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企業安全管理制度3篇 卓越企業安全:2023管理制度完善

來源:巧巧簡歷站 2.47W

為了適應日益複雜的商業環境和保障企業的信息安全,2023企業安全管理制度應運而生。該制度旨在規範企業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與運行,涵蓋了風險評估、安全策略制定、安全意識培訓等方面,以有效防範和應對各類安全威脅,保護企業利益和客户數據的安全性。

2023企業安全管理制度3篇 卓越企業安全:2023管理制度完善

第1篇

第一條 為保證消防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加強日常的消防設施、設備維修、保養和管理工作,防患於未然,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設施設備必須經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並經消防驗收合格。

第三條 各車間必須配備責任心強、具有較高專業知識人員負責消防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其他無關人員不得隨意維修保養消防設施設備。

第四條 各車間安全主任、各班次安全員應每日對消防控制設備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刻通知安監部處理,並做好記錄。

第五條 公司應當委託具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能力的單位,定期對消防設施設備維護保養,並出具月報告書。

第六條 公司應定期將火災探測器送專業清洗維護部門進行一次全面清洗。

第七條 單位應當對消防設施設備按照規定時間進行維修保養。

八條 在安全狀況下,任何部門與個人未經許可,嚴禁動用消防安全設施及其附件和線路。因檢修、建築裝修和改造確需移動、更換消防安全設施時,必須事先向所在部門及安監部報告,經批准後方可施工。竣工後必須負責將消防安全設施恢復原狀。

第九條 在公司、車間運輸與搬運物資及安裝改造過程中,應注意周圍消防安全設施,以免碰撞損壞。如因不慎損壞了消防安全設施,應及時報告公司安監部。負責管轄的部門、車間有權要求損壞方恢復原狀或進行賠償,並視情節輕重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嚴禁在消防管網和噴淋頭上吊掛雜物及景片等物品。 第十三條 自動消防設施的操控設施周圍應保持整潔、暢通,不得進行遮擋或堵塞。

第十四條 嚴禁用熱源、發煙物品靠近報警探頭、噴淋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

第十五條 嚴禁在消火栓接合器周圍停放車輛和擺放物品。

2023企業安全管理制度3篇 卓越企業安全:2023管理制度完善 第2張

第2篇

為了確保施工設備滿足生產需要,更好地為整個施工過程提供使用能力,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1、總經濟師:主管物資設備部的工作,協調、指導、督促本系統職能人員行使職權,並對本系統有關問題及時做出決策。

(1)對施工機械及零配件的採購、管理、使用維修、保養、租賃及報廢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履行公司《質量手冊》中本部門的職責

(2)對本公司所屬各單位施工機械的使用、維修、保養等進行技術、業務指導、監督其合理使用、安全生產。

(1)負責機械設備入庫後、出庫前的維修、保養,負責機械設備的大、中修理和檢驗。

5、設備庫:辦理機械設備出入庫手續,保管好庫存設備。

(1)主管經理職責:監督指導本項目部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證施工過程中設備能力的需求。

1)負責公司制定的機械設備管理規章制度在本部六組織實施,並把本公司有關機械設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反饋到物資設備部。

2)工程開工前,向物資設備部遞交該項目的“設備需用量計劃”並簽字,負責領用與交回設備。

3)監督檢查本單位機械設備操作工作,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制度。

4)帶領機修班對本單位在用施工機械進行經常性的檢查、修理。設備員必須取得有效的“上崗證”,持證上崗。

1)嚴格執行機械設備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作好日常的維護、保養。

(1)機械設備的採購必須執行公司《機械設備採購制度》。新增設備購入後,固定資產部分由物資設備部填寫“入庫單”,與購貨發票一同交給財務部固定資產帳,並由財務部按期提取折舊費。物資設備部建立台帳,主要設備建立技術檔案,並編號。

(2)工程開工前,使用單位的設備員要向物資設備部提供“施工設備需求計劃表”,並據此辦理機械設備領用手續。

(3)設備員到設備庫提取設備,由機械設備檢驗員填寫“機械設備隨機檢驗合格證”,雙方簽字訂可後設備方可出庫。設備檢驗不合格的達不到使用性能要求的不能出庫。

(5)設備進入工地後,要按《設備安裝使用明書》要求進行安裝使用,使用中嚴格按規程實施。大型設備如塔吊安裝應編寫“安拆方案”。機械設備嚴禁帶病作業。

(6)機械設備操作工,必須經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後發“操作證”,持證上崗,設備員須經指定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後取有效的“上崗證”。

