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書5篇 申請勞動仲裁:流程簡明易懂

來源:巧巧簡歷站 9.34K

勞動仲裁申請書是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書面材料,其中包含必要的申請事項和證據材料。勞動者可因受到用人單位的不當對待、合同違約等原因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可因勞動合同糾紛、勞動關係變動等原因申請勞動仲裁。以下是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書的具體步驟。

怎麼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書5篇 申請勞動仲裁:流程簡明易懂

第1篇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支付經濟補償金爭議一案已經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審理並作出-勞仲案字 第 仲裁決,該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因此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該仲裁裁決書。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面載明的合同期限為20--年 月 日至20--年 月18日,仲裁委裁決時的適用的法律條款為:“當事人雙方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適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因此過了試用期”。而事實是該合同約定的固定期限已經超過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而不是仲裁委認定的不超過一個月,因此仲裁委就當事人雙方試用期限顯屬適用法律不當。

申請人--有限公司於20--年 月-日收到仲裁委的應訴通知書,上面約定仲裁委給予申請人不低於10日的答辯期,因此申請人的答辯期最遲可以到5月30日。但是在仲裁委出具的通知書上卻要求申請人-月-日去開庭,不到庭視為放棄按缺席處理,申請人沒有口頭或書面承諾放棄答辯期,但是仲裁委卻只給了申請人4天的答辯期,申請人(即原審被申請人)享有當然的答辯權利,這是不容置疑的,有權利就要有實現權利的必要條件,答辯期限是條件之一,必須給予保障,仲裁委這樣明顯顯失公平,沒有保證申請人的`答辯權,同時仲裁委在舉證通知書中給申請人的舉證期限也只給了4天,給申請人調查取證帶來了很大的時間限制。

本案在仲裁過程中,本案被申請人(原審申請人)--年入職並做出納工作這一主張並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這一時間和崗位,其同時向仲裁庭提交關於工作時間的證據只提供了個人銀行卡交易明細,本案申請人(即原審被申請人)---有限公司向仲裁庭對被申請人(原審案件申請人)提交的關於的工作時間證據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均提出異議,但是仲裁委對我方提出的異議未與理睬,並用結論來證明結論(見裁決書第2頁第5段前三行)並採用了推定的時間作為本案起始時間,直接影響了本案的裁決結果,對申請人很不公平。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述裁決予以撤銷。

怎麼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書5篇 申請勞動仲裁:流程簡明易懂 第2張

第2篇

1、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9級工傷傷殘補償金合計人民幣52362元。

2、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將來必然會發生的後續治療費7000元(司法鑑定書確認)

3、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在醫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2520元。

3、請求裁決被訴人補交申訴人於20xx年2月26日開始參保至今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

4、請求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因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11月的工資賠償共計22000元的賠償。

5、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經濟補償5000元(解除勞動合同時每滿一年工齡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予以補充)。

6、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20xx年2月致20xx年11月的加班工資24000元

第3篇

一、首先要確定所發生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以及可否直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得以解決

並不是每一個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與單位之間的關係都是勞動關係。所以,一個人在申訴之前一定要認清自己與單位之間關係的性質到底是勞動關係、,還是其他的民事關係。

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責任在於員工。員工要想獲得法律的保護,必須先證明此關係的存在。如果員工對此證明不力的話,將可能導致敗訴。

員工證明與被申訴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勞動合同,這是最有效的證據。在沒有的情況下,工資條、銀行工資卡記錄、休假條、交接單,工作證,工作服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養成保存這些東西的習慣。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之間的區別對於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人來説是一個難題。當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向律師諮詢或者到勞動仲裁部門詢問是否立案的方式來確定。如果確定雙方是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時就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存在勞務輸出或者輸入關係的話,一定要先區分清哪一種是勞動關係,哪一種是勞務關係。不可把勞務關係誤認為勞動關係。否則必將徒勞無功

(3)如果單位給你打有工資條,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節省時間。

如果單位給你打有工資條時,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單位支付該款項。雖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這屬於勞動爭議,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還是可以直接提起訴訟的,並且如果不過訴訟時效的話,勝訴也不成問題。

