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勞動仲裁申請書8篇 "權利維護的第一步:撰寫工資勞動仲裁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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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勞動仲裁申請書是指員工因為工作單位未支付或未按照規定支付應得的勞動報酬而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的書面材料。在勞動關係中,工資問題是一項重要的關注點,如果出現用人單位拖欠或少發工資的情況,員工可以通過勞動仲裁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工資勞動仲裁申請書8篇

第1篇

1、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9級工傷傷殘補償金合計人民幣52362元。

2、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將來必然會發生的後續治療費7000元(司法鑑定書確認)

3、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在醫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2520元。

3、請求裁決被訴人補交申訴人於20__年2月26日開始參保至今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

4、請求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因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11月的工資賠償共計22000元的賠償。

5、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經濟補償5000元(解除勞動合同時每滿一年工齡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予以補充)。

6、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20__年2月致20__年11月的加班工資24000元

20__年2月__凱應聘到四川建設勞務有限公司,職位為電焊工,月基本工資為20__元,公司承諾一個月後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入職後公司以種.種藉口拖延勞動合同的簽訂,也沒有為其購買職工基本社保。20__年3月凱被四川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到四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項目工地上工作,20__年11月14日在工作過程中從高約4米處跌落致左足受傷,送成都第一骨科醫院被確診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後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20__年6月8日被成都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成勞鑑字[20__]2457號)評定為工傷傷殘9級。20__年5月3日經四川西南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確認“被鑑定人__凱後續醫療費用還需人民幣7000元”。根據以下法律法規被訴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的規定被訴人應當支付給申訴人52362元的工傷傷殘補助金(其中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8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6個月)。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定書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應向勞動者支付本人工資標準2倍的工資,申訴人依法應當獲得22000元的賠償(即11月的工資賠償)。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申訴人應當獲得兩個半的工資補償共計5000元。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懇請仲裁委員會依法支持申訴人的主張。

工資勞動仲裁申請書8篇

第2篇

申請人:張_________,男,19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市_________號,身份證號:x78020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市_________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市經濟技術開發區_________號,電話:0731-8408_________

一、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0234元(自_________年9月至_________年3月止)。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3200?元。

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自_________年9月至_________年3月的社會_____。

_________年9月,申請人應聘進入被申請人質檢部擔任質檢員一職,雙方約定基本工資為1600元。進入公司後,申請人即要求與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的負責人讓申請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時間再籤為由推脱,之後申請人多次要求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請人工作期間,被申請人不僅安排申請人從事本職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標準,法定節假日加班也未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至今未給申請人辦理任何社會_____,_________年2月,申請人因其親屬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後事,便向被申請人請假一個月,但假期結束,申請人回去繼續上班時,卻被告知工作崗位已滿,並拒絕為申請人安排其他崗位,此後,被申請人始終未給予正面答覆,被申請人的行為已構成變相辭退申請人。

第3篇

申請人:李**,男,漢族,19**年**月**日生,住**省**縣******號,身份證號:*****************,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廣州********有限公司,地址:廣州市**區**********號,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

一、請求裁決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xx年3月21日至20xx年6月1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計人民幣******元(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

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賠償金,計人民幣*****元。

申請人於20xx年**月**日入職被申請人處,任********一職,工資為*****月。被申請人於20xx年**月**日無故辭退申請人,雙方勞動關係終止。期間,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依法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委託律師向被申請人發函,要求出具書面《解僱/辭退通知書》並協商解決相關糾紛,被申請人逾期不予理會。現申請人特向貴委申請勞動仲裁,尋求法律救濟,望作出公正裁決。

第4篇

申請人:張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市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xxxx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經濟技術開發區xx號,電話:xxxxxxxxxxxxxx

一、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30234元(自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止)。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3xxx 元。

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自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的社會保險。

20xx年9月,申請人應聘進入被申請人質檢部擔任質檢員一職,雙方約定基本工資為1600元。進入公司後,申請人即要求與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的負責人讓申請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時間再籤為由推脱,之後申請人多次要求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請人工作期間,被申請人不僅安排申請人從事本職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標準,法定節假日加班也未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至今未給申請人辦理任何社會保險,20xx年2月,申請人因其親屬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後事,便向被申請人請假一個月,但假期結束,申請人回去繼續上班時,卻被告知工作崗位已滿,並拒絕為申請人安排其他崗位,此後,被申請人始終未給予正面答覆,被申請人的行為已構成變相辭退申請人拖欠工資勞動仲裁申請書拖欠工資勞動仲裁申請書。

綜上,被申請人已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之規定,特依法提起勞動仲裁,請予支持!

第5篇

申請人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民族: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第6篇

1、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25日作出的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補發從20xx年8月25日起至裁決生效之日止的工資(按3.5萬元/月計算)和經濟補償金(按照工資的25%計算);

3、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從20xx年1月至20xx年2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計38.5萬元(按3.5萬元/月計算,共11個月工資)。

被申請人於20xx年與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但在建立勞動關係後直至20xx年2月6日,被申請人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申請人在被申請人的平均工資為3.5萬元,故被申請人應當為此另行支付38.5萬元的二倍工資。

20xx年8月25日,被申請人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以申請人違反被申請人勞動人事手冊第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非法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並從20xx年8月25日起,被申請人停止支付申請人的工資,根據相關法規,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並承擔工資總額25%的經濟補償金責任。

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特申請勞動仲裁,依法支持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第7篇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___歲,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___歲,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索要拖欠工資而花費的交通費、誤工費、通訊費_____元。

為維護原告之合法權益,特訴至貴法院,懇準我的訴訟請求。

第8篇

1、裁定請求被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63000元(20xx年1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

2、裁定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賠償金xxx00元(20xx年12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並支付拖欠經濟賠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10000元。(按賠償金的50%計算)。兩項共計30000元。

3、裁定被申請人支付拖欠工資9000元(20xx年5至20xx年7月)及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250元(拖欠工資的25%)。兩項共計11250元。

4、裁定被申請人支付20xx年12月7日至20xx年8月18單位未繳納養老保險賠償金(10000x20%)x7.3=14600元,失業保險(10000x1.5%)x7.3=1095元。兩項共計15695元。

第一、 被申請人未予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月工資。

申請人於20xx年12月7日開始在被申請人處上班,職位為公司副總。雙方約定工資是10000元,工作期間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到20xx年7月18日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63000元(20xx年1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

被申請人無故解除勞動關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xxx00元(20xx年12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應按2個月工資計算:10000x2=xxx00元)拖欠經濟賠償金的,應支付拖欠經濟賠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10000元。(xxx00x50%=10000元),兩項共計30000元。

第三、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20xx年5月至7月期間拖欠的工資9000元及拖欠工資報酬的25%經濟補償金2250元。

被申請人拖欠工資11250元(20xx年5月拖欠3000元、20xx年6月拖欠3000元、20xx年7月拖欠3000元)。

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被申請人應支付20xx年12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期間未繳納養老和失業保險賠償金15695元。

申請人於20xx年12月7日開始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被申請人一直未為申請人繳納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被申請人應該賠償養老保險(10000x20%)x7.3=14600元和失業保險(10000x1.5%)x7.3=1095元。兩項共計15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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