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管理制度3篇 保健品:打造健康管理的新標杆

來源:巧巧簡歷站 2W

保健品管理制度是指國家對保健品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進行監督和管理的體系。通過建立規範的管理制度,旨在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確保保健品的安全、有效性和質量。該制度的建立對於推動保健品行業健康發展,維護公眾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保健品管理制度3篇 保健品:打造健康管理的新標杆

第1篇

1.為規範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工作,保障員工人身安全與健康,杜絕管理浪費,根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制度》,結合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2.本制度所稱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是指為員工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保護用品。

3.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分為一般勞動保護用品(大勞保和小勞保)、和特殊作業使用的勞動保護用品(特種勞保)和防暑降温保健品。

4.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按照《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崗位類別》、《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要求發放。後勤機關工作人員、生產部門職能人員及其他非生產崗位職員原則上不發放小勞保,一般勞保用品應根據需要嚴格控制發放週期。

(二)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的管理職責

1.生產技術處負責制定公司員工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辦法,負責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計劃申報、發放審核和台帳建立。

2.各二級部門根據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標準負責本部門人員大勞保、小勞保及特種勞保用品的計劃申報,生產技術處負責各部門勞動保護用品的計劃申報彙總、發放審核和台帳建立;以及特種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和臨時需要勞動保護用品的審批程序;按照合同約定負責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對不具備使用條件的,有權拒絕收貨,並要求退換;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監督和檢查,對違規行為查處,及時反饋勞動保護用品質量情況。

3.供應處負責委託採購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落實,並對勞保用品的到貨進行驗收保管及台帳記錄,按照生產技術處批准的勞保領料單進行核發,並負責安全、健康用品的回收。

4.供應處負責採購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時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必須確保質量,按期採購,滿足發放需要,並獲取和保存生產廠家提供產品“三證” (生產許可證、安全鑑定證、產品合格證)。

(三)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用品的發放

1.生產技術處根據《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崗位類別》、《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規定,負責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的發放審核並健全台帳。台帳一人一卡。

2.行政人事處應將員工名冊送生產技術處一份,員工崗位變動應及時書面通知生產技術處,以確保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準確發放。

3.新進員工根據崗位工作需要,於上崗前配發勞動保護用品,首次發放春秋工作服或夏季工作服兩套。安全帽一頂、勞保鞋一雙。

4.轉崗職員因新工種需要而在原崗位未配發的保護用品,經生產技術處核實後予以補發。

5.職員從事多工種作業的,應按其危害保護進行發放,不得重複發放。

6.一般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中的易耗物品(手套、口罩等)按部門員工人數及崗位實際需要由生產技術處核發。

7.因生產、檢修等作業中涉及特殊保護需要的,由使用部門申請,生產技術處確認、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發放特種保護用品,使用後專人保管以供備用。

8.各二級部門應在使用前履行計劃申報手續,特種勞保用品計入領用人台帳,領用人崗位變動,憑移交手續到生產技術處變更領用人記錄,特種勞保不設定使用週期,但必須以舊換新。

9.各工種職員在集團公司範圍內因工作調動,大勞保用品隨人走,原發大勞保用品順延使用期限;若公司間臨時工作調動的,大勞保用品由原單位發放,小勞保及特殊勞保用品由新單位發放。

10.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領料單經生產技術處審核登記後又因倉庫無貨暫時無法領用的,應在三日內持原領料單到生產技術處進行沖銷,貨到後再重新履行領用手續,否則台帳反映的.個人領用情況視為屬實。

11.各工種職員不管什麼原因脱離生產崗位,一個月以上者,停發當月有關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半年以上者,停發工作服、防護鞋,回崗位後原發勞動防護用品順延使用期限。

12.外來代培人員,實習人員按公司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方能上崗。

13.調職員工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的發放要按照新崗位的發放標準,發放卡隨崗位轉移。新崗位發放標準施行後,原崗位勞保發放時間具有延續性,原崗位未配齊的勞保用品,予以補發。

14.保衞(保安)人員的着裝,由保衞部門提交專項申請,行政人事處審核,公司領導審批後發放。

15.職員一般大勞保和特種勞保用品達到發放週期後,已經失去防護作用的,交由公司安全員驗證報廢后,換領新的勞動保護用品;未到發放週期而損壞或丟失的勞動保護用品,根據責任大小,落實後予以賠償,及時予以核發。各種勞保用品的賠償標準,由供應處報公司審定。

16.生產技術處每年根據當地季節情況合理制定發放時間,不得反季節發放勞保用品;根據本地氣候狀況,公司不發放棉衣,夏季工作服在週期內相應增加一套。

(四)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用品的監督管理

1.公司員工上班期間必須按換裝時間和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各級管理部門和員工均有權對勞保保護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或舉報,凡違反 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管理規定的,一經查實,予以通報批評以上的處理。供應處每季度對生產技術處勞保台帳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