可見,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在申請仲裁時,第一步就是要把握好與單位之間關係的性質,並充分收集和掌握對自己有利的各項證據。只有把握好這一點,才能確定好救濟途徑,才能於仲裁之初不致犯錯,併為下一步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在法律規定的時間期限之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一定要在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

雖然這一規定不合理,但在勞動法沒有修改之前,申訴人還是要按照這一規定的要求執行的。超過六十日的話就會喪失實體權利。這樣的話,即使進入訴訟程序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申請勞動仲裁時申訴主體的確定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為申訴人主體,二為被訴人主體。

申訴人主體如果是員工的話,則一定要注意用自己身份證上的名字。當勞動合同上的名字與身份證上的不一致時,要在申請仲裁前到公安機關開一個證明,證明兩個名字是一個人,然後用自己身份證上的名字申請仲裁。否則可能會導致仲裁機關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之後即使打贏了官司也無法申請執行的情況。

如果是單位作為申訴人的話,一定要注意用自己的全名,相關名字與公章及工商機關備案一定要一致。

還要注意的一項是無論是誰作為申訴人,被申訴人一定是與自己存在勞動關係的相對方。

並不是所有的爭議都屬於勞動仲裁受理範圍的,也不是所有的仲裁請求都要能得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比如住房公積金糾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並不受理;社會保險爭議,目前的勞動仲裁機構也是不受理的。那麼,申訴人在確定仲裁請求時,就應當知道這些情況。不過,就社會保險爭議糾紛而言,如果你在仲裁時沒有提出來,直接去法院訴訟的話,法院也是不受理的。

針對某些仲裁機構不受理,法院也不直接受理(比如檔案返還)的事項,如果在申請仲裁時沒有請求的話,即使到了法院,法院也不會對該請求審理的。在這種情況下,就要在仲裁時堅持申訴,在仲裁完了之後,再去法院訴訟。因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不支持你的申訴請求,但無權剝奪你的請求權。

對於某些仲裁不受理,法院肯定也不受理的案件(比如社會保險案件,目前北京大多數法院並不受理),雖然得不到支持,但也不妨寫上,説不定哪一天就有了突破呢!雖然得不到支持,但這種吶喊也是對中國法治建設的一種貢獻,也算是法治建設的一種推動力量吧!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並不是申訴請求提得越多越好。保證申訴請求的充分性只是一個方面,同時對於相互之間相互矛盾、不能兼容的請求,還是選擇其一為好。當然在選擇的時候,要考慮到相關請求的風險、成本、收益、相關的證據構成等等多方面,然後再進行選擇。此選擇的過程,也是一個利益權限衡和風險衡量的過程,可能非專業律師無法完成的。

例如在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勞動時,勞動者可能會提出的常規申訴請求為:要求支付所欠的工資,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並支付百分之五十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但你不妨嘗試增加一些申訴請求,譬如要求被申訴人支付一倍的賠償金,如果有拖欠工資的情形存在,可以要求支付所拖欠的工資,並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雖然這樣的請求仲裁機構與法院肯定不會支持,但那又有什麼呢!公民的權利都是一點點的爭取過來的。

目前,外地公司在北京開設辦事處、分公司的較多,而這些總公司在當地有往往較多社會關係和較大的影響,而且公司又考慮在北京所招聘的員工多為北京當地生活的員工,一旦發生爭議,這些員工去總公司所在地申請仲裁畢竟有很多的不便,這樣也可以無形中使很多員工自動放棄勞動仲裁。因此,大多數公司在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都會加上“當勞動爭議發生時,由總公司所在地進行管轄”之類的條款或者對此未作約定。

北京市仲裁機關目前的做法是,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管轄地的話,則由管轄地的仲裁機關管轄;沒有約定的情況則不受理。但是北京市各級法院對於這種做法並不認同,他們認為,勞動爭議的管轄,以方便員工仲裁為第一原則,因此,他們基於這一原則,認定勞動合同中的管轄條款,屬於一種選擇性的條款,沒有強制性的約束力,員工可以遵守,也完全可以不遵守。這就在實際上形成了一種局面,即這類案件,仲裁機關可能不受理,但是法院肯定受理,兩者間出現了矛盾。

