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書6篇 "解紛之道:高效仲裁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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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書是指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出的一種申請,旨在解決爭議和糾紛。在這份申請書中,當事人需要清楚陳述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並提供相關證據。仲裁申請書的撰寫對於爭議解決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有助於當事人明確自身訴求,還為仲裁機構提供了處理案件的基本信息。在接下來的文章中,我們將為大家詳細介紹仲裁申請書的內容和撰寫要點。

仲裁申請書6篇

第1篇

1、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9級工傷傷殘補償金合計人民幣52362元。

2、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將來必然會發生的後續治療費7000元(司法鑑定書確認)

3、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在醫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2520元。

3、請求裁決被訴人補交申訴人於20xx年2月26日開始參保至今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

4、請求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因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11月的工資賠償共計22000元的賠償。

5、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經濟補償5000元(解除勞動合同時每滿一年工齡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予以補充)。

6、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20xx年2月致20xx年11月的加班工資24000元

20xx年xx月xxx凱應聘到四川建設勞務有限公司,職位為電焊工,月基本工資為2000元,公司承諾一個月後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入職後公司以種種藉口拖延勞動合同的簽訂,也沒有為其購買職工基本社保。20xx年3月凱被四川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到四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項目工地上工作,20xx年11月14日在工作過程中從高約4米處跌落致左足受傷,送成都第一骨科醫院被確診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後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20xx年6月8日被成都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成勞鑑字[20xx]2457號)評定為工傷傷殘9級。20xx年5月3日經四川西南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確認“被鑑定人x凱後續醫療費用還需人民幣7000元”。根據以下法律法規被訴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的規定被訴人應當支付給申訴人52362元的工傷傷殘補助金(其中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8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6個月)。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定書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應向勞動者支付本人工資標準2倍的工資,申訴人依法應當獲得22000元的賠償(即11月的工資賠償)。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申訴人應當獲得兩個半的工資補償共計5000元。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懇請仲裁委員會依法支持申訴人的主張。

仲裁申請書6篇

第2篇

異議申請人:xxx,男,漢族,現年xx歲,住鄭州市。電話:xx

異議事項:請求對河南xxx有限公司與河南xxx有限公司工程款仲裁一案中,涉及異議申請人所加工的`樓梯、護欄等鐵藝製作安裝工程進行除外仲裁。

事實與理由:河南隆xxx有限公司與河南xxxx有限公司工程款仲裁一案,其中對工程款部分的裁決,包含有異議申請人所加工的.樓梯、護欄等鐵藝製作安裝工程的價格,其裁決對異議申請人具有直接的厲害關係,但是該裁決異議申請人並沒有參與,也沒有與有關方面達成仲裁協議,異議申請人無法舉證、表達自己的觀點理由,因此,如果裁決將異議申請人所加工的樓梯、護欄等鐵藝製作安裝工程的價格做出仲裁,就會對異議申請人的.權利造成侵害。

仲裁庭也可在仲裁當事人與異議申請人就其所加工的樓梯、護欄等鐵藝製作安裝工程價格達成最終具有強制履行效力的協議後提交仲裁庭後再對仲裁當事人的爭議進行仲裁。

第3篇

______年____月____日,請求人與_________對外經濟貿易公司簽訂房屋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申請人將所建立於______區___路___號的______號樓______層至______層樓房,建築面積約______平方米,售與_________對外經濟貿易公司,每平方米______元,總售價______萬元,自合同訂立時起分三次付清。施工期間,由於市場建材價格大幅度上漲,_________市政府下達《______年建設工程材料價格及價差調整的通知》,申請人根據此通知及實際施工情況,經市房屋開發管理辦公室審核,將原訂價調整至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申請人在房屋竣工並經市質檢站驗收合格後,通知______對外經濟貿易公司於合同中所約定_________萬元人民幣。而_________對外貿易公司不同意上調房價,至今未付剩餘工程款。

申請人認為,施工過程中建築材料大幅度上漲,致使房屋成本提高,這是一種無法防止的外因,根據《經濟合同法》第27條第一款規定,由於無法致止的'外因致使經濟合同無法履行的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據此,請求仲裁委員會依法評斷,裁決______對外經濟貿易公司按上調後的價格付清剩餘工程款_________萬元,並補付房屋調價款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4篇

