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範本4篇 “印章管理制度:規範保管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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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探討公司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範本。公司印章是一種重要的組織標誌和法律文件的認可工具,其有效管理對於保護公司利益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既可以確保印章安全可靠地保管,又能規範印章的使用流程,有效提升公司運營效率和管理水平。

公司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範本4篇 “印章管理制度:規範保管與使用”

第1篇

為加強公章的使用與管理、實現公章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確保公章使用的權威性、嚴肅性、有效性、杜絕公章使用中違規現象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1、公章使用:由局名義簽發的文件、文書,包括各類通知、通報、報告、決定、計劃、紀要、函件、報表等,代表局對外工作聯繫的介紹信,需證明的各類材料,與我局的各類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及其它需要的簽章等。

2、局印章原則上不用於辦理下屬機構日常業務。擁有本級印章的局屬單位機構的公章使用由各單位負責人明確使用範圍及要求。

1、凡在局紅頭文件、賬目款項、重要數字、授權書、承諾書、以單位名義發信息以及我局的各類合同、項目協議、等重要材料上加蓋公章的,必須由局長同意簽字後,方可蓋章。

2、凡涉及個人事項需加蓋公章的材料,如貸款、擔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局長同意簽字後,方可蓋章。

3、凡涉及到財務、人事、工資等內容的各類型報表、報告、申請、便函、介紹信等必須由分管負責人簽字後蓋章,否則,不予蓋章。

4、局單位日常業務辦理,由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蓋章。

5、一般報送材料、便函、需加蓋公章的,由審核材料的分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簽字後,方可蓋章。

6、單位介紹信蓋章時均應由分管領導批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單位介紹信由辦公室統一編頁,存根由專人保管存檔。

7、公章禁止帶出本單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局主要負責人同意,後方可帶出。公章帶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公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8、對一些行文不規範(字跡潦草、有明顯塗、改痕跡、表達不清、落款單位不明)的文檔,拒絕加蓋公章。

9、單位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紙頁上使用。嚴禁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等上面加蓋局公章。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用章。

10、凡使用公章,經辦人都要先出示領導簽字,然後認真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經辦人在“公章使用登記表”上簽字並填寫清楚文件材料名稱、份數、時間和需要説明的事項,公章管理人員進行審核,嚴格按文件核准印數加蓋公章,確保無誤後方可蓋章。

11、特殊情況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註明事由,並向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取得聯繫後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應在事後及時補辦手續。

12、負責管理公章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辦事,應當認真核對有關內容,使用人所填寫的內容和擬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13、規範使用公章,做到“齊年蓋月”(即印章的左邊緣與落款日期的年相齊,月、日蓋在印章的下面);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14、有下列情況,公章必須停用:單位名稱變動;公章使用損壞;公章遺失或被盜,聲明作廢。

15、經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局辦公室統一封存或送相關部門銷燬,不得私自處理。

1、本局所有公章由專人負責管理,未經領導批准不得私自轉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員要建立“公章啟用登記表”,按照規定程序使用,嚴禁私自交於他人。

2、保管人需負責對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嚴禁擅自攜帶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公章專管員外出,移交公章時,需由主要領導同意。

公司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範本4篇 “印章管理制度:規範保管與使用” 第2張

第2篇

第1條、為規範企業財務印章管理,減小因印章使用不當給企業帶來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適用於涉及使用印章的所有相關人員。

第3條、企業財務相關方面的印章由企業指定部門統一製作,相關人員嚴禁私自制作印章。

第4條、經相關管理人員授權後由行政部負責製作財務方面的印章,具體分為事項印章、財務專用章與人名章三類。

第5條、企業財務方面的相關事項印章由財務部指定專人進行保管,人名章由所刻章上的人員自己保管或由本人授權他人保存,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總監負責保管,未經授權的人員一律不得接觸、使用印章。

第6條、各印章保管人員一律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否則所有後果由印章保管人員承擔。

第8條、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遺失、被盜或損毀,需立即上報行政處,由行政部登記後申明作廢並製作新的印章。

第9條、財務部編制財務方面的印章登記簿,説明印章的製作時間、內容、發放時間、保管人等。

第10條、出納人員要將與財務有關的印鑑簿交予銀行,當印章變動時要及時與銀行聯繫,更新印鑑簿。

第11條、使用印章時,使用人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説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時間、印章的種類、材質及申請人等。

