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4篇 撤銷仲裁裁決:強有力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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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題是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是指當事人因不滿仲裁裁決而向法院提出的申請,希望撤銷或修改已經作出的裁決。本文將介紹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的相關內容和適用法規,為讀者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參考。

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4篇 撤銷仲裁裁決:強有力的申請書

第1篇

申請依法撤銷廈門仲裁委員會廈仲裁字(20xx)第000號裁決書。

廈門a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與s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糾紛一案,由廈門仲裁委員會於20xx年1月11日作出了裁決。申請人認為,該爭議因無仲裁協議,且裁決在仲裁程序上違反法定程序,s在仲裁中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因此該仲裁裁決應當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事實上,向a公司購買房屋的是廈門g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稱g),付款的也是g,s僅是作為g的員工並且代理g與a公司簽訂合同,因此,合同的相對方應該是g,而非s,也只有g才可以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而s在仲裁中故意隱瞞了有關代理關係的相關證據,導致了仲裁委最終認定s為權利義務主體而非g,該認定與事實相悖。s隱瞞了足以影響了公正裁決的證據,是該案仲裁裁決應予以撤銷的理由之一。

二、a公司與g間有關仲裁的約定並未生效,因此該爭議不應由仲裁委員會審理並裁決。

合同第二十五條約定,合同經廈門市公證機關公證成立。事實上,該合同並未經過公證,因此,合同並未成立,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當然也未成立,應視為雙方間不存在仲裁協議,而原告據此向廈門仲裁委申請仲裁,因此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理應予以撤銷。

(一)根據a公司股東會作出的解散公司的決議,a公司於20年月日成立了清算組,清算組先後於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在《廈門商報》上發佈清算公告。根據相關法律及公告的規定,債權人應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即年月日前向a公司申報債權。而g向a公司主張債權也理應在該期限內向公司清算組申報債權,但實際上g並未在期限內申報債權,而與a公司無權利義務關係的s又是在債權申報期內的年月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且仲裁委也予以立案並審理作出裁決,這顯然違背了法律的相關規定。

(二)退一步講,即便是可以申請仲裁,被申請人也應該是a公司清算組,因為公司成立清算組後,公司不再以公司名義從事任何活動,而只能以清算組的名義進行與清算有關的活動。依法成立的清算組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因此,若仲裁程序啟動,被請求人主體也應是清算組而不是a公司本身,包括在案件審理中的送達主體為a公司也是不正確的,違反了仲裁的法定程序。

(三)《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七十七條規定,有關仲裁的文書、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也可以以郵寄、傳真、電報等方式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述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通知、材料的,可以公告送達。但事實上,a公司於《廈門商報》三次以清算組名義發佈清算公告,均於清算公告內容中明確註明清算組的聯繫人及聯繫方式,因此仲裁委在對a公司的送達上完全可以以直接通知或郵寄等其他可以直接聯繫的方式送達,但仲裁委在送達上則違反了上述有關送達的規定,即在未嘗試其他送達方式的情況下,避開了可以直接送達方式,逕直採用了公告送達,這顯然不符合仲裁程序中有關送達的規定。

(四)債權申報期年月日屆滿後,a公司清算組向公司提供了清算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因此出具了審計報告,a公司於清算完畢後向工商局申請註銷登記,工商局於年月日向a公司發出了《企業核准註銷通知》,則公司於獲得該通知當日註銷,其法律主體資格也歸於消滅,而在仲裁審理過程中主體消滅,仲裁理應中止,至少應待a公司權利義務承受者確定後案件才得以繼續進行。但事實上,仲裁委在a公司主體消滅後,並未中止審理,而是繼續審理並於年月日最終作出裁決,這顯然有違仲裁訴訟審理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仲裁的法定程序。

四、廈門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廈門市j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作為a公司存續時的股東,在a公司註銷後,即為a公司的權利義務受讓人,因此申請撤銷仲裁應由上述兩公司提出。

綜上所述,仲裁庭的仲裁裁決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貴院裁定撤銷裁決。

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4篇 撤銷仲裁裁決:強有力的申請書 第2張

第2篇

申請人不服某勞仲案字 [xx]第 00號裁決書,現依法向貴院申請:

被申請人於xx年3月10日向某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將某某省某某縣二建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法到庭,勞動仲裁委審理後,於xx年4月12日作出某勞仲案字 [xx]第00號裁決書,裁定由申請人承擔對被申請人的賠償責任。

裁決書已經查明如下事實:申請人與某某二建之間存在建築工程勞務承發包合作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屬於民事法律規範調整範疇。某某二建在申請人處承接勞務分包工程過程當中,聘用了被申請人作為建築工人,被申請人與某某二建之間建立了勞動關係,屬於勞動法律規範調整範疇。故此,本案應是被申請人與某某二建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故此,仲裁裁決對申請人沒有管轄權,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裁決書。