而很多員工是不可能知道這些情況的,所以在發生爭議時,總是心存疑惑,猶豫不定,很多時候會喪失仲裁的有效時機。因此,當發生類似糾紛時,員工應當大膽地從仲裁機關領取不予受理通知書,然後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進行訴訟即可。不用擔心公司的管轄權異議,也不必在意勞動合同中的類似條款。

在這一點上,南方的一些地方做得比較好,如省已明確規定員工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北京應當向他們學習了。

1、外省、市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駐京辦事機構或分支機構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除了以上案件外,勞動爭議發生在哪個區就由哪個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1、內資企業的仲裁受理機關為企業註冊地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注意,這裏是企業註冊地,而非企業實際經營地,因為在實際中,兩者的地方有時是不同的。

2、外資企業的仲裁受理機關,作為員工,可直接去市仲裁委員會申請即可。當然,這裏還有一個是區批准成立的,還是市批准成立的問題,但是這一點對於員工來説,往往難以查對,因此,一旦與外資企業發生爭議後,就直接去市仲裁立案吧,讓單位來提出反證來證明這些,自己沒有必要為此舉證。

申訴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申訴書》,《申訴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訴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訴人留存;

申訴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申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複印件;

申訴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訴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訴人應當提交。如被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註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訴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繫電話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條例》的規定,仲裁委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決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後三日內到仲裁委領取《案件受理通知書》,辦理受理手續。決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訴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經仲裁委批准決定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在辦理受理或應訴手續時預交仲裁費。案件結束後,仲裁費根據案件的處理情況,按照當事人各自實際應當支付的仲裁費數額交納。

接下來就是開庭仲裁了,還可能要進入訴訟程序。如果自己能辦理,就好好準備一下,如果自己不能辦理,就儘早聘請律師為你提供服務。

第4篇

1、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9級工傷傷殘補償金合計人民幣52362元。

2、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將來必然會發生的後續治療費7000元(司法鑑定書確認)

3、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在醫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2520元。

3、請求裁決被訴人補交申訴人於20xx年2月26日開始參保至今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

4、請求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因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11月的工資賠償共計22000元的賠償。

5、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經濟補償5000元(解除勞動合同時每滿一年工齡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予以補充)。

6、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20xx年2月致20xx年11月的加班工資24000元

20xx年2月x凱應聘到四川建設勞務有限公司,職位為電焊工,月基本工資為20__元,公司承諾一個月後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入職後公司以種.種藉口拖延勞動合同的簽訂,也沒有為其購買職工基本社保。20xx年3月凱被四川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到四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項目工地上工作,20xx年11月14日在工作過程中從高約4米處跌落致左足受傷,送成都第一骨科醫院被確診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後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20xx年6月8日被成都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成勞鑑字[20xx]2457號)評定為工傷傷殘9級。20xx年5月3日經四川西南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確認“被鑑定人x凱後續醫療費用還需人民幣7000元”。根據以下法律法規被訴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的規定被訴人應當支付給申訴人52362元的工傷傷殘補助金(其中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8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6個月)。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定書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應向勞動者支付本人工資標準2倍的工資,申訴人依法應當獲得22000元的賠償(即11月的工資賠償)。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申訴人應當獲得兩個半的工資補償共計5000元。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懇請仲裁委員會依法支持申訴人的主張。

第5篇

1、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40234.80元。

2、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加班工資25%的補償金10068.70元。

3、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標準二倍賠償金12084元。

4、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70元及所欠差額工資25%的補償金17.50元。

20--年2月23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20--年2月26日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勞動期限至20--年2月22日終止,其中20--年2月23日至20--年3月5日申請人擔任實驗員崗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20--年3月6日至今申請人擔任現場調度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每天工作12小時。

20--年8月15日至20--年3月5日申請人擔任實驗員期間,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每天加班,一天工作12小時,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在申請人的強烈要求下,被申請人於20--年3月6日調換申請人工作崗位,轉為現場調度,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但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一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12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總工作時間遠遠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且不支付加班工資,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20--年-月-日被申請人違反法律規定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標準二倍賠償金。

基於以上事實,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並給申請人工作、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申訴,請依法裁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