(7)機械設備操作工,必須對在用機械設備按《機械設備維修保養制度》進行維護保養,保證設備正常運轉,並及時準確地填寫《機械設備運轉記錄》和《機械設備維修保養記錄》。

(8)機械設備交回後,由設備庫負責人填寫《機械設備驗收單》,定明設備的技術狀況,以便分清責任。交回的設備除正常磨損外,其它裝置如設備總成、構配件、儀表及附件等應齊全有效,未經許可,不得隨意拆換,否則視情節由使用方做出賠償。

(9)設備入庫後,由機修車間檢驗設備技術狀況,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修理類別(在、中、小修)或保養級別(一、二、三級保養)。

(10)鋼模板出為前,必須對其進行修理,保證板面平整,無變形,筋骨板堵頭齊全,砼清理乾淨,保證良好的使用效果。對交回的鋼模板,庫管員要對其仔細檢查,發現有板面扭曲、變形、筋板缺損、板面有洞、砼清理不淨的要經領導批准酌情進行經濟處罰並做記錄。

(11)各施工單位交回的鐵腳手管,按公司規定的尺寸驗收,長度允許誤差不大於十分分,對於焊接方式的補變長者拒收,彎曲的鐵管使用單位需校直。扣件的鑼絲要齊全,按動要輕鬆,活動部位要保證活動靈活自如,無鏽蝕,否則拒收,由使用單位做出賠償。

(12)在年末施工淡季,物資設備部對機械設備操作工、設備員組織專業培訓。

(13)物資設備部年末進行設備清核,並提取報廢設備,填寫“機械設備報廢申請表”執行《機械設備報廢制度》,已報廢的設備不得重新使用。

第3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確保公司所屬礦山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制訂。

第二條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第三條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主任委員,主管生產副總經理為副主任委員,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委員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並設立安全部為專職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公司運營部要對公司所屬礦山生產部門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同時在生產過程中進行不定期檢查,對有嚴重隱患無法及時排除的要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領導並總經理,必要時要採取停產整改措施。

第五條各部門在職工上崗前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公司各部門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如爆破作業等。

第七條公司對各選廠廠長、坑長、工段長、部門經理以上公司領導和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條公司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第九條公司鼓勵技術人員和廣大職工在生產實踐中開展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條公司所屬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一條公司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並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准;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批准開工生產。對已經在進行生產的,要進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必許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准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後,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並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三條各生產車間或作業面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

第十四條各生產車間開採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採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並在進入生產現場入口處醒目地樹立操作規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條各生產車間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採或者毀壞。

第十六條各生產車間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各生產車間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十八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採取預防措施: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後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採取預防措施。

第二十一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各生產車間廠長、主管副總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公司總經理對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負總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定期向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的監督作用。公司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四條公司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公司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公司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公司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機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生產管理部彙報公司領導後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二十六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七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八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九條公司綜合部負責組織各生產車間落實制定礦山事故防範措施,並組織落實。安全保衞部參與督促檢查。

第三十條公司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在條件限制的情況下,充分與所屬地政府和醫療機構合作。

第三十一條公司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分配給各生產車間。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於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衞部會同財務部共同管理費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條公司各生產車間要無條件接受政府安全生產堅督管理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公司任何礦山生產車間,在現場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機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根據要求各礦山生產車間要立即處理。

第三十四條如發生礦山事故,公司各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和無條件地參與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如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公司負責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如發生重大礦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員必須無條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卹或者補償。

第三十八條礦山事故發生後,應當儘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範措施。現場危險消除後,方可恢復生產。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和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四十二條公司對堅持礦山安全生產,防止礦山事故,參加礦山搶險救護,進行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公司將給予精神和物資獎勵。

第四十三條公司每年年底組織全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員工評比。評比結果作為發放獎金和其他獎勵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悖的,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準,並將隨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由本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衞部負責解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