第12條、印章使用申請單經有關領導審批後,連同需加蓋印章的文件一同交予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13條、印章保管人要仔細審核印章使用申請單中的事項和相關管理人員的批示,若認為不符合相關規定,可拒絕蓋章。

第14條、經授權的印章代理人員使用完印章後,要將蓋章依據與印章使用申請單交予印章管理人進行審核。

第15條、企業財務方面的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確需帶出企業使用時,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説明事由,經總裁批准後方可帶出,由兩人共同使用。

第16條、印章使用申請單由各蓋章人員保存,、每月月底彙總後交予企業指定部門存檔。

第17條、印章使用完後,印章保管人需填寫印章使用登記簿,説明印章使用事由、使用對象、蓋章時間等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18條、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必須將保管的印章及相關文件進行交割,否則不允許離職或調動。

第19條、企業中任何涉及財務印章的使用事項均需按本制度規定程序執行,嚴禁擅自使用印章。

第20條、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企業財務方面印章所造成的後果由使用者與印章保管人共同承擔,後果嚴重者將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21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訂及解釋。

第3篇

一、印章詩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係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辦法。此辦法適用於百利集團的印章管理。本辦法未盡事宜或界定不清的呈請集團總經理或集團董事長裁決。

二、集團董事會授權由財務部全面負責公司總部的印章(各類印章共計20枚)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銷售管理部經理處存放公司總部公章、合同章、董事長簽名章各一枚,以供非正常上班時間備用,使用流程同第九條,所有單據由銷售管理部經理事後轉交集團財務部。

三、印章雕刻的申請、審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門負責人據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請,經系統副總/總監或分公司總經理/分廠副總審核,集團總經理批准方可雕刻。

四、印章雕刻:經過批准後的雕刻申請,統一由採購部辦理。

五、公司各類印章由各級和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領取並保管。

七、公司建立印章管理表,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表上予以記錄。

八、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九、公司各級人員每次需使用印章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使用單(見附件1),將其與所需印的文件一併逐級上報,經公司有關人員審核。各類印章使用應具備的.條件及審核權限應為:

1.各類行政章僅限於與之相對應的性質文件方能蓋。(業務→業務,合同→合同)

①廣州市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專用章;

③廣州市白雲韋卓辦公傢俱廠合同專用章;④廣州市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經銷單合同經部門經理、分管系統總監/副總審核批准後蓋章;直銷單合同(含系統銷售單等直接與甲方簽署的)一律需評審(經法務專人評審條款,財務經理評審價格及付款方式,製造副總評審貨期,銷售總監綜合評審),最終經集團總經理批准後,將合同遞財務,由財務指定專人蓋章。市場部所有對外行為均需蓋章。

銷售合同蓋章時,須有訂貨產品清單,且報價審核後的附件(單價、金額等)需體現審核過程,即要有審定人的簽名,否則不予以蓋章。

⑤百利文儀集團(中國)有限公司)的使用:適用於以公司名義發文情況下,經總經辦審核,集團總經理簽署,由財務指定專人蓋章(部分合同需加斧章情況下,公章使用權限等同合同章)。

③“樑敏寧”兩枚)的使用:適用於簽發支票、文件等,須經過其本人或其授權人確認,方可蓋章。如合同中需使用私章,徵得同意後也可辦理。

5.董事長簽名章(、小各一枚):適用於需其簽名的文件以及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納税申報表等;原則上須經其書面確認(使用《印章使用單》)後方可蓋章,特殊情況下可通過電話確認(應有記錄),事後補簽單。

1.各類行政章僅限於與之相對應的性質文件方能蓋(業務→業務,合同→合同,財務→財務)。

2.合同章(含總部及各分公司名義合同章)的使用:銷售人員簽訂合同、訂購單,須有各部門總監的簽名方可蓋章;採購部使用合同章須經分管系統副總簽名,基建、設備須經董事長簽名後方可蓋章。

3.公章(含總部及各分公司名義的公章)的使用:公司之間各類證明文件需有各部門總監簽名方可蓋章,投標書的加蓋章需各分公司總經理簽名後方可蓋章,採購部使用公章須經分管系統副總簽名,基建、設備須經董事長簽名後方可蓋章。

4.人力資源用章、行政章的使用:由人力資源部經理簽名後蓋章。

十、經有關人員審核,並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准後方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通過審批後的銷售訂單遞至財務蓋章,無特殊情況一般規定五分鐘內給予落實。