裁決書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xx】22號文)(以下簡稱22號文)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裁定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工傷醫療費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勞社部發【xx】22號文第一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故此,22號文對申請人並不適用。故此,裁決書適用法律錯誤,作出了錯誤的裁決。

另外,仲裁裁決中認定申請人與某某二建之間存在未結清的工程款,故此應當在未結清的工程款限額內先行支付被申請人的工傷醫療費,待結算工程款時,將某某二建應承擔的工傷醫療費予以扣除。申請人與某某二建之間是否存在未結清的工程款,屬於申請人與某某二建之間的民事爭議事項,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範疇,不屬於勞動法律關係範疇。此項認定屬於仲裁裁決無管轄權的事項,屬於越權認定,應屬無效。

故此,仲裁裁決錯誤的適用了法律,認定了仲裁裁決無管轄權的事項,作出了錯誤的裁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裁定撤銷裁決書。

xx年3月29日,申請人根據勞動仲裁委的開庭通知,依法參與庭審,提出抗辯事項,某某二建沒有到庭,但仲裁裁決書中並沒有依法將某某二建沒有到庭參加庭審事項予以説明,而是裁定申請人承擔了可能會由某某二建承擔的責任。理由僅僅是因為聯繫不到某某二建,如此認定,於法不合,同時也違反了法定程序。故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依法撤銷裁決書。

綜上所述:濟勞仲案字 [xx]第 00號裁決書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仲裁裁決無管轄權、裁決違反法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調解仲裁法》第49條之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支持申請人上述請求。

第3篇

被申請人:陸xxx,漢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區塔城路。

1、請求依法撤銷 嘉勞人仲(20xx)辦字第1914號仲裁裁決書

一、上海嘉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適用法律錯誤

被申請人(陸xx)在申請人(上海xx建築安裝有限公司)處工作,雙方簽署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被申請人於20xx年3月31日自行填寫離職申請單,申請離職。在仲裁庭審時,申請人向嘉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示了被申請人的填寫的離職申請單,被申請人對此也是予以明確確認的。從以上的事實和證據可以看出,被申請人是自行申請離職,不與申請人重新續簽勞動合同,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用人單位需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二、上海嘉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中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1、仲裁裁決認定被申請人20xx年1、2月份未發放的1000元為剋扣工資錯誤。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署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500元為效益工資,該部分工資是按照申請人的經濟效益以及被申請人的工作情況而給予是否發放的。但令人遺憾的是被申請人在申請人處招商工作進行了將近一年之久,卻一直毫無進展,為此,申請人對被申請人進行調崗,並且被申請人對此是接受的,因此,申請人不發放該部分的工資是有依據的,是合理、合法的。

20xx年1月,被申請人陸立堅出勤天數為12.69天其應發工資為1668.03元,但當月陸立堅領取工資為20xx.37元。

2、裁決書認定被申請人20xx年3月份全勤工作錯誤。被申請人20xx年3月份在申請人處工作天數為11.38天,此項有被申請人以及申請人雙方確認的“刷卡彙總表”和被申請人提供的請假單等證據證實,所以申請人三月份得工資為1226.7元。而不是裁決書上的2566.43元。

3、裁決書遺漏被申請人未為申請人辦理車牌,以及被申請人承諾離職工資在辦理車牌後再來申請人處結算的事實。被申請人在工作期間,承諾為申請人辦理好一張車牌,並且在離職時填寫離職申請單時也明確寫明離職工資在辦理車牌後再來申請人處結算。此事宜有被申請人的承諾以及離職申請單證明,並且在仲庭審時,被申請人是予以確認的。而仲裁裁決對此事一字未提。

三、經核實20xx年工資發放情況,被申請人陸xx明知自己沒有全勤工作,卻多領取工資卻故意隱瞞,不予退回公司。其中20xx年1、3、4、5、6、9、10、11、12月均未過到全勤工作,卻以全勤領取工資,20xx年共計多領取工資4514。35元。20xx年1月份工作12。69天,多領工資841。34元。上述款項,5355。69元,被申請人應當依法予以退回申請人。

綜上,申請人認為, 嘉勞人仲(20xx)辦字第19xx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適用法律錯誤,認定事實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懇請貴院依法審查,撤銷。

第4篇

被申請人:陸xxx,漢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區塔城路。

一、上海嘉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適用法律錯誤

二、上海嘉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中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2、裁決書遺漏被申請人未為申請人辦理車牌,以及被申請人承諾離職工資在辦理車牌後再來申請人處結算的事實。被申請人在工作期間,承諾為申請人辦理好一張車牌,並且在離職時填寫離職申請單時也明確寫明離職工資在辦理車牌後再來申請人處結算。此事宜有被申請人的承諾以及離職申請單證明,並且在仲庭審時,被申請人是予以確認的。而仲裁裁決對此事一字未提。

綜上,申請人認為, 嘉勞人仲(2xxx)辦字第19xx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適用法律錯誤,認定事實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懇請貴院依法審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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