝。

b、二級動火區域;各操作室、電控室、監控室、配電室、檔案室

c、三級動火區域:為除一、二級動火範圍以外的區域、固定動火點等。

a、凡進行動火作業,由動火區域部門/單位和動火單位據實填寫動火證,經批准確認後,方可動火作業。

b、由動火負責人現場確認動火項目,按照標準確定動火等級,制定預防措施,經動火區域部門/單位的專職安全員審查併到現場確認,填寫動火證。

c、一級、二級動火區厂部由安全環保科應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並完善動火單位制定的動火措施,經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簽發動火證;

d、三級動火由安全環保科現場確認批准簽發。動火區域部門/單位、動火單位監護人現場確認簽名並實施監護。

e、夜間設備搶修或節、假日期間的動火,動火單位將申請表填畢後,由厂部動火區域部門/單位值班作業長、與安環科夜間值班安全員現場確認審核,請夜間值班領導批准簽發,動火區域部門/單位動火單位監護人現場確認簽名並實施監護。

f、施工與生產交叉部位,技改、維修工程的施工動火,按生產區域部門/單位的動火管理,由該項目負責人負責協調動火區域部門/單位辦理相應手續,項目負責人指派監護人並在動火證上簽字。

g、經常在固定場所進行電、氣焊(割)等作業的部門、區域的部門/單位申報列為固定動火區域,固定動火區經安環科確認,主管領導批准後備案。固定動火區可不辦理動火許可證。

4.9.11動火作業必須在動火期限內進行,不得延期,一級動火期限為一天,二級動火期限為二天,三級動火期限為五天。逾期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a、動火點必須根據動火的對象配備相適應的滅火器,滅火器由動火區域單位負責提供,動火結束後,動火單位協助復原。

b、動火單位必須妥善管理滅火器材,如隨意損壞或非用於撲滅火情而放空的,由動火單位賠償,或按有關規定處理。

4.9.13動火作業結束後現場檢查結果,確認時間,檢查人的姓名簽字動火申請表的背面,以備檢查。

4.10.2滅火器用完後及時更換,在崗位上發現空滅火器考核40元。

4.10.3消防沙內不得存放雜物、潑水或用完後不裝填,發現一次考核20元。

4.10.7消防設施用完後不歸位,不按要求定置存放的考核10元/處。

4.10.8無消防管理機構、義務消防隊的考核單位50元;職責不健全或不履行職責的考核50元。

4.10.10在禁止吸煙的區域吸煙者,發現一次考核2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規定進行考核,造成嚴重或特大事故的上交公司處理,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4.10.11在禁火區域或要害部位不按要求動火作業的一次考核1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規定進行考核,造成嚴重或特大事故的上交公司處理,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4.10.12配電櫃(箱)不得私自亂拉、亂接電源線,否則一次考核20元。

4.10.13重點部位要有防鼠及其它小動物的有效措施,不健全的一次考核20元。

4.10.14易燃易爆物品應按規定集中定置存放,不得散放或混放,否則一次考核20元。

4.10.15重點要害部位要保持清潔,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與設備無關的物品,檢查不合格一次考核20元。

4.10.16消防設施周圍及上方不得存放物品,發現一次考核10元。

4.10.17刁難、不配合消防員檢查,拒絕接受處罰的每次考核100元

4.11火災事故按公司下發的《山東泰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事故管理規定》處理,定性(執行公司規定)。

月度內未出現火災事故的單位,視其火災隱患防護程度分別給予100-200元的獎勵,各管理歸口單位掛獎10%,安全環保科掛獎20%;月度內出現火災事故的單位按照火災考核規定進行考核、否獎,並視情況掛罰歸口管理單位1%-5%。

5.1本細則由鍊鋼廠安環科組織制定並負責解釋,標準化領導小組審核,廠長批准,修改時亦同。

5.2本細則自頒佈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和細則自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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