2.印有企業標誌的職員勞動保護用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轉讓他人,否則,因此造成企業形象損害或涉及非法事件的,由當事人個人承擔一切後果。

3.為保護職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職員在生產崗位操作時,必須規範穿戴、配齊勞動保護用品;機關、後勤工作人員參加生產現場作業或義務勞動時,必須穿戴合適的勞動保護用品,所需手套、口罩等根據實際情況核發,但不得超過核定標準。

4.員工退休、辭職、調離或因其它原因離開公司的,工作服、安全帽等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如數回收。勞保用品管理部門要嚴格發放、回收手續,防止在過程中造成流失;因失職導致新、舊勞保用品流失的,予以嚴肅處理。

5.各級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生產現場檢查、瞭解和收集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狀況,通過安全生產技術處向供應處反饋信息。

6.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直接關係到員工的生命安全,物資保管人員應妥善管理勞動保護用品,防止過期、變質,對庫存過期的勞保用品一律不準發放;定期統計庫存情況,對缺供或積壓的現象應及時報告、處理。

7.保健用品發放在每年夏季7、8、9月,使用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報計劃到生產技術處審核,交採購部門採購發放給員工。生產技術處負責發放台帳記錄。

1.本制度中所稱大勞保包括:夏、春秋、冬季工作服、安全帽、勞保鞋、雨衣、雨鞋;小勞保包括:布手套、紗手套、防塵帽、紗口罩等;特種勞保包括:安全繩(帶)、防塵鏡、防衝擊護面具、阻燃(熱)保護服、防靜電工作服、專用絕緣靴、防噪聲護耳器、各類專用保護手套等。保健用品包括:夏桑菊、板藍根、人丹、風油精、清涼油等防暑降温藥品。

保健品管理制度3篇 保健品:打造健康管理的新標杆 第2張

第2篇

為了合理發放,使用員工個人防護用品,以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有利於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勞動部及省“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並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防護用品包括:防護眼鏡、防毒、防塵口罩、特種手套、防護鞋、頭盔、工作服等,上述用具必須按需配備並妥善保管,加強管理及正確使用。

1.員工防護用品是一種勞動保護輔助措施,必須按崗位發放,不能把勞動防護用品當作生活福利品發放。

2.享受勞動保護用品的.員工,一律依據部門核定名單發放。

3.從事多種作業員工的防護品,應按其主要作業工種標準發放。

5.員工上崗前應佩戴本崗位配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對於員工不佩帶或不愛護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管理人員有權作出處罰。

6.防護用品在使用過程中損壞的,必須馬上到主管處登記,並換領新的防護用品。

7.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防護用品專櫃裏面,並由使用人負責保管,由企業安全委員會每兩月定期校驗一次。

9.企業設置了應急救援器材專櫃,以備緊急情況下使用,非緊急情況員工不得動用。

第3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按標準、規定發放勞動用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廠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與發放。

1.專職安全員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定、修訂和採購計劃的報批(勞保用品的種類、數量、廠家及質量標準)以及標準以外的公用及臨時勞動保護用品的審批工作,並經常檢查、監督勞保用品的'進貨標準及發放標準的執行情況。

2. 專職安全員可根據本廠實際情況及市場情況定期審查和修訂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並報廠長審批後方可執行,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修訂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1.發給個人的勞動保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的預防性輔助措施,是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按不同崗位(工種)和不同勞動條件發放的,不得隨意改變發放標準。

2.發給個人的勞動用品,必須用在生產工作中。員工上崗必須穿戴發放的當期勞動保護用品,在生產崗位嚴禁赤膊、穿裙子、穿高跟鞋,各級領導和安全員必須經常檢查,發現沒有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或不正確使用勞保用品的人,應及時批評、糾正並按其情節輕重給予50—100元罰款。

3.由於個人沒有按規定穿戴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必須追究事故責任者的責任,由此而損壞的個人勞保用品不予補發。

4.勞保用品實行個人洗補、丟失應由個人付款補發的辦法,但因搶險、搶修中被損壞的個人護具,可憑本人所在部門證明,經專職安全員確認確無防護作用時(必須是當期護具),方可發給新的護具。否則,須按該品原值參照使用年限折舊交款後,方可領新的護具。

5.員工在本廠內部調動,當月小件勞動保護不變,大件護具須在原崗位(工種)護具使用的期滿後,方可按新的崗位(工種)標準領取。遇有特殊情況由專職安全員審批。

6.員工病、事假或工傷、脱產學習人員(三個月以上)停發勞動保護用品。上班後按休工時間順延使用期限。小件勞保用品當月停發。

7. 各部門申請領取生產中公用的勞保用品,臨時檢修、搶修中勞動保護用品時,由部門呈報計劃,統一由安環處審批。使用部門必須建立公用管理台帳,要有記錄、編號並指派專人管理,確保公用勞保護具完好,任何人不得變相佔為己有,如丟失應及時申請補發,但補發費用應由丟失者負責,專職安全員定期檢查。

熱門標籤