十一、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十二、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十三、集團總經理對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十四、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十五、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 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十六、用印後該印章使用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進行整理後交財務部歸檔。

十七、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借用申請單》(見附件2),註明事項,經集團總經理批准後方可由區域經理級以上(含)人員攜帶使用。

十八、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集團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集團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十九、印章的作廢包括不適用作廢、磨損作廢、遺失作廢等。

二十、經確認作廢的印章由使用部門提出銷燬申請,填寫印章銷燬申請(見附件3)經系統副總/總監或分公司總經理/分廠副總審核,集團總經理批准後方能銷燬。

二十一、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總經辦報告。

二十二、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二十三、違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4篇

公司印章是企業合法存在的標誌,是企業權力的象徵。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總經理審批。(見附件:表1《有限公司印章刻制申請表》)

2.2法人個人名章、財務章、公章、合同章等,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部門章等),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經總經理審批同意,開具公司證明到縣公安局指定的地方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經縣公安局備案。

2.3未經公司領導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公司或部門的印章。

新印章要做好登記,並統一在綜合辦公室留樣保存,以便備查。(見附件:表2《有限公司印章保管登記表》)

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範圍使用,不得超出範圍使用,特殊緊急情況可在移動辦公羣先審批同意後補籤。

4.1.1公章由指定專人保管。各部門需要蓋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到領取並填寫《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申請表》(附表3),由總經理長審批簽字後,去印章保管人處填寫《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附表5)登記後方可蓋章。

4.2.1合同章由指定專人保管。主要用於公司簽訂各類對外合同,蓋章前須先到領取並填寫《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申請表》,由部門負責人、總經理審批簽字後,去印章保管人處填寫《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附表5)登記後方可蓋章。

4.3.1法人私章由法人授權指定專人保管,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4.3.2法人變更或離職時,在工商部門尚未完成變更登記手續情況下,變更或離職法人應當允許公司在其變更或離職後的合理時間內繼續持有和使用該印章,但不再承擔變更或離職後的公司經營責任和法律責任,法人變更或離職後應將法人私章授權委託給公司相關人員保管,並填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章移交申明》,待完成法人變更手續後再收回原法人印章。

1、主要用於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等文件。

4.4.1財務章由財務部保管,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鑑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於發票蓋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

4.5.1職能部門章由本部門負責人保管。主要適用於公司內部工作聯繫使用,蓋章前須先到指定專人領取並填寫《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申請表》,由部門負責人同意簽字後,去印章保管人處填寫《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附表5)登記後方可蓋章。

5.4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並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見附件:表4《有限公司印章移交登記表》)

5.5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6.1.1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範圍,經審批後方可用章(見附件:表3《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申請表》)。總經理簽字的文件可以直接用印,不必留底,否則將總經理未簽字的原文件留底備查。

6.1.2印章的使用由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台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見附件:表5《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

6.1.3公司法人個人名章由法人本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後方可使用。

6.1.4財務章、發票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由財務部門按崗位職責權限使用。

6.1.5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登記表後,由相關領導籤批後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見附件:表6《有限公司攜帶印章外出登記表》)

6.1.6以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專業人員審核,相關領導批准後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6.1.7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託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1、涉及個人財產、經濟、法律糾紛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3、非公司員工或與公司工作、業務無關的文件、材料;

6.2.1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6.2.2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6.2.3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並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

6.2.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2.6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總經理和上級領導報告,並備案,配合查處。

6.2.7公司領導因異地執行重大項目或完成重要業務,需要攜帶公司印章出差的,須辦理攜帶印章外出登記手續(見附件:表6《有限公司攜帶印章外出登記表》)。

6.2.8公司印章只適用於與公司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為。

6.2.9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規定,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如違規使用出現問題,後果自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如遺失公司基本印章時必需按規定登報申明。

7.2印章停用時須經股東會決議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見附件:表7《有限公司印章停用申請表》)

7.3.1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根據相關文件填寫《有限公司印章停用申請表》,經總經理核准後,交由按批示處理,並填寫《有限公司印章刻制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8.1未經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印章,擅自私刻印章或有意隱瞞、拒絕登記者,一經發現,必須追究其法律責任,由此造成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由當事人本人承擔。

8.2違反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規定,視情節和後果追究責任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8.3印章管理員因使用公章不當而造成損失的,視情節和後果追究其相應責任。非印章管理人員違反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當使用印章,一經發現應與印章管理員承擔同等的責任。

9.1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起草、總經理批准後從20__年10月3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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