______年______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訂立傢俱生產機械設備購銷合同,約定被申請人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供給申請人該國產木製傢俱生產設備一套,申請人分別於同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和收到設備之日支付被申請人該套設備款的60%和40%,共計___萬美元。此後,雙方各自分別履行了上述約定。

______年______月,申請人在對上述設備安裝調試後得知,該套生產設備的國際公平市場價格只有___餘萬美元,遠遠低於被申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報價,遂委託北京迸出口商品檢驗局對該套生產設備進行價值鑑定,鑑定結果表明,該套生產設備屬於全新狀態時的公平市場鑑定總金額為___萬美元。被申請人在為申請人購買這套生產設備時索取的貨款明顯高於其實際價值。

為公平解決這套設備的款額問題,減少申請人經濟損失,申請人多次以友好的態度與被申請人協商,希望在確保被申請人合法利潤的前提下由被申請人退回多付的`部分貨款,但被申請人以“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設備價款系雙方約定的”為由予以拒絕。

為使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爭議得到公正的解決,確保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特依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請依法仲裁。

第5篇

1985年10月30日,雙方簽訂一份基本建設承包合同。主要內容:

1.接樓房53008.08平方米,核算造價每平方米為人民幣20010元,(包乾)總計是11130016.80元;

4.新建四樓增牆工程為327005.77元;這一項目是xx市一商局設計室1985年11月15日“技術變更通知單”增加決定的。

5.木屋面改變為平屋頂水泥面,造價差為人民幣2200608.83元。此項改變工程是依據省建委標準化設計室(1986年1月15日文件)和省某工廠接樓技術鑑定決定的.。

上述雙方簽訂的承發包合同所有建築工程造價,都是按實際工、料計算出來的。但依x市建工局、市建行聯合文件x建工字(1986)第78號關於貫徹執行省建委、建行黑建經(1986)第18號文件的補充規定中:

(二)調整辦法中“6”之規定執行。“差”為材料調差金額1820034.83元;人工費調差為270050.94元;管理費增調為222006.95元;增加現金560000.09元。

以上總記:18900808.49元。申請方除收到人民幣壹拾貳萬肆仟元外,被申請方尚欠陸萬伍仟捌百零捌元肆角玖分,拒不清償。

對此,我方認為:在建設承包合同中凡屬國家頒佈的法令和有關機關下達的規定,一切被法律承認的經濟權利主體都有無條件遵照履行的責任和義務。本案申請方的請求,均有文件規定,因此被申請方的拒付款額是無理的。為此,提起仲裁申請,希望給予仲裁解決。

第6篇

申請人:___,男,漢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現住___市___區___路___號。聯繫電話:______。

被申請人: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區___路___號。電話:___。

一、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__元(月平均工資__元_2)。

二、裁決被訴人向申請人支付20__年6月至20__年6月加班費共___元,其中:

申請人於__年10月進入被訴人單位工作,任司機一職至今。20__年12月28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申請人為總務部司機,約定申請人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為__元,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5天。但事實上,被申請人要求我除每週正常工作5天處,星期六、日還要求我隨時出車,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車均有打卡記錄,由公司保管,請仲裁庭要求被申請人提供我的20__年6月至20__年6月間的.考勤記錄)。另外,休息日也是隨時出車加班,我早上6時30分出車接送公司員工上班,直到18時10分接公司員工下班,送完員工需要到20時,除去中午吃飯和休息時間1個小時、平均每日延長工作3個小時以上,同時,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隨時候命出車加班,具體時間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記錄為準。我為被申請人加班,但被申請人卻沒有按《勞動法》的規定給我安排補休,也沒有按規定為我支付加班費。從被申請人發給我的工資條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時數、加班工資均為零,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__元(20__年7月1日雙方協商將我的合同工資變更為__元)為基數計算,20__年6月至20__年6月間,被申請人拖欠我延時工作時間加班費__元(__元/21.75_1.5倍_3個小時_4周_12個月_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時間加班費__元(__元/21.75_2倍_8個小時_3天_12個月_2年)未付。為此,我多次找被申請人領導協商要求支付,被申請人均予以拒絕。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項和46條第1項的規定,我於__年__月__日以被申請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被申請人提出瞭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於被申請人拒絕支付我的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會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支付我的仲裁請求